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判決】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聲請人等為告訴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甲另就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及第95條等規定聲請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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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等為告訴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甲另就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及第95條等規定聲請暫時處分。

司法院說明,本次修正係為符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意旨,完善本法關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及蒐證之必要處分所應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兼顧人權保障與實務之需要。

聲請人等為告訴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甲另就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及第95條等規定聲請暫時處分。

司法院說明,本次修正係為符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意旨,完善本法關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及蒐證之必要處分所應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兼顧人權保障與實務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