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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高普考解題講座|信長老師|行政法|Sense思法人

【高考申論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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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市政府為管理市內攤販經營事業,制定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其中規定,攤販經營許可申請,如涉及私人土地,而不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應檢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市民丙申請經營攤販位於他人丁之所有土地上,於申請時檢附所有權人丁之同意書,市政府發給許可證。於證件背面註記注意事項:核准設攤地點涉及私人土地經所有權人提出異議時,應於一個月內提供所有權人同意書,逾期未補正者,本府得註銷許可證之效力。丙開始經營後,丁欲收回租地,向A市政府表示異議,市政府遂要求丙提出同意書,逾期將廢止許可證。一個月期間過後,丙未能提出同意書,故市政府以B函註銷許可證。請問:B函是否合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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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本題的重點在於辨明附款性質,以及掌握行政程序法第123條廢止處分之要件。

此外,本題應該是北高行103年度訴字第198號判決改編而成,該判決認為註記是保留廢止權之附款,且是為確保「應檢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法定要件之履行。不過,就算沒有看過這個判決,只要掌握基本概念,就可以解出答案。

【參考答案】

(一)許可證背面註記事項係廢止權保留之附款,係A市政府為確保「檢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法定要件之履行所添加:

1.按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可知,為確保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行政機關得以之為附款內容。

2.次按,附款種類可分為「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等五種」,此於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性質上係解除條件,係行政機關於作成處分時,附加保留於將來發生廢止事由時,得廢止該行政處分之權限。此種附款係用於授益處分,告知處分相對人授益處分未來可能被廢止,排除相對人之信賴保護。惟行政機關在決定是否廢止處分時,仍需合法裁量是否廢止處分,不得任意廢止之。 

3.經查,攤販自治條例規定人民申請攤販經營許可時,如涉及私人土地,應檢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始核發經營許可予人民,從而本件中A市政府為確保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於許可證背面註記「核准設攤地點涉及私人土地經所有權人提出異議時,應於一個月內提供所有權人同意書,逾期未補正者,本府得註銷許可證之效力」等語,乃確保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合先敘明。

4.次查,許可證背面註記事項,乃要求丙若未來經土地所有權人異議,應於一個月內補正同意書,逾期則廢止許可證,乃保留將來遭土地所有權人異議後一個月內,攤販仍無法再次取得同意書時,機關得以廢止許可證之權限,屬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4款「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之附款。

5.綜上,許可證背面註記事項係廢止權保留之附款,係A市政府為確保「檢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法定要件之履行所添加。

(二)A市政府以B函廢止許可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之規定,合法:

1.按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2.經查,丙開始經營後,丁欲收回租地,爰向A市政府提出異議,且丙在丁異議後一個月仍無法再次提出同意書。故A市政府既先以附款排除丙之信賴保護,其以B函廢止許可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之規定,當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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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檢具陳情書向某乙政府機關陳情,主張甲所有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相鄰建物違法施工裝潢,因其室內裝修廠商未具施工許可證,為保障系爭建物之安全,乃訴求乙禁止相鄰建物繼續施工。乙回覆甲略以:經查系爭建物之相鄰建物,業已委託設計建築師及合格室內裝修廠商施工,其施工期間及竣工查驗之結構安全,併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且該址業由審查機構之審查人員辦理竣工審查,並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在案等語。甲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試問:甲有無請求乙對檢舉內容為事實調查予以裁罰之公法上請求權,並具提起行政訴訟之原告適格?(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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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本題涉及保護規範理論之考點,在問人民有無相應之主觀公權利。

實務見解認為室內裝修所涉及之法規,非在保護特定範圍人民的個別利益,因此人民無相應之主觀公權利。但題目並未給予太多線索讓考生操作保護規範理論,縱使與實務見解之想法不同,只要言之成理,也應該能拿到相應分數。

另外本題跟最高行裁111年度抗字第296號有關,應該是從本案改編而成。

【參考答案】

甲無請求乙對檢舉內容為事實調查予以裁罰之公法上請求權,不具提起行政訴訟之原告適格:

(一)甲無請求乙對檢舉內容為事實調查予以裁罰之公法上請求權:

1.按公法上之權利與義務具不對等性,公法規定常晦暗不明,多僅就行政機關之職權或人民公法上義務而為規範,少有直接規範人民公法上權利,故判斷人民是否具公權利,常仰賴保護規範理論。

2.次按,保護規範理論者,係指公法權利的確認,應從探求相關法律規範之意旨著手,倘若該法規的規範目的,除保護公共利益外,同時兼及保護個人利益,則受保護的個人就因該法規而享有公法上權利。

3.又行政權的發動,固常以特定人民爲對象,惟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釋字第469號解釋),如認其規範目的僅在維繫公共秩序及增進民眾福祉,此時人民因公法規範而獲取之利益僅為反射利益,並無請求主管機關爲特定行爲之法律上請求權。換言之,法令如僅係規定行政機關之職權行使,並非賦予人民有公法上請求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之權利,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性質上僅是促使行政機關發動職權,乃屬建議、舉發之陳情性質。

4.經查,甲係就相鄰建物違法施工裝潢一事,訴求乙禁止鄰人繼續施工,故所應探究者,厥為本件室內裝修廠商未具施工證而於相鄰建物施工,其所涉及之建築法規是否係保護規範。而相關法規之規範目的在於提升室內裝修品質及維護公共安全之公益目的,非在保護特定範圍人民的個別利益,並未賦予人民有請求行政機關為事實調查予以裁罰之公法上請求權。

5.是以,甲既無任何公法上權利受到侵害,而其所為之陳情,僅係促請乙發動職權調查,乙所為之回覆僅是單純之事實敘述、理由說明,不具任何法效性。從而,甲無請求乙對檢舉內容為事實調查予以裁罰之公法上請求權。

(二)甲不具提起行政訴訟之原告適格

1.按本案適格者,可分為原告適格與被告適格,係指在具體訴訟事件中可否作為正當之原告或被告。而原告適格者,係指原告是否為其主張之權利享有者,乃行政訴訟實體有無理由之問題。在課予義務訴訟中,即係原告是否具有請求行政機關做成特定處分之請求權。

2.經查,甲並不具備請求乙對檢舉內容為事實調查予以裁罰之公法上請求權,不具實體法上請求權,故不具原告適格。 

112年度高普考解題講座|何昀峯老師|公務員法|Sense思法人

112年普通考試 公務員法 解題

【試題評析】

這次真的不是我在講,會不會是沒人要考廉政普考(開缺太少)了所以出題偏向樸實無華且枯燥。重點絕對是第二題和第四題,因為第二題配30分,第四題配20分,沒注意到的人在版面控制以及答題深度的掌握上就會走鐘。

請容我複製貼上我在人事行政普考現行考銓制度概要的分數預估,因為這兩張考卷的難易度真的差不多:

「倘若閱卷老師還算有人性,應該能以70分以上作為標準,說不定也有出現高分90分以上的可能。沒人性的走加鹽審查風格的話,人肉鹹鹹,我們就都各減個15分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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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為剛通過公務員考試及格之人員,對於環保議題非常關心,通過考試前,已經為A政治團體之公關部主任。請問甲是否在通過考試之日起,即無法繼續擔任A政治團體公關部主任之職?其可否於分發任職後,參加由A政治團體轉變而成之A政黨?(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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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本題的陷阱在一直試圖混要時間軸,而且論述的方式讓人抓不住到底在命題者所提的「考試及格人員」是不是就是指「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中的人員」的意思。所以先趕快把戰爭迷霧去除掉,告訴他,不管在分發任職前還後,一樣都要守規矩,後面答題的世界就寬廣了。

【解答】

(一)甲通過公務員考試後,即係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範對象

1.查本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2.次查本法第17條第7款規定,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3.是以,案內甲員無論於公務員考試錄取,實施學習或訓練階段,抑或分發任職經機關依法任用,皆須遵守本法之規定。

(二)甲依法不得再擔任A政治團體之公關部主任

1.查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2.依上開規定,甲於通過考試之日起,即無法繼續擔任A政治團體公關部主任之職。

(三)甲依法得繼續參加A政黨

1.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如前所述,茲不贅言。

2.另查本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規範並無二致,故甲自可於分發任職後,繼續參加由A政治團體轉變而成之A政黨,惟仍不得擔任政黨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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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於擔任中央A部政務次長期間,擅自於自己之通訊軟體公開表示A部某項政策思慮不周,應重新檢討,並以粗話評論,引發爭議,重創人民對於A部推動該項政策之信賴。請說明甲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員義務,可能經何種程序後,遭受何種處罰?(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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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配分最多,時間一定要花最多給他,版面也要朝三等考試版面致敬,至少1又2/3頁為佳。分高下的關鍵在政務人員即便不受「職務上言論」管制,私人言論依然得回歸到公務員服務法的品位義務評價,這也是我常常強調的,不是職務上言論,不代表不能被課責的觀念。

【解答】

甲應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其行為違反公務員義務,可經彈劾及懲戒程序處罰。以下依本案情境分別說明之:

(一)政務次長係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1.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服務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2.甲擔任中央A部之政務次長職務,該職務係機關編制內有給職,故甲應遵守服務法規範,不得違反公務員義務。

(二)甲之職務上言論不須機關同意,但私人言論人不得損害政府信譽

1.查服務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未經機關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2.次查「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第9條規定,政務人員發表職務言論免經同意。

3.再查服務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4.據上,甲擅自於自己之通訊軟體公開表示A部某項政策思慮不周,應重新檢討,可能有使用職稱發表與其服務機關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之事實,本應經機關同意始得為之。惟甲為政務人員,應以政治課責作為渠等之責任課予機制為宜,故發表職務言論,可免經機關同意。

5.然而,甲即使不受發表職務言論須經機關同意之限制,其私人言論仍不可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而甲針對A部政策以粗話評論,引發爭議,重創人民對於A部推動該項政策之信賴,顯然該當違反服務法第6條之情形。

(三)甲經彈劾及懲戒程序處罰,但不受部分懲戒處分

1.查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第2條第2款規定,公務員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2.次查懲戒法第23條及第24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各部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3.再查懲戒法第9條第4項規定,休職、降級及記過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4.綜上,甲之行為如經監察院或A部部長認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於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經懲戒程序處罰。

5.惟甲為政務次長,故不適用休職、降級及記過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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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為A縣B鄉之鄉民代表,甲之配偶乙在甲擔任鄉民代表之前,已經為C公司之負責人,在甲擔任鄉民代表後,C公司可否參與B鄉公所以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工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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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公務員法考題不多,於是大考前的特考風向就得留意。今年退除役轉任三等剛考完這個點,普考就馬上致敬。考的規定還算故定,所以可以拚加分點擴充內容,也就是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解答】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C公司仍可參與B鄉公所以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工程,以下說明之:

(一)甲為本法規範對象,C公司為甲之關係人

1.查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係本法所稱之公職人員。

2.次查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職人員之配偶擔任負責人之營利事業,係本法所定之公職人員關係人。

3.據上,甲為A縣B鄉之鄉民代表,應為本法規範對象;其配偶乙擔任負責人之C公司,為本法所定之公職人員關係人。

(二)C公司須經公告程序參與B鄉公所以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工程

1.查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同條項但書第1款另規定,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不再此限。

2.觀本案,甲身為A縣B鄉之鄉民代表,該鄉公所乃甲之監督對象,故原則上C公司如與公所發生交易行為,將發生違反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之情形。

3.惟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即可不受此限制,故C公司須經公告程序參與B鄉公所以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工程。

4.此外,C公司須依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B鄉公所則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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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說明各级消防機關,對於加班有何特殊規定?(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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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本題只佔20分,但令人厭惡的是竟然出偏人事行政的背誦式考題。回想一下概念架構,服務法第12條一般勤務和特殊勤務的規範是不同的,考場上想不起來的話,至少用釋字785幫忙擴充一定的內容,還是會得分的。

【解答】

各級消防機關係工作性質特殊而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茲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85號及公務員服務法說明其加班之規定如下:

(一)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85號解釋理由書

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攸關公務人員得否藉由適當休息,以維護其健康,應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健康權之範疇。上開制度設計除滿足行政組織運作目的與效能外,亦應致力於維護公務人員之身心健康,不得使公務人員勤休失衡致危害健康。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之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基於其任務特殊性,固得有不同於一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惟亦須符合對該等公務人員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之規定

1.第4項

各機關(構)應保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而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之健康,辦公日中應給予適當之連續休息時數,並得合理彈性調整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

2.第5項

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應勤(業)務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3.第6項

前二項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數下限、彈性調整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上限、更換班次時連續休息時間之調整及休息日數等相關事項,包括其適用對象、特殊情形及勤務條件最低保障,應於維護公務員健康權之原則下,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或授權所屬機關(構)依其業務特性定之。

112年高考三級 公務員法 解題

【試題評析】

普考的歡樂時光過完了,高考真是「殺人誅心」。命題老師很好心的把最簡單的題目放在第一題配30分,一定要好好把握!因為第二到四題要不是研究報告就是重記憶和要你中計,不容易啊……。

本次高分可能會比前幾年低非常多,得60分就很厲害,能拿到50分也可謂有認真準備。要有更高的分數,真的要看老師給分的習慣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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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於111年2月擔任A直轄市某局局長期間,將自己與友人乙親密合照上傳至公開之通訊軟體,隨即經大量媒體報導,該等親密照片疑似拍攝於公務場所,乙因私生活遭公開而承受身心痛苦。請依據公務員相關法令,說明甲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員義務,並可能經何種程序後,遭受何種懲戒?(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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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鄉親啊,我們期待的丁允恭案考出來了,懲戒法院110年度澄上字第3號判決和性騷擾概念。但是配分重點是基本動作,還有,題目沒有明示你A直轄市某局局長是政務人員,要小心。

【解答】

甲之行為違反公務員保持品位操守義務,經彈劾懲戒程序後,視其身分為政務職或常務職決定可受之懲戒處分。

(一)甲身為機關局長,係公務員服務法規範對象

1.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2.甲於111年2月擔任A直轄市某局局長職務期間,因該職務係機關編制內有給職,故甲應遵守服務法規範,不得違反公務員義務。

(二)甲於公務場所拍攝親密合照並上傳,行為違反公務員義務

1.查服務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2.次查服務法第20條規定,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

3.本案中,甲將自己與友人乙親密合照上傳至公開之通訊軟體,且該等親密照片疑似拍攝於公務場所,除遭媒體大量報導外,亦導致乙因私生活遭公開而承受身心痛苦。上述行為明顯有失謹慎,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員形象,且於公務場所發生親密關係,乃非因職務需要使用行政資源,故甲之行為違反公務員義務甚鉅。

(三)甲經彈劾及懲戒程序處罰,若其為政務人員不受部分懲戒處分

1.查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第2條第2款規定,公務員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2.次查懲戒法第23條及第24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各直轄市行政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3.再查懲戒法第9條第4項規定,休職、降級及記過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4.另查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2項規定略以,直轄市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5.又參照懲戒法院110年度澄上字第3號判決,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定「敵意環境性騷擾」,其成立要件,包括行為違反意願、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及造成敵意環境。是項性騷擾行為,並不侷限於以具有「性意味」為前提,舉凡行為人基於各種情感因素所為之言詞、行為等舉措,如已令相對人有不受歡迎之感受,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並足以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環境,即足當之。

6.綜上,甲公務場所拍攝親密合照並上傳之行為,並非執行職務行為;該行為造成乙因私生活遭公開而承受身心痛苦,已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性騷擾。上開行為應屬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應受懲戒行為,可依懲戒法第23條及第24條第1項規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7.惟甲如為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政務職局長,將不適用休職、降級及記過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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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為任職乙機關之公務員,收受年終考績乙等處分後,為了釐清考績評分之始末,並評估提起救濟之可能,向乙機關申請閱覽該年度之平時考核表。請問乙機關依據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得否否准甲之申請?若乙機關否准,甲得如何請求行政救濟?(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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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考課予義務復審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還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及第20條,必須熟悉資料及概念才能完整答題,不算容易。

【解答】

現行考績制度未規定受考人得申請閱覽該年度之平時考核表,甲得請求課予義務復審及行政訴訟救濟。

(一)乙機關得否准甲之申請

1.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2.次查考績法第20條規定,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3.經查上開規定,現行法律並未規定受考人得申請閱覽該年度之平時考核表,故乙機關得否准甲之申請。

(二)甲得請求課予義務復審及行政訴訟救濟

1.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

2.次查保障法第72條,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3.復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意旨,機關不待公務人員之申請,每年即應依職權予以年終考績,且受考人享有請求機關作成無瑕疵判斷或評定適當考績等次之請求權,準此,當公務人員認為機關作成之考績處分違法而侵害其權利時,即得提起課予義務復審,不以先向機關申請作成考績處分為必要。

4.據上,案內甲員為了釐清考績評分之始末,所提出調閱年度考核表之申請,考績法雖無明文規定,但考績評等之等次將影響公務人員晉敘升遷,以及發給獎金等權利(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350號判決參照)。故甲如不服機關駁回之申請,自得依保障法第26條及第72條等規定,提起課予義務復審及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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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論述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4款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四、丁等︰免職。」及第8條後段規定:「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丁等者,免職。」與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之懲戒。」是否牴觸?(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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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果然是熟悉的111年憲判字第9號最對味,從去年起考到今年綿綿不絕,而且這次不講武德,加考記憶力。我們不是大法官,有盡力論述即可。

【解答】

參照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旨揭規定與憲法第77條規定不生牴觸之情形,理由如下:

(一)考績免職由行政機關行使免職權,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1.免職權之性質屬行政權,且為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權限

法令政策之執行是行政機關之核心權力領域。法律就公務員之任命及免職固得就其資格、程序、效果等為一般性之規定,但不得完全剝奪行政機關之任命及免職權,否則即侵及行政機關人事權之核心。

2.考績免職權適合由行政機關行使並為第一次決定

(1)考績制度係行政機關人事權之重要環節,其結果一方面可供用人機關據以為獎懲、陞遷及免職等人事決定之依據,另方面也提供公務員必要之法定事由及法定程序之保障。

(2)法院之主要功能係在提供外部之事後救濟,且其救濟亦限於合法性審查,而無法及於妥當與否之合目的性審查。

(3)故不論是就組織、程序或專業能力而言,行政機關至少應為行使免職權之主要機關,法院實難以、也不適合完全取代行政機關,就是否考績免職逕為第一次決定。

(二)由行政機關行使懲處權作成免職處分,並未牴觸憲法第77條規定

1.現行懲戒與懲處制度,其事由固有重疊,然其目的及效果則均有別。就目的而言,懲戒為國家對於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行為之制裁(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參照);而懲處為國家綜覈公務人員於從業上之名實、信賞必罰,就其表現優劣,進行考評(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規定參照)。

2.就效果而言,現行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免除職務,其效果除免其現職外,並有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之效果;其所定之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有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之效果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參照)。而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之免職,則僅有免其現職之效果,而無根本剝奪公務員資格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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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為國立A大學專任教授,曾兼任A大學某系系主任、B大學主任秘書及C學院院長,被發現當時辦理教育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委託計畫、A大學及B大學校內統籌經費,以不實會計憑證方式詐領計畫經費補助款合計新臺幣400萬2,134元,同時該不實會計憑證為甲擔任實際負責人之私人公司所開立。試論甲除刑事責任外,可能須負擔如何之公務員法律責任?(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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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乍看之下,應該是用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和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來整治他。其實內有玄機,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法律要件把機關和學校分立,所以學校職務除非很特殊,否則並不受規範。

【解答】

甲除刑事責任以外,需負擔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之責任,但甲不須負擔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之責任,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甲違反服務法規應遵守之廉潔義務

1.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現為第2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2.查服務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略以,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亦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3.次查服務法第23條規定,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4.本案中,甲為國立A大學專任教授,於兼任A大學某系系主任、B大學主任秘書及C學院院長期間,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5.又甲以不實會計憑證方式詐領計畫經費補助款,顯然違反服務法第6條及第7條之義務規範,假借權力圖利並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應依同法第23條規定予以懲戒或懲處。

(二)甲非利衝法規範對象,不受利衝法處罰

1.專任大學教授、兼任系主任及兼任院長非利衝法公職人員

查利衝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11款及第2項規定,均未規範單純擔任教職、兼任系主任或兼任學院院長之情形,故單純擔任國立A大學教授,及兼任該校某系系主任及C學院院長,非利衝法規範之公職人員。

2.大學主任秘書亦非利衝法公職人員

查利衝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及其細則第2條第3項規定略以,按本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各機關(構)之幕僚長,及包含主任秘書,係利衝法之規範對象。然而,依上開條文規定,尚未將各級公立學校之幕僚長、副幕僚長列為利衝法之公職人員,故某甲兼任C大學主任秘書,非屬利衝法所定之公職人員。

3.綜上,客觀上甲之行為似有利衝法第5條,因其執行職務時之特殊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情形。但甲並非利衝法之規範對象,自當不得依據該法對其課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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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高普考解題講座|何昀峯老師|各國人事制度|Sense思法人

【試題評析】

今年除了升官等考試外,過完地特各國就要跟考生們說掰掰了。這長久以來折磨我們人事行政考生,讓大家靠作文功力拚高下的考科,總算一路好走了(欸)。

不過呢,其實這次的高考三級考題,各國人事制度是非常好拿分,除了有《國家人力資源論壇》持續送分的基底以外,第一題、第二題和第三題都是難度不高的考古題。可想而知,如果要再戰地特,這麼甜的一科肯定要拿下。

很可能會有不少同學出現70分以上的成績(除非你們他X的根本沒在鳥我的提醒,我其實連第三題的內容都有提過),可以好好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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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今先進民主國家在文官考選程序上的共同特徵為何?(15分)請以西方與亞洲民主國家各一個為例加以闡述之。(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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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從111年地特開始,112年退除役也考,接著高考三級就考了。同樣的題目只是在一點細節做變化,只要把《國家人力資源論壇》和《國家菁英季刊》的資料看過,點出關鍵是「用人機關積極參與選才過程」,基本上就一切順利。

【解答】

參照各先進民主國家公務人才進用經驗,其共同特徵為用人機關積極參與選才過程,發揮實質影響力。茲依題意說明如下:

(一)各國文官考選程序公同特徵

先進國家公務人員考選制度趨勢多為部會分權,機關或職位導向的取才模式,測驗專業知識之餘,更強調應考人的工作態度與能力,故而輔以事前的性向與心理測驗,並搭配事中的口試來提高人才選拔的效度。即為用人機關積極參與選才過程之模式,又可概分為兩種:

1.人事主管機關僅辦理審查工作
人事主管機關負責「把關」,依據文官法制原則上位原則監督各機關選才工作,但不實際參與辦理人才之招募考試。

2.人事主管機關辦理考選作業
人事主管機關不但基於考選獨立原則規劃政策,且專責辦理考選工作,但用人機關於通過考選之人才庫中決定進用對象。

(二)美國及日本之案例

1.美國

(1)一般職位公開競爭考試
美國自1996年起,除特定職位(例如法官)外,聯邦政府多數職缺已授權由用人機關自行辦理甄選,該局則擔任政策擬定、程序監督及技術協助,公開競爭之考試應試科目由各機關根據擬任職務內涵及職能分析成果,再選擇適當的評量方式或測驗工具。

(2)除外職位採實習計畫
如工作性質特殊,難以一般考選機制羅致合適人才之職位,可不必辦理公開競爭考試,以實習計畫代替。但招募仍遵循功績原則,惟不受人事管理局規範程序約束,充分展現機關人事自主權。

2.日本

(1)人事院辦理資格考
內閣設獨立的「人事院」辦理公務人員考試,但在「資格考」的機制下,錄取者在資格有效期限內,向有意服務的機關應徵職缺,由用人機關決定是否任用。

(2)官廳訪問使用人機關有最終人選決定權
參加國家考試的錄取者,透過用人機關的官廳訪問面試選擇,只有部分會被任用(約莫在4到7成之間),其餘人員資格保留3年,在效期滿後就必須重新參加考試。

相對各國,我國面對現行考試的效度不足的問題,可適度調整考選措施,以用人機關主導的遴選或訓練,視為考試的最後階段,以利用人機關遴補適任人員。

【參考資料】

1.江宗正、李春宜(2022)。公務人員考選制度跨國比較與我國未來展望。國家菁英季刊,第15卷,第3期,頁141-156。

2.曾冠球(2022)。淺談我國公務人員考選的改革。國家人力資源論壇,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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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少OECD會員國近年都建立針對高階文官的特殊考績制度。試說明具體制度安排為何及分析其目的。(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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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本題的出處是詹中原老師主編的《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理論與實務》,由蘇偉業老師撰寫的章節。較為困難的部分是書中的論述很精簡,因此還是得拿出經典的《高級文官考選與晉用制度之研究》輔助說明。

【解答】

OECD會員國普遍針對高階文官另訂特別管理制度,藉特殊的考績制度,採取契約任期制,使績效與薪資掛勾,以及績效協議機制等作法,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契約任期制

部分OECD國家之高階文官並非藉經銓敘後之身分保障長期任用,而須以績效結果決定其任期是否延續。高階文官任用時簽訂契約,於契約內明訂績效目標,以作為續任或升遷之依據。

(二)績效與薪資掛勾

為強化績效目標被重視的程度,高級文官之薪資待遇追求高度績效敏感度,採用固定薪及績效薪作為主要待遇內涵,並且拉高績效獎金佔薪資待遇之比率。以美國為例,高級行政主管職在人事管理局核准的績效考核制度下,整體待遇上限,包括基本薪水、績效獎金和其他津貼以及誘因,甚至可以和副總統的薪水相同(年薪$198,600美元)。

(三)績效協議機制

1.與上級長官訂定績效協議之目的,係藉由績效考核過程,溝通與釐清組織的各項目標,釐清高級文官個人對機關目標達成的職責所在,也用以評估與改善個人成就與組織成就。

2.以韓國高階文官績效協議為例,每個年度初期高階主管皆會與其上司訂定績效協議,該協議以每年各部會之具體策略目標為上位概念,並分層級具體化為各所屬局處的目標後,再由正副局長與部長簽訂績效協議。年度中可針對績效目標做出適度調整,最後再於年底做出評估結果,依據評估結果給予考績。

各國政府為達到公部門的績效和公共利益的要求緊密連結,而持續不斷進行績效改革。高級文官特殊考績制度,可說是完成改革目標的最相對可行的手段,自然廣泛地受OECD會員國所接受。

【參考資料】

1.蔡秀涓(2005)。英、美、加高級文官之考選與晉用制度。載於彭錦鵬主持,高級文官考選與晉用制度之研究(頁47-79)。考試院考銓研究報告,未出版。

2.蘇偉業、莫永榮(2020)。考績與績效。載於詹中原、林文燦、呂育誠(編),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理論與實務(頁196-228)。台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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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韓國與我國文官制度設計有不少相似之處。試比較兩者在官職分類、官階、公開考選上之異同。(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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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本次最難的題目,韓國雖然已經不偏了,可是關於韓國文官制度版本太多,沒有一致性,導致考生掌握比較概念困難。而本題是直接從蘇偉業老師撰寫於《國家菁英季刊》的〈相似的現象、不同的認知與回應:韓國文官制度改革之回顧與分析〉一文出題。只能說,有夠狠,就是要你不會寫。

【解答】

韓國現行文官制度自1949年國家公務員法制定後歷經半世紀發展,高低等級的區分主要奠定於1981年,採9等級的品位分類制,以適用功績制及身分保障與否來區分公務員類別,並採取中央統一辦理考選的制度。以下茲與我國人事體制比較之:

(一)官職分類

1.相同處
我國與韓國皆採用品位制作為基本官制框架。在職種上,韓國的經歷職公務員就如同我國須經考試或銓敘的公務人員;當中,特定職就如同我國的特種人員。而特殊經歷職就如同我國不須考試資格任用之人員;當中,政務職就如同我國的政務官,別定職就如同我國政府機關內的機要人員。

2.相異處
韓國一般職公務員職群有三類,比我國行政與技術兩大類為多,具公務員身分人員涵蓋範圍也較廣。韓國有各類人員間「循環任職」之空間,相較我國行政類及技術類人員轉調之規定來的寬鬆彈性。

(二)官階差異

1.相同處
我國的簡薦委14職等與韓國9級制皆是依附在以人為中心(rank-inperson)而非以職位為中心(rank-in-position)的官階設計。

2.相異處
韓國文官制度中職類之跨列官階範圍不一;各職類也有固定的升遷階梯,而技術職的晉升受限較多。這與我國不分行政類級技術類,皆採相同邏輯之陞遷序列安排及職務列等規範是不同的。

(三)公開考選

1.相同處
我國與韓國兩國的文官考試皆以固定官階作為公開進用的入口。韓國為5、7、9級;而我國的高普初考也以薦6、委3、委1作為主要固定入口。

2.相異處

(1)韓國文官考試並不以考試決定公務員的「職類」,而是在任職一定年資後再進行分類,是一種是「Y型人事管理」的具體落實方法。而我國則以考試類科決定公務人員之職系資格,顯然不同。

(2)韓國經歷職公務員其招募採公開競爭考試為原則,均採分試、多元取才,最終試均為口試,據以評量應考人議題分析能力、對職務了解程度,以及公務價值觀等。而口試成績將決定應試者是否通過考試,取得任用資格。我國多以筆試成績決定,未廣泛納入口試;口試也不能做為通過考試的關鍵門檻,與韓國有別。

揆諸實際,我國自1987年採用「官職併立」的新人事制度後,實務與學術界對官制設計之討論就幾乎處於停頓狀態。但與我國制度類似的韓國,仍一直對其官制持續評估,提出改革建議,政府也不斷進行制度變革及各種人事改革試驗。韓國革新作為,值得我國借鏡及反思。

【參考資料】

1.江宗正、李春宜(2022)。公務人員考選制度跨國比較與我國未來展望。國家菁英季刊,第15卷,第3期,頁141-156。

2.蘇偉業(2022)。相似的現象、不同的認知與回應:韓國文官制度改革之回顧與分析。國家菁英季刊,第15卷,第3期,頁5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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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了招募近年畢業生投考正規公務員外,日本中央政府採用那些彈性方式進用政府工作人員?試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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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本次最可愛的一題,但是要完整取分還是沒那麼容易。除了「非正規人員」以外,今年考試院的出國報告有提到「特別選考」制度,兩者都要說明才是完美。

【解答】

日本的文官體制是以永業化人員為主,原則上較不進用非正規人員。但近年來因應各種臨時性或需要專門知識人才等特殊情形,開始普遍進用「非正規人員」,更有「特別選考」制度。

(一)非正規人員

所謂非正規,即是非考試及格正式用人之「臨時人員」之意義。非經入職考試,為國家和地方政府工作的臨時任用職員,此類公務員在服勤時間、任用期限及待遇等與一般公務員有所不同。

1.以常勤及非常勤區分
日本實務上所指的臨時性人員多是指臨時性任用之人員和額外之臨時性人員,而前者是屬常勤之臨時性人員,後者則屬於非常勤之臨時性人員。申言之,正常上班時間內上班者稱為常勤之臨時任用職員,採部分工時或不定時勤務者稱為非常勤之臨時任用職員

(1)常勤之臨時性人員
常勤之臨時性人員的僱用需要依據國家公務員法之規定,並受總定員法之限制,比較不具彈性,所以人數成長有限。而臨時人員的任用需經要由人事院承認,但是不必經由競爭考試或考選,特別重視「成績主義」,以受僱者的能力表現來判斷其僱用與否的篩選要件,但是在災害或經客觀認定的重大緊急事故時,人事院必須無條件承認臨時人員的任用。

(2)非常勤之臨時性人員
非常勤之臨時性人員之僱用較具彈性,並且他並沒有列入員額管制,所以雇用亦不需要經過人事院核備。

2.期間業務職員制度
2010年公布「期間業務職員」制度,上述常勤及非常勤人員之僱用期間以一個會計年度為限,擔任臨時需要的職務。採用期間業務職員並不舉辦考試,而是以能力認證及公開招募等替代,藉由面試及各種足以證明其任職能力的方式評定,選用合適人員。

(二)「特別選考」制度

除非正規職員外,日本還有另一種較少使用的「特別選考」制度,會在政府有特殊專業需求時,例外直接進用專業人士為公務員。例如要舉辦奧運,因為缺乏主辦奧運會的人才,所以讓在該領域能力特別突出的人,可以不用參加正式考試,破格提拔為國家公務員。

日本公部門為達多元人才進用,以及增加用人彈性的目標,逐漸脫離傳統框架建構靈活的用人制度;但以傳統考試取才甄補核心人力之路線不因此改變,重視制度之調和,乃該國重要特色。

【參考資料】

1.李昭賢、陳彥宏(2023)。從日本的「期間業務職員」探討我國契約人員人事制度。國家人力資源論壇,第25期。

2.考試院(2017)。考試院106年度考銓業務國外考察日本考察團考察報告。考試院,未出版。

3.考試院(2023)。考試院111年度日本中央及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選制度考察報告。考試院,未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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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高普考解題講座|何昀峯老師|現行考銓制度|Sense思法人

112 年高考三級 現行考銓制度 解題
【試題評析】
這張考卷是這樣子,第一眼看起來很簡單,再看一點會發現矮油有點難搞捏。第一題看起來是把行政中立法好好寫上去就可以收拾掉了,但是其實沒那麼容易啊。第二題就是本場考試大戲啦!應該不少人都是先跳過再回頭寫它(我解題時也是,它最需要花心思)。第三題和第四題是歡欣愉悅,只是呢……這個法規有點細膩,但記不得哪一條是沒關係,關鍵要素有說明就好。這份現行考銓制度的考卷有它的指標性,明確的就在政策與法制面命題,人力資源管理面色彩淡化。明年開始,現行考銓制度只在三等出現,可以預見命題將持續保持「高水準」。
一份難易適中的考卷,高分區應該是落在70 分上下,有充分努力的考生也拿到55 分左右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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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公務人員「政治中立」而言,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主要規範的内容為何?這些規範為什麼寓有公務人員保障的精神?(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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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112 年上校轉任的考題再挖深一層,由本題的敘述角度可之,並非要將政治中立與行政中立混為一談,而需另外針對「政治行為規範」說明。後半段是較為棘手的部分,考驗考生對制度的穿透程度,直接回答中立法第15 條與第16 條會顯得不合題,必須得詳加論述規範政治活動之制度原理才能充分取分。
【解答】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法立法理由係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是以,題旨所稱之「政治中立」,範圍應較行政中立法所定之限縮,係指有限度之政治活動參與而言,以下依題意說明之:
(一)本法之「政治中立」規範
主要規定於本法第5 條至第10 條,茲列舉如下:
1.不得兼任政黨職務(法第5 條第1 項但書)。
2.不得兼任競選辦事處職務(本法第5 條第3 項)。
3.不得運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要求與期約利益;影響他人加入不加入政黨或選舉活動意願;阻止或妨礙依法募款活動;影響或妨礙對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之意願(本法第5 條第1 項、第6 條、第8 條、第10 條)。
4.上班及勤務時間不得從事政治活動(本法第7 條)。
5.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或公職候選人,運用行政資源、官銜從事
與特定政治活動或廣告助選等行為(本法第9 條)。
(二)政治中立規範對實踐公務人員保障之助益
1.設定政治隔離之界線
限縮公務人員之參與政治活動空間,除可建立行政不受政治干預之形象外,更裨益行政之專業性及得以發揮。而公務人員亦不需因涉及黨政紛爭,將自身置於輿論及利益衝突之風險中;另一方面,也等於是保障公務人員得參與政治活動之空間。本法第5 條至第10 條之規定,即有此意。
2.公務人員得以明確主張其權利
欲實踐文官中立,鞏固其中立職能,故須將受政治力侵犯之不利因素排除,並以法律明文保障之,使公務人員得以明確主張其權利。如本法第15 條規定,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公務人員遭受前項之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請求救濟。
3.對逾越禁止機制者懲罰
如本法第16 條規定,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建立政治中立規範以及懲罰機制,使法規具有明確之拘束力,除有利制度推行,亦能強化對公務人員保障效果。
綜上所述,公務人員在受許可之領域內參與政治活動,就是行使憲法或法律所保障之權利。因此,本法之規定設有保護機制,以保護公務人員行使權利時不受干預或報復;亦同時於禁止領域設計控制與裁罰機制,以確保政治中立價值之實踐。
【參考書目】
楊戊龍(2021)公務員法要義〔第二版〕,頁283-284。台北:翰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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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随著外部環境變遷,人事行政也會與時俱進不斷變革,試從政治體制、多元化社會和資訊科技三個層面,探討這些外部因素對文官體制的影響?(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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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當然要給他五顆星,政治體制指涉的是民主化的影響、多元化社會指涉的是異質性的影響、資訊科技則是數位治理趨勢的影響。要寫得好,得有「全觀面」的思路才行,靠背書或猜題是會被這題擊落的。
【解答】
人事行政制度本身,是政府為遂行治理任務而建構的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其內涵乃是由社會環境、習俗、理念等融合而成的價值體系,從而導致制度發展及演變的過程當中必須不斷回應外部環境變遷以及平衡各方所需,且深受影響。
(一)政治體制:民主思潮的發展
1.特別權力關係的解構
當政治體制處在專制體制時,提倡公務人員擔任公職所特有的忠實與服從關係,以行政特別規則作為人員管理之依據,甚而有義務不確定之現象。民主思潮之發展使特別權力關係解構,公務人員有權利亦有救濟,且以法律保留原則作為管理之準據,確立國家與公務員間之公法上職務關係。
2.強調公務人員行政中立
專制體制下,政府職位不需對外充分開放,又因黨政高度合一,公務人員政治中立不被重視。民主化發展之下,公務人員係依功績原則進入政府任職,治理正當係立基於其專業能力,故應避免涉及黨政紛爭,強調公務人員行政中立。
(二)多元文化社會:平等就業機會及尊重差異化
1.平等就業機會
人事行政體系應具備社會整體人口結構的組成特性,才能夠廣泛代表社會整體的利益,進而反應各種人口的意見與偏好。是以,除採用公開、公平的考試及擇優錄取之方式,來選用公務人員外,尚須避免就業的歧視及塑造實質平等的機會。
2.尊重差異化
多元化的工作隊伍可以促進革新與增加生產力,惟仍須避免過度陷入組織本位,忽視個體差異性。因此,型塑多元文化的組織,應藉由接受與善用員工的差異,促使非傳統背景的員工可以發揮潛能並且貢獻組織,也成為人事行政制度之新興議題。
(三)資訊科技:數位治理與組織轉型
1.多元公務人力團隊
資訊科技發展,使得數位治理成為面對當代公共治理的要務。人事行政管理於甄補端從傳統考試用人途徑,亦擴增為以常任文官為核心,結合政務人員及契約進用人員構成多元公務人力團隊,才能充分借用政府外之人才,並讓多元活水不斷注入及流通,以因應治理任務的挑戰。
2.人事機構組織任務及技術變革
由於資訊科技使得管理效率提升,故人事機構應在另外的組織與員額架構下,透過整合性的資訊管理,始能更快速、精確、且有效率地管理組織外部之人力資源。而組織內的工作流程與技術應善用數位科技持續追求創新,重新將人事工作區分為可以藉由「數位科技完成」的,以及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工作內容,完成技術變革。
人事行政欲達到的目標,是善良治理的實踐,自應顧及整體公眾的利益包含公民與公務員。外環境可驅動變革,但仍不能忽略整體社會與現職公務員間福祉的利益衡平;這也是法隨時轉而治向來艱難,亦令改革者最為費心思量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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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從法律相關規定、法律效果與復職方式三個層面,論述公務人員停職和休職制度
的內涵與差異?(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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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考驗記憶力的一題,而且是人事行政考生容易鬆懈的區域,有點壞心。只要對於規
定有印象,順著題目給的路線完成即可。但停職的復職規定,必須一併提及懲戒法
第7 條第1 項才算完整說明。
【解答】
公務人員受停職與休職處分,皆產生「身分與職務分離」之情形,但兩者之性質與內
涵實質有別,茲依題意析述如下:
(一)法律相關規定
1.停職
停職廣義來說涉及到公務人員有違法等重大情事,有權機關為調查事實或不再信
任等因素,而令其暫時停止職務之執行,等候釐清事實以追究責任;或為保障公
務人員之身分,於不利處分確定前之保全措施等情形。其相關規定有:
(1)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9 條之1 第1 項,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
(2)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第4 條之當然停職。
(3)懲戒法第5 條第1 項之司法裁定停職。
(4)懲戒法第5 條第3 項之機關職權停職。
(5)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 條第6 項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8 條但書之解(免)處分未確定前,先行停職。
2.休職
休職係公務人員如有違法失職情形,經懲戒法院審理後所為之懲戒處分。規定於公務員懲戒法第9 條第1 項及第14 條。
(二)法律效果
1.停職
(1)保障法第9 條之1 第2 項規定,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
(2)懲戒法第6 條規定,依據懲戒法第4 條及第5 條停職之人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3)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 條第1 項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2.休職
依據懲戒法第14 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
(1)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2)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三)復職方式
1.停職
(1)保障法第10 條第1 項及第3 項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2)懲戒法第7 條第1 項
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未經懲戒法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法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許其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
2.休職
依據懲戒法第14 條第3 項,休職人員之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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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何謂調任?公務人員調任的情形有那些?不同情形的調任人員,其敘俸方式為何?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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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可以讓人考了又考考了又考嗎!?可以,就是這個題組可以,因為對未來的工作太重要,所以一考再考。這次聚焦在現職人員調任,不是談調任的限制,因此不能扯到任用法第18 條和第22 條以外的規定開花;後半段在答題時如果能適度說明哪些調任情形不影響敘俸會更好。
【解答】
現職公務人員之調任之情形,主要規定於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8 條及第22 條;調任人員之敘俸則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第11 條及第15條規定辦理。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公務人員調任之意涵
1.所謂調任,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3 條規定,指的是「指具有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人員,於不同職務間之調動。」也就是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 條所定,各機關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於其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列有職系現仍在職之人員之職務調動。
2.現行人事法規之調任態樣可依調動後對資格是否產生影響,以及調動後之隸屬關係加以劃分。
(二)公務人員調任的情形
1.職組職系間之情形
任用法第18 條第1 項第1 款,簡任第12 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2.降調之情形
(1)降低官等
任用法第18 條第1 項第2 款,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2)同官等內降低職等
任用法第18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
(3)擬任職務之特別限制
任用法第18 條第1 項第3 款亦規定,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3.商調他機關現職人員之情形
任用法第22 條第1 項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但指名商調考試及格人員時,仍應受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三)調任人員之敘俸方式
公務人員調任之敘俸,涉及官職等變動時受身分銓敘影響而改變,但如因機關或職係改變則不影響其敘俸,以下依俸給法第11 條及第15 條說明之:
1.平調人員
調任同職等職務,仍依原俸級敘俸。
2.升任人員
(1)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人員,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自所任職等最低俸級起敘;如未達所任職等之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如原敘俸級之俸點高於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時,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2)升任官等人員,自升任官等最低職等之本俸最低級起敘。但原敘年功俸者,得敘同數額俸點之本俸或年功俸。曾任公務人員依考試及格資格,再任較高官等職務者,亦同。
3.降調人員
(1)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人員,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
(2)調任低官等職務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
112 年普通考試 現行考銓制度 解題
【試題評析】
本次普通考試,高分關鍵就是要求穩,又涉及到核心肌群穩定的問題。前三題都是考古題,第四題是熱門話題,所以一切都看時間掌握度以及說明的精準程度而定。加上問題的範圍都偏大,所以做出取捨就非常重要。
分數表現上,倘若閱卷老師還算有人性,應該能以70 分以上作為標準,說不定也有出現高分90 分以上的可能。沒人性的走加鹽審查風格的話,人肉鹹鹹,我們就都各減個15 分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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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人員考績的意義是什麼?我國公務人員的考績結果和俸給、陞遷、獎懲制度之間的關係為何?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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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就在109 年普考才考過非常相似一樣的題目。但是本題稍微麻煩的地方是,「考績結果和俸給、陞遷、獎懲制度之間的關係」就是得緊扣住考績等第以及法律效果說明。我擬答寫多一點,考場上必須取捨,可以按考績法第7 條、第11 條和第12 條依序說明就好。
【解答】
(一)公務人員考績的意義
1.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可知考績需綜覈公務人員於從業上之名實,就其表現優劣,進行考評。
2.因此,為達到人事行政追求獎優汰劣,提昇機關效率與效能之目標,可藉由考績結果之優劣等第為依據,調升人員待遇激勵同仁、拔擢績優人才,並依考評結果實施獎懲。
(二)考績結果和俸給、陞遷、獎懲制度之間的關係
1.俸給:考績為晉敘及發給獎金之依據
本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年終考績甲等發給1 個月俸給總額獎金,乙等發給半個月獎金,考列甲等及乙等皆可晉俸級一級。如已晉至年功俸最高級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發給2 個月或1 個半月之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2.陞遷:考績為晉升官等、職等之基礎
(1)升官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 條第2 項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9 職等職務人員,具有考試或轉任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3 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9 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10 職等任用資格。
(2)升職等:本法第11 條第1 項規定,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二年列甲等者,或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3.獎懲:考績結果影響公務人員榮譽及懲罰
本法第12 條第1 項規定之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獎勵除影響等第發給獎金、晉敘及升遷以外,亦為公務人員之榮譽。而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係工作表現不佳之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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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的相關規定,說明公務員「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倫理事項之內涵,並就這些內涵提出個人見解。(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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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好久不見,說實話又看到「有所為」、「有所不為」這兩個詞實在令人反感啊!其實這次普考最難處理的是這題,因為「應作為義務」和「不應作為義務」內容不少,題目又誘拐考生要去提出個人見解。鄉親啊,出題的不是真的要看你的心得抒發,他是要看你到底知不知道意涵阿!擬答我在「應作為」的部分寫紮(ㄌㄠˇ)實(ㄆㄞˋ)一點,在考場上有提到是公務員應積極作為與節制的倫理行為標準就夠了。
【解答】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中所謂「有所為」之倫理是項,係指公務員只基本「應作為義務」;而「有所不為」則指「不應作為之義務」,茲依題意說明如下:
(一)「有所為」之倫理事項
身為公務員,在憲政層次應重視對國家忠誠與公平正義之維護,在社會層次則應重視社會關懷與工作之專業化,於個人自我層次則重視人民意識與職業倫理、行為互動之規範等,即為「有所為」之倫理事項,本法主要有以下規定:
1.忠實職務並努力執行職務
本法第1 條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2.服從命令
本法第3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但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
3.嚴守機密
本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4.保持品位義務
本法第6 條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二)「有所不為」之倫理事項
公務員因職務關係,享有一定之公權力,為避免公務員利用職權,發生違法舞弊情事;或從事妨礙公務員關係特性的活動,故本規定公務員於在職期間,不得為之的行為,即是「有所不為」之倫理事項,本法主要有以下規定:
1.經商之限制
本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2.兼職須經同意或備查
本法第15 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惟仍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3.利益迴避
本法第19 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親(家)屬之利害關係者,應依法迴避。另本法第22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4.離職就業迴避
本法第16 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參考資料】
劉昊洲(2001)。公務員義務與權利概述。三民主義學報,第22 期,頁133-149。
蔡良文(2006)。公務人員核心價值與行政倫理。考銓季刊,第47 期,頁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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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何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迥避法所稱的「利益衝突」?公職人員、利害關係人和機關團體三者,知有利益衝突時的處置方式為何?請分别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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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本次最簡單的一題,110 年地特三等也才考過的考古題。考試前一直強調利益衝突迴避是要小心的點,財產申報可以不管但是利益衝突迴避不能放。本題為避免內容單薄,可以多用一些迴避法的規定補強(例如第1 條及第10 條)。在考場中時間有限時,內文都講完了也就夠了。
【解答】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 條(以下簡稱本法)第1 項規定,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係為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而公職人員、利害關係人和機關團體三者,知有利益衝突時的處置方式,分別為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職權迴避。以下依本法規定分別說明之:
(一)利益衝突的定義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 條規定,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二)知有利益衝突時的處置方式
1.公職人員自行迴避
本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2.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
本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上級機關團體、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等申請迴避。
3.機關團體職權(命令)迴避
本法第9 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知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依職權令其迴避。
此外,按本法第10 條規定,依上開規定迴避者,如係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如係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必要時,由各該機關團體指定代理執行該職務之人。
【參考資料】
楊戊龍(2021)。公務員法要義〔第二版〕,頁228-229。台北:翰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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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假設您是某鄉公所的人事室主任,為提升公所員工的數位治理職些職能應該包含那些面向?您會採取那些進修或終身學習鼓勵員工提升這些職能?(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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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只要有定期追蹤《國家人力資源論壇》或是聽我蝦槓,看到這題應該是備感熟悉。本題刁鑽之處在於,要完全切合題旨所問的內容,應以「共通數位職能」的五項來回答,但真的是文章沒看熟就不太可能答得出來。因此,本題的真正取分之道,是回想一下110 年原特四等要你寫提升數位能力的進修計畫那題,再用反向工程把職能湊出來;又或者是你套用各國人事制度其他國家的數位治理職能培訓概念來講,也一定會有漂亮的成績。
【解答】
因鄉公所同仁職務列等大多為8 職等以下為主,故提升數位治理職能應首重「共通性職能」為主,並可適度結合「共享的學習社群」概念規劃進修及終身學習活動。
(一)鄉公所同仁之數位治理職能面向
共通的數位職能指涉全體公務人員均須具備的數位治理能力,這部分的能力包含五大區塊:
1.資訊與資料素養
能清楚表達資訊的需求,並具蒐集、檢索、存取、管理、組織數位資料、資訊與內容的能力。能夠辨識資料的品質及其間的關聯性,並加以運用。
2.數位溝通與合作
能考量到文化與世代差異,適度透過數位科技與他人互動、溝通及合作、實踐社會參與。同時能與來自不同背景的對象連結合作,具有同理心與協商的能力。
3.數位內容產製
能夠創作與編輯數位內容,並瞭解版權與執照等數位資料運用的相關規定,並整合資訊與內容到既有公務的知識體系。
4.數位安全
在數位環境中維護設備、內容、個人資料與隱私,並且維護身心健康;關心數位科技相關之社會福祉與社會包容,以及數位科技應用對環境的影響。
5.運用數位途徑解決問題
能辨識工作環境中的問題,並能針對相關數位科技運用之解方評估其價值、風險與運用。
(二)培育數位職能的進修及終身學習活動
1.善用學術資源進行進修活動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3 條第2 項之規定,本法所稱進修,指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由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由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參加學術或其他機關(構)學校學習或研究,以增進學識及汲取經驗之過程。故可留意鄰近大專院校或他機關是否有開設與上開職能有關之課程,並鼓勵同仁參加。
2.建立「共享的學習社群」
又依據該細則第24 條規定,本法第十七條所稱提供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機會,指各主管機關得主動或協調國內外學術或其他機構,結合公私部門辦理有關終身學習活動。故可參考澳洲政府打造「共享的學習社群」經驗,由鄉公所辦理,聚集來區域內中,特定數位工作領域的人們,與公務同仁相互學習成功或失敗的經驗,以持續提升問題解決能力。
【參考資料】
廖興中(2022)。公務人力數位治理核心職能的建構與培訓。國家人力資源論壇,第20 期。
廖興中、賴怡樺、蔡雅琄(2021)。公務人員數位治理職能培訓之研究—以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法定訓練對象為例,頁134-151。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0
年度專案委託研究,未出版。

112年度高普考解題講座|梅高文老師|行政學|Sense思法人

【高考申論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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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行政官僚專業責任的探討,學者的論點迭有變更而不同於傳統公共行政;請分
別敘述新公共行政(New Public Administration)與黑堡宣言(Blacksburg Manifesto)
的觀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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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長久以來,在傳統公共行政主張政治與行政分離論以及隨之衍生的管理主義之下,行
政官僚被視為無關價值判斷的技術取向官僚,其專業責任在於忠實地執行政策,並以
中立、客觀、效率、科學的方法為之。對此,新公共行政(New Public Administration,
NPA)與黑堡宣言(Blacksburg Manifesto)先後表達了不同的觀點,茲分述於下:
(一)新公共行政的觀點
新公共行政認為行政官僚不應成為被動因應社會變遷的執行工具,他們應有責任擔
當,主動倡議社會的公平,並為社會的不公不義積極抗衡,而非僅關注於效率或生
產力的提升。因此,行政官僚應該被理解為公眾的信託者,並在民眾之間公平地分
配成本與利益,以提供最佳的服務。依據R. Barton 的研究,「新公共行政」至今未
絕的影響力,主要來自於其對行政官僚提倡完全不同於傳統行政學或主流行政學的
社會改革性角色主張。這些角色可歸納為五種:
1.社會公平促進者:行政官僚不可能亦不應該行政中立,而是要去解決弱勢群體的
困苦及所受歧視,並改善其政經福祉,提升所有民眾生活品質。
2.機關變遷催生者:行政官僚要做為集權規劃與分權執行的連針人,確保行政過程
的公正性,發展機關的社會敏覺心及社會責任感。
3.代表性行政人:行政官僚要使機關人力組合愈接近社會母體的人力組合,並代表
被排除於政策制定過程的群體。
4.倡議性行政人:行政官僚要遵行服務對象至上的第一原則,為關懷服務對象而批
評檢討機關,並鼓勵民眾參與。
5.非單一性行政人:行政官僚要同時扮演多重角色,或經常轉換角色,例如前瞻性
政策者、危機管理者、利益協調者、最適領導者。
(二)黑堡宣言的觀點
黑堡宣言主張,在行政機關中,行政官僚應以專業態度關切執行能力、作業標準的
發展、服務的訓練和公共利益的價值,而非僅以價值中立的專業者自居。所以行政
的專業主義之深層意義,乃是將行政官僚視為人民的受託者,並在社會治理過程中
成為一位正當而有意義的參與者。黑堡宣言認為行政官僚在民主的治理過程中,應
扮演五種角色:
1.執行與捍衛憲法的角色:行政官僚是宣誓效忠憲法的一群官員,此一誓言促使他
們有義務根據憲政的價值為依歸運用行政裁量權。
2.人民受託者的角色:身為受託人,行政官僚必須致力於扮演具備批判意識的角色,
以追求公共利益為職志、維繫民主的治理過程。
3.賢明少數的角色:行政官僚必須扮演深謀遠慮的少數,而不是大聲叫囂的多數。
行政官僚應藉由激發公共利益的理性論辯以及促進公民實質地涉入治理過程的
機會,致力將深謀遠慮之少數轉變為多數。
4.平衡輪的角色:行政官僚應在總統、國會、司法機關、利益團體之間以其專業知
識與責任平衡各種利益衝突,並維持機關觀點、公共利益及憲政運作之間的平衡。
5.分析者與教育者的角色:行政官僚必須長期地教育民選官員、參與治理過程的其
他部門、以及關心公共事務的公民,讓他們瞭解公共政策或公共事務的要義。
為此,公共行政官僚應該致力於實踐(批判性的意識行動和目標的追求)與反思(對
於自己所採取的行動予以深思熟慮和批判性的評估,俾以從經驗中學習)。
綜上所述,新公共行政與黑堡宣言二者的內涵都彰顯了行政官僚是「主權受託者」的
理念角色,主張行政官僚必須秉持專業知識的良知,善用職權與裁量,以高尚的情操
擇善固執,追求政府治理體系及過程中的公共利益最大化,並爭取弱勢族群的公道正
義,實踐「倡導型或護國型行政」(advocacy administration)的真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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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何謂「PDCA 循環(PDCA Cycle)」(或稱戴明迴圈,Deming Cycle)?又如何將之應
用在組織的員工訓練業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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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全面品質管理(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TQM)的理念發軔於1950 年代,最早由戴
明(W. E. Deming)發展出來。TQM 強調持續不斷的改進,將改進視為問題解決的過
程。持續不斷的改進包含PDCA 循環改進的過程,以下說明何謂「PDCA 循環」,並
論述如何將之運用在組織的員工訓練業務上:
(一)PDCA 循環之意涵
「PDCA 循環」一般是用來提高產品或服務的品質以及改善產品或服務的生產過程,
是由戴明所提出來的,故又稱為「戴明迴圈」(Deming Circle)。「PDCA 循環」將循
環改進的過程分為以下四個步驟:
1.計畫(Plan):分析當前的服務過程或活動的主要問題為何?應如何加以矯正?此
一時期主要的工作有二:目標設定與行動方案的規劃。
2.執行(Do):執行該行動方案。而資源的多寡、人員的素質與目標的難易將是影
響執行階段成功與否的關鍵。
3.檢查(Check):檢視該行動方案的成果是否有助於改進服務品質。此階段的主要
工作為效果的確認,主管人員應負起查核、監督的責任。
4.行動;檢討與改進(Act):正確地修正前述過程,然後加以記錄,看是否有助於
改進品質。如果沒有,則須重頭開始,繼續修正,直到出現良好的改進結果,並
且建立標準作業程序。此階段的主要工作為標準化、檢討與改進,以及選定下次
的目標或主題。
透過PDCA 的循環實施程序,將目標的設定、行動方案的規劃、行動方案的執行、組織
績效的監督與個別成果的考核,融合為一個持續不斷的改進過程。
(二)應用PDCA 循環在組織的員工訓練業務
訓綀是指一種為增進員工個人工作知識與技能,改變工作態度與觀念,以提高工作
績效的學習過程。為針對組織員工建立完整的訓練實施程序,可以應用PDCA 循環:
1.計畫(P):
(1)訓練需求評估:需求評估指根據組織分析、工作分析、人員分析等系統性分析
的結果,以了解組織員工本身之訓練需求,常用的分析方式包括工作分析、技
能差距分析、績效分析、重要程度-滿意程度分析等。
(2)設定訓練目標與課程:在確定了訓練的需求後,就要設定訓練目標以配合需求,
如此才可在訓練設計時不會忘記當初為何要進行員工訓練,避免流於「為了訓
練而訓練」等目標錯置的情況。
(3)擬定執行計畫:設定明確的訓練目標後,就要以此研擬訓練的執行計畫或方案,
其中應包括課程規劃、訓練師資之延攬方式、訓練所使用的多媒體器材、訓練
場地與布置等。
2.執行(D)–執行訓練:根據擬定的訓練執行計畫,完整將訓練活動按步驟完整執
行,其中應包括:訓練教師選擇、訓練教材編撰、學員之輔導與成果考核、訓練
行政資源分配等。
3.檢查(C)–訓練效果評估:在訓練執行完畢後,必須針對實際的訓練學習情況以
簡潔或複雜之方式進行評估,讓受訓者與相關單位了解訓練之結果,並做為日後
辦理類似訓練,或提供訓練機構間經驗交流之參考。柯派崔克(D. Kirkpatrick)
將訓練效果評估簡單分為四個領域:
(1)反應評估:受訓者對此訓練計畫的喜好程度。
(2)學習評估:受訓者在訓練計畫中學到的概念、知識與技能。
(3)行為評估:受訓者之後的工作行為是否有因為參加此訓練計畫而改變。
(4)結果評估:受訓者的最終是否有達到當初所設定的訓練目標。
4.行動(A)–擬定修正計畫:針對前一步驟的評估結果,應提出改善之道以減少目
標和執行結果的差距,並重新修正做法,正確執行改善措施,俾使下一次的訓練
計劃更趨於完美。
完成第四個步驟擬定改善方向之後,接下來又銜接到計畫階段,將這些改善的方向
與策略,轉換成可執行的計畫,而完成一個完全的PDCA 循環。一旦組織能夠藉由
PDCA 循環來精進員工訓練業務,將有助於增進員工的工作知能,增進員工的工作
生活品質,幫助個人的事業生涯發展,並提高組織的整體生產力。

思法人學員受性騷擾暨跟蹤騷擾申訴辦法

第一條、目的
思法人數位出版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為防治性騷擾及相類不當行為及提供學員免於恐懼之學習環境,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及隱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現為或曾為本公司所屬學員,受到本公司之教師、職員於課程存續期間內,或於本公司工作場域內,曾有或現有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行為。
第三條、用詞定義
本辦法所稱性騷擾或相類不當行為,包括:
一、本公司之教師、職員以展示、播送、寄送或留置帶有性要求、性意味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等帶有性別歧視之言行,對學員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等不當影響。
二、本公司之教師、職員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4.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5.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物品、服務。
第四條、本公司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電話、電子信箱;現場面談者,本公司所屬營業據點皆可受理。
線上受理
申訴電話:07-2519288
申訴電子信箱:service@senseoflaw.com
現場受理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245號2樓之2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39號6樓
第五條、受理申訴
申訴人得以口頭或書面陳述,向本公司以電話、電子信箱及現場面談方式申訴,受理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申訴事件,以本公司法務人員為受理人;最先接觸該訊息之本公司職員,應以保護當事人隱私之方式,立即轉交與申訴人性別認同之相同性別者受理;如受理人性別與申訴人性別認同相異,經申訴人提出改以相同性別者受理之要求,本公司不得拒絕;本公司接觸過申訴相關資訊之人員,受理過程不得洩漏當事人個人資料、申訴內容等資訊予無關人員,違反者,除本公司應按情節情重進行懲處外,本公司亦應指派律師協助申訴人處理訴訟事宜,且因訴訟所生之各項費用,本公司全額負擔。
二、以電話或現場面談申訴者,受理人應於他人無法共見共聞之狀態下進行受理;以電子郵件申訴者,應設定為加密郵件後受理。
三、應以書面詳實記錄申訴人之說明過程、申訴內容,雙方確認內容無誤後均應簽名。
四、前款紀錄,受理人應記載: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購買課程年度、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請求事項。
(四)申訴之年、月、日。
(五)有代理人者,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居所及聯絡電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五、前款紀錄,受理人應立即封緘,並應注意當事人隱私,禁止無關人員接觸、閱覽或以他法得知當事人個人資料、申訴內容等相關資訊;如有違反,本公司應立即懲處受理人,並指派律師協助當事人處理訴訟事宜,因訴訟所生之各項費用,本公司全額負擔。
第六條 、調查小組之組成
本公司於受理申訴之日起十日內,應指派三位或五位具備法律、心理學或社會學等相關專業,或曾有處理此類事件經驗者組成調查小組(下稱本小組),且與申訴人性別認同之相同性別者應過半數。
第七條 、調查小組之運作
調查過程應為不公開,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做出成立或不成立之結果後,提交本公司,並送達予當事人;如有對外說明需要,本公司應先徵詢當事人意見,並於隱去當事人個資後始能公開。
本小組成員與當事人之一方,如有師生、同儕、業務往來等足認有偏頗之虞,應自行或因當事人之一方申請而迴避;迴避之申請,由本公司經理級主管受理。
本小組得因調查之必要,請當事人到會或實地進行訪談,與當事人訪談過程,除經申訴人書面同意外,應避免其與被申訴人會面、談話等接觸。
本小組得視申訴人之人身安全、身心狀況等因素,委任具備相關專業之人員,協助申訴人進行調查過程;因委任而生之各項費用,本公司全額負擔。
第八條、調查結果之覆審
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得於調查報告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檢附不服之具體理由,向本公司提起覆審;本公司應於受理之日起十日內,委任調查該案以外之人進行覆審。
覆審之人員組成與運作,準用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
第九條、調查結果之成立
申訴內容經調查認定為成立後,本公司應視情節輕重,對教師、職員進行懲處;懲處事由與結果,應隱去申訴人個人資訊後公開之。
前項懲處之公開,如被懲處人為教師,本名與化名應一併公開。
調查結果為成立者,本公司除應於刊登公開道歉啟事外,應立即主動派任與申訴人性別認同之相同性別之律師,經申訴人同意委任後,處理後續訴訟事宜;因訴訟所生之各項費用、申訴人進行心理治療、諮商輔導等相關費用,本公司全額負擔。
第十條、本辦法應於公開處所發布,並自發布之日翌日起施行。
思法人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112年7月19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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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十年,終靠廖左手打通任督二脈-111農田水利會灌溉管理花蓮榜首 徐同學心得分享

一、報考年度、類科及成績:111 年度灌溉管理組——花蓮

二、背景:

1.學歷及科系:北部私立大學企管系。

2.準備時間:約 1 年。

3.全職或兼職:兼職,平日任職於農田水利會約僱人員。

4.參加考試動機:

這是一個地方爸爸為了可愛孩子、老婆和溫暖的家,浪子回頭的故事。捫心自問:我甘願做一個一年一聘的約僱人員嗎?告訴自己:孩子就是我的信念,「Keep the Faith」,為了小孩的未來,破釜沉舟、奮力一搏,拚了命就是要上榜。

三、各科準備方式及使用教材:

1.如何得知思法人

剛開始準備農田水利事業人員甄試時,是自己買坊間的相關書籍自修,後來聽到之前上榜的朋友介紹農業概論-廖左手老師,在網路上看到老師授課的試聽影片,得知 111 年度廖左手老師只有在思法人授課,才在 2月份決定選購思法人的農概單科函授,覺得受益良多,考前又選購思法人灌溉管理組的總複習課程。

2.各科備考心得

(1)法學緒論與公文

法規,重點是要買最新的,新修法的很常考,由於是共同科目,所以讀完一遍後,就開始刷題目,透過網路阿摩線上題庫,刷題目補破網,整理錯題,透過筆記與相關法規彙整在電子檔,考前就是一直刷錯題,和思法人總複習的課程與題庫本;公文部分就是練習格式和筆速,字體工整、簡潔明確,不用花太多時間。

(2)農田水利概論與相關法規

法規的部分是範圍最明確的,利用零碎時間看法規,彙整相關法條,作成筆記,理解法規的意義之後就很容易記憶,考前狂刷題目;農田水利概論考點有一些是灌排的相關知識,109 年考了很多題農田水利會的歷史,後來發現農田水利署的網站有相關資訊,在考前兩週時詳閱;思法人總複習課程有彙整一些新政策,考試時也是有精準命中,政策題是出在灌排的非選題。

(3)農業概論

農業概論我原本是把它當背科在背,在網路上看過廖左手老師的教學影片之後,是完全不同的境界,詳述如後文。

(4)農田灌溉排水概要

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印的灌溉原理和灌溉管理學為主,搭配坊間相關書籍與問答題、計算題練習,廖左手老師的農概有一些上課內容會和灌排結合,一兼二顧,融會貫通,可以說買一科、補兩科。考前一個月再到農委會與農田水利署的網站瀏覽時事與重點政策。

3.老師優點及特色

廖左手老師的課程真的是精心設計過的,連笑話都可以是考題,誠如老師第一堂課所說,農業是一門應用科學,它的基礎知識包含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大到外太空,小到內子宮,範圍很廣的科目,所以不用猜題,因為任何生活中和農業相關的都有可能是考點,農業概論不要用背的,要打開心胸真正理解,才可以觸類旁通,加上總複習時題庫班不斷的練習,在考試的時候,真的是提升分數的大補丸!

左手老師常說:「前面學得好,後面沒煩惱。」總論時老師講得很細,帶學員進入農業概論的世界,基礎概念建立了以後,各論就開始利用前面所學,無縫接軌,到最後一章農業政策,生動活潑的教學,會用許多生活中的例子和時事,讓人很容易理解,讓我覺得這是一門很有趣的科目,經過正課班和每堂課後複習,總複習題庫班就換老師收割學生了,在題庫班的授課過程老師會反問,是一種腦力激盪,也是學員反饋自己哪裡沒念熟沒念通,加上選擇題和非選擇題不斷的練習,精進自己,最後考前的讀書會,自己練習寫的題目,透過老師修改及精闢解說,傳授破題技巧與答題架構內容等,真的是只可意會、不可言傳,一定要親臨現場方可體會,參加過讀書會之後,有一種任督二脈被打通的感覺,強力推薦參加現場讀書會(前提是課本要先熟讀)。

4.書籍教材

*灌溉原理和灌溉管理學-農委會編印

*逢甲學分班-陳豐文

*灌溉排水概要-蔡榮江

*灌溉排水百問-林震

*農業概論-廖左手

*法學緒論-程怡

*法學緒論題庫-陳治宇

*法規-全國法規資料庫

5.筆記照片

四、讀書計畫與備考心情調適

1.作息時間

白天零碎時間讀法科,晚上讀灌排與農概,進度大約排,每週六日補當週不足,彈性調整,重點是要穩定和自律,持之以恆,變成一種習慣,每天都要讀書的習慣。

2.讀書計畫

(前半年)第一遍:跟課、概念建立、架構、目錄、標題。

(考前 4~6 個月)第二遍:內容細節、整合筆記、作題目。

(考前 2~3 個月)第三遍:狂刷題目(含選擇題與非選擇題)、彙整並濃縮筆記、刷錯題。

(考前 1 個月):練題目、維持筆感、農委會、農水署網站時事、重點政策、農糧署農業年報等

3.瓶頸與克服

(1)學習夥伴:

每週練習題目,題目討論等,每個人強弱科不同,思考邏輯不同,透過討論,腦力激盪,共同進步。

(2)思法人老師 Line 群組:

有疑義就問老師吧,群組都有活人,老師都會回覆。

五、勉勵考生的一段話

莫忘初衷、勤能補拙、保持信念。

竹密何妨流水過,山高豈礙白雲飛。

別讓未來的你,後悔現在沒有全力以赴的自己。

不是安心上榜。就是安心上路。(珍愛生命)

學海無涯,早日上岸。

「農業概論沒考好其他都別說!」-111農田水利會灌溉管理高雄榜首 黃同學心得分享

前言

    承蒙思法人之協助,在這次111 年灌溉管理組織新進農田水利事業人員甄試(舊稱水利會)順利上榜,對於此甄試相對考試間隔約兩年,準備時間較為充足,除了自己本身努力及堅持,加上思法人的協助及輔助,使之最終成果得以彰顯。

 

    最初選擇思法人的原因主要因為初期各科章節準備下難免有些混亂,在偶然的機會下看見思法人釋出課程影片試看,當下看見師資對於課程導讀及課程規劃流程深深留下極佳印象。思法人總部又在高雄市區,隨即親臨現場了解,經過現場人員解說後加上接洽人員對於師資有十足信心及肯定,馬上報名全科正課班,唯一感到遺憾之處是思法人早在課程規劃已超前部屬,自身是在課程半途報名完成。

 

    各科準備方式及心得中包含四大科目,有法學緒論、農田水利概論及相關法規、農業概論及農田灌溉排水概要,各科準備時間以兩大主科為主要專攻為首,次之共同科目則是空檔時間分配規劃。故四科準備方式及心得分述如下。

 

農業概論

    思法人推薦廖左手老師在整體課程編排清晰明瞭,重點精華濃縮在教材上,經由視訊影片觀看理解各大章節之重要性,附加上課過程中利用眾多生活經驗結合農業相關議題,使書籍內容更加明瞭,有助於重點吸收。

 

農田灌溉排水概要

    蘇靖老師在灌溉排水科目中優先指導灌溉排水計算之單位換算之概念及基本計算,後續隨章節一一指出各節重點並加以解釋,藉由視訊課程後持續複習教材書籍彙整,使之灌溉排水完整連貫。

 

農田水利概論及相關法規

    共同科目在甄試是採取選擇題應試,李涵老師在整體課程規會中水利相關法規採用逐條細心說明並與子法相互配合,隨著正課視訊建立完整筆記重點讓這門科目達到事半功倍之效果,後半段正課提供水利相關最新議題接續時下時事。

 

法學緒論

    此科目結合公文及法學緒論,公文由何昀峯老師提供寫作相關技巧,以考古題切入重點,雖然只有兩節授課,但是可以快速完整了解故中精隨,公文架構完全傳授。法學緒論課程節由李源老師、仕為老師授課講述相關法學概念,邏輯性的引導加上教材編排可以快速理解而非強制背誦。

 

整體準備方式先隨正課班視訊耐心看完及超前閱讀尚未上課之教材書籍,前期主要以閱讀思法人提供教材為主,耐心的一個字一個字看完,重複重複再重複,此過程至少要閱讀相關考科整本三到四輪以上,有助於考科之了解。中期則藉由前期閱讀打好之基礎開始書寫筆記重點並且嘗試申論題書寫,不斷的書寫在書寫,提升書寫流暢度及時間控管,提醒自己申論題並沒有絕對答案但要努力理解申論題所問的重點在哪裡。後期則是要開始收編之前所學,著重基礎題型及中等題型更加精進及熟練,對於後續甄試題型絕對要十拿九穩。

 

    關於讀書計畫與備考心情調適,讀書計畫絕對要逼迫自己規畫出來,目標自己訂並且提醒自己絕對要達成,各考科讀書計畫概分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自己採用2:8(共同:專業)時間上調配,反覆複習是絕對且必然的,礙於自身需要兼顧上班,時間規畫則要斤斤計較,晚上則在九點前全力衝刺,每天當作隔天就要甄試看待。在每天不斷要調整自身心態,避免怠惰或是理由逃避,強調並體醒自己堅持下去,完成自己規畫之讀書計畫,持續到甄試前一天。

    上榜後近期有許多人祝賀並有詢問整體如何達到,對自身而言可以分享準備考試有以下參考,「自我催眠、與世隔絕、反覆閱讀、加強書寫、持續精進、熟悉試題、尊重時間及保持健康」。

帶職準備,衝刺兩個月就上榜-111農田水利會灌溉管理北基榜眼 蘇同學心得分享

一、報考年度、類科及各科成績(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

二、背景

大學及研究所讀水利相關科系,但真的開始研究考試內容發現科目幾乎沒重複,農田水利還是著重在農業灌溉排水這部分,而水利則較偏向河川水利。只有一小部分與農田灌溉排水有交集。因109年灌溉管理組織僅有農業相關科系才能報考,在考前2個月才突然發現今年111年的甄試水利科系可以報考這次是我第一次參加國考,有評估過是否要離職考試,但礙於交接可能會讓平時工作量更大,還是選擇了全職工作準備考試。

三、各科準備方式及使用的教材

因為考試時間緊迫,雖然有看到自學上榜的考生,但還是希望經由老師們的講解及重點整理能讓我增加上榜率。經過查詢幾篇文章及試聽影片後決定報名思法人的【佔榜-含總複習】加強班/雲端版課程。雲端可以不受地區限制,而考量時間壓力,若課程看不完就直接跳至總複習看課程。課本都是使用思法人的課程講義,若有額外想了解的政策才再另外印出來。

以下是各科目的準備心得:

1、公文-何昀峯老師

首先聽完公文的目的及如何在組織內部如何運作後,接下來就跟著老師做考古題。過程中也會不斷提醒重點以及真正在政府內部時的寫法。大約在考前剩下三個禮拜時把公文的兩堂課聽完,每天都會練習寫一篇公文。

2、法學緒論-李源老師

老師把法學緒論上得很有趣,將老師自己整理的筆記也跟著抄下來,對於後續做題目時非常有幫助,能知道自己哪部分沒記熟。但手寫的筆記所花費的時間也相對的多,法學緒論這科是唯一沒上完的一科。最後是直接上總複習跟著老師做題目,老師也幫水利會的同學特地找了符合這個考試的題目。有感受到老師非常用心。

3、農業概論-廖左手老師

老師帶著較為輕鬆的語氣跟大家介紹農業概論,讓我們了解整體的農業概論是要學些什麼。老師是按照最前面的順序開始教學,上了幾章之後會不斷的複習及聯想前面所學的內容,讓我們印象能更深刻。老師常常講到這科可以不用預習,但一定要做好複習。在時間壓力非常緊迫下,幾乎是茶不思飯不想的一直努力記憶課本內容。而後期老師也會親自批改問答的內容,雖然我只有自己練習,但經由老師講解現場同學們問答題,能讓我更了解作答技巧及題型走向。

4、農田水利概論與相關法規-李涵老師

法規的部分我是將前面較重要的農田水利法、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及灌溉管理組織設置辦法先跟著正課聽過,老師會將法規當初是如何制定及額外補充一些細節讓我們能更了解這個法規。其餘的水利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因為內容較多所以只在總複習課程聽重點並把每一條法規都看過幾次,讓自己有印象。

農田水利概論這科是109年改制後才開始考的,老師先帶我們看考題了解方向,才開始進入正課。農田水利概論與農田灌溉排水概要兩科有些重疊,所以這邊相對需要花心力記一下。從最開始的水利會歷史到近期政策都有涵蓋到,跟著老師的範圍走,可以在考試時有所依據而寫出答案。

5、農田灌溉排水概要-蘇靖老師

老師在一開始就從單位換算的基礎幫同學們打底,老師也不斷的提醒單位換算的重要。老師除了按照課程教導公式的使用、灌溉排水的細節講解,也有在課程後段幫同學統整。讓我們能將前面課程拼湊成整個大方向,能了解這整個科目。

老師們在課堂上額外補充的,我會用迴紋針將筆記夾在那一頁方便閱讀。除了法學緒論外,每一科我都有自己額外把重點用word或ppt打出來,以便背誦及複習。

四、讀書計畫與備考心情調適

    這個考試因為兩個主科各佔70%問答/申論,若不是真的理解,是無法考好考試的。讀書計畫是在一個月內上完所有科目並開始複習,我自己是早上6點起床讀到去上班前一刻,下班後再讀到半夜1、2點,每天一定讀超過8個小時。科目進度安排,前一個月都是先讀主科,把兩個主科交錯著讀到五、六成,再開始讀法規及法學緒論。而後一個月則是每天盡量把所有科目讀過一次。但如果某一科需要理解或花比較多的時間,也是會讓自己讀懂才換下一科。所以那天時間來不及則就不會強求每一科都讀。

    另外心態調整也很重要,不給自己藉口偷懶,雖然短短兩個月,但也經歷加班、家人生病需要陪伴等不同的事情,但還是要堅定意志找時間讀書。也會跟正向的朋友聊天或看一些上榜的文章,對於精神、心靈的加油打氣非常有效。

五、勉勵考生的一段話

    考試這條路真的不容易,比起職場上的晉升或薪水的增加,準備考試並沒有有形基準可以衡量,準備期間的成長只有自己感受的到。考試最終就是結果論,而這種外界眼光及心理壓力真的需要適時排除。希望各位同學們能夠堅定自己的意志,偶爾找朋友聊聊或是找戰友一起打氣。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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