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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告】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完善非侵入式採證之正當法律程序 新增法院得通知主管機關註銷被告護照、旅行文件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今(1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草案。司法院說明,本次修正係為符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意旨,完善本法關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及蒐證之必要處分所應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兼顧人權保障與實務之需要。另增訂法院得通知主管機關註銷被告護照、旅行文件之權限,以防杜被告潛逃境外、維護司法威信。

本次三讀通過法案重點如下:

一、為防杜被告逃匿境外、規避司法程序,賦予法院得主動通知主管機關註銷逃逸被告護照、旅行文件之權限。(修正本法第116條之2)

二、為完善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及蒐證之必要處分所應踐行之程序,參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意旨,明定對於可能損害身體健康及人性尊嚴之非侵入方式強制採尿處分,以報請檢察官許可為原則,逕行採取為例外,並增訂逕行採取處分之事後審查程序,兼顧有效取證及人權保障。(增訂本法第205條之2)

三、明定許可書應記載之事項、執行方式及逾期之效果。(增訂本法第205條之3)

四、為保障受採取人之權益,明定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逕行採取處分之救濟程序。(增訂本法第205條之4)

(原文與修正草案檔案下載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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