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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修贈送科目:申論寫作攻略班(信長)、115正課班-刑法(紀綱+謝大維)
▌116年度正課班 / 題庫班 / 總複習 / 超級總複習 – 觀看期限 ⮕ 2028考試當月底截止
| ▶ 116年度正課班 – 師資堂數表(觀看期限 ⮕ 2028.11.30) | ||||||
| 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行政警察人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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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116年度課程觀看兩年期,以利同學預先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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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業 科 目 |
正課班科目 | 師資 | 預定課程上架 | 預定堂數 | ||
| 刑法 | 總則:紀綱 分則:謝大維 |
總則:115/7 分則:115/9 |
約26+20堂 | |||
| 刑事訴訟法 | 紀綱 | 115/9 | 約42堂 | |||
| 警察勤務 | 李瑜 | 115/8 | 約22堂 | |||
| 內軌警察法規 | 楊衝 | 115/8 | 約22堂 | |||
| 行政法選擇題 (正課) | 楊衝 | 115/8 | 約20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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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看期限至考試當月底,依考試簡章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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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 科 目 |
國文 (作文) | 黃熙 | 115/4 | 約10堂 | ||
| 憲法 (公職) | 李兆 | 115/11 | 約11堂 | |||
| 法學緒論 | 李晨 | 115/7 | 約26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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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4/10草案公告115起取消國文測驗、三警內軌進階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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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年度超級總複習 – 師資堂數表(觀看期限 ⮕ 2028.11.30) | |||||||
| 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行政警察人員 | |||||||
| ★ 提供116年度課程觀看兩年期,以利同學預先準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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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總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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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總複習科目 | 師資 | 預定課程上架 | 預定堂數 | 可加購 批改題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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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 紀綱 | 116/3 | 約12+4堂 (題庫班+總複習) |
4題 | |||
| 刑事訴訟法 | 紀綱 | 116/3 | 約12+4堂 (題庫班+總複習) |
4題 | |||
| 警察勤務 | 李瑜 | 116/3 | 約6堂 (超級總複習) |
4題 | |||
| 內軌警察法規 | 楊衝 | 排定中 | 約6堂 (超級總複習) |
4題 | |||
| 行政法選擇題 (題庫) | 王東元 | 預定115/11上架 | 約6堂 | 無 | |||
| ★ 觀看期限至考試當月底,依考試簡章公告為準 | |||||||

| ▶ 考試簡章資訊(依考選部公告為準) | |||||||
| 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行政警察人員 | |||||||
| 試別 | 考試科目 | 考試時間 | 佔分 | 考試題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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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試 科 目 |
筆試
100% |
◎國文(作文與測驗) | 2小時 | 作文80 測驗20 |
混合題型 | ||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1小時 | 100 | 測驗 | ||||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 2小時 | 100 | 申論 | ||||
| 警察勤務 | 2小時 | 100 | 申論 | ||||
|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 1小時 | 100 | 測驗 | ||||
| ※行政法 | 1小時 | 100 | 測驗 | ||||
| 注意事項 | 注意事項 | ※應試注意事項※ 1.考區設置:本考試設臺北、臺中及高雄等3考區。應考人應自行擇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完成後,即不得更改。 2.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一)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二)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 3.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4.應考人於報名時如為非現職人員(指現為留職停薪、停職、休職及辭職等情形)或機關修編未經銓敘審定者,請填寫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表(附件八),並郵寄或傳真至承辦單位申請。經本部同意准予附條件應考者,於考試舉行前1日須回復現職或經銓敘審定,並補繳相關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經審查通過,始完備應考資格。逾期未繳驗或繳驗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審查不合格者,依規定不具備應考資格,不得應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所繳報名費,不予退還。 5.應考人最近3年年終考績成績,將載明於考試通知書上,屆時請仔細核對所載分數,如有疑義,請儘速通知承辦單位查明。※成績計算事宜※1.本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2.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3 年之年終考績成績,1 年列甲等,2 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者,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30%,考試成績占70%。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3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3.本考試舉行前最近3年之年終考績,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官等考績不予採計。但依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者,得採計低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4.本考試之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但錄取人數不得逾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33%。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5.本考試總成績未達50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其他應試資格詳見考選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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