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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下單送先修】116年度正課班-內軌三等行政警察(觀課期-202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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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時送先修】115先修課觀課期-2026.10.31止

先修贈送科目:115正課班-警察情境實務(楊衝)

▌116年度正課班 / 題庫班 / 總複習 / 超級總複習 – 觀看期限 ⮕ 2027考試當月底截止

▶ 116年度正課班 – 師資堂數表(觀看期限 ⮕ 2027.06.30)
內軌三等行政警察



正課班科目 師資 預定課程上架 預定堂數
內軌警察法規 楊衝 115/8 約22堂
警察情境實務 楊衝 115/11 約22堂
偵查法學 紀綱+謝大維 115/7 約46+42堂
犯罪偵查 謝松善+紀綱 預定115/06上架 約16+2堂
警察學 楊衝 預定115/06上架 約14堂
警察勤務 李瑜 115/8 約22堂
警察政策與犯罪預防 高維奇+楊衝 預定115/06上架 共18+12堂
★ 觀看期限至考試當月底,依考試簡章公告為準



國文 (作文) 黃熙 115/4 約10堂
國文 (測驗) 文強 115/4 約10堂
憲法 (公職) 李兆 115/11 約11堂
三警內軌進階英文 Edison 預定115/06上架 約8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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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年度超級總複習 – 師資堂數表(觀看期限 ⮕ 2027.06.30)
內軌三等行政警察
超級總複習
超級總複習科目 師資 預定課程上架 預定堂數 可加購
批改題數
內軌警察法規 楊衝 排定中 約6堂
(超級總複習)
4題
警察情境實務 楊衝 116/4 約5堂
(超級總複習)
4題
偵查法學 紀綱 116/3 約7堂 4題
犯罪偵查 謝松善+紀綱 115/12 約4+1堂
(超級總複習)
4題
警察學 楊衝 116/3 約2堂
(超級總複習)
4題
警察勤務 李瑜 116/3 約6堂
(超級總複習)
4題
警察政策與犯罪預防 楊衝 116/4 約2堂
(超級總複習)
4題
★ 觀看期限至考試當月底,依考試簡章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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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簡章資訊(依考選部公告為準)
內軌三等行政警察
試別 考試科目 考試時間 佔分 考試題型



筆試
100%
◎國文(作文與測驗) 2小時 作文80
測驗20
混合題型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2小時 申論50
測驗50
混合題型
◎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2小時 申論50
測驗50
混合題型
◎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2小時 申論60
測驗40
混合題型
◎中華民國憲法與警察專業英文 2小時 申論25
測驗75
混合題型
◎警察學與警察勤務 2小時 申論50
測驗50
混合題型
◎警察政策與犯罪預防 2小時 申論50
測驗50
混合題型
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1.考區設置:本考試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6考區,應考人應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等別、類別及應試考區,報名完成後,即不得更改。外事警察人員類別僅設臺北考區。
2.中華民國國民,年齡符合下列規定,並自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具有附件2應考資格表所列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考試:(一)三等考試: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二)四等考試: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年齡認定範圍依當年簡章而定)
3.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4.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5.三等考試:(一)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中央警察大學畢業(學位)證書影本。(二)以學歷及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應繳驗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學位)證書及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三)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應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6.四等考試:(一)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位)證書影本。(二)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應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7.本年應屆畢業生可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
8.本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 50 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9.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規定,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14日內,應至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

其他應試資格詳見考選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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