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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修贈送科目:申論寫作攻略班(高維奇)
▌116年度正課班 / 題庫班 / 總複習 / 超級總複習 – 觀看期限 ⮕ 2027考試當月底截止
| ▶ 116年度正課班 – 師資堂數表(觀看期限 ⮕ 2027.07.31) | ||||||
| 高考公職社會工作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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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業 科 目 |
正課班科目 | 師資 | 預定課程上架 | 預定堂數 | ||
| 行政法 (公職.司三) | 信長 | 115/10 | 約38堂 | |||
|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 藍星沙 | 預定115/06上架 | 約22+1堂 | |||
| 社會工作 | 藍星沙+雙魚 | 預定115/06上架 | 約3+7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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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看期限至考試當月底,依考試簡章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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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特考可加購延長至202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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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年度超級總複習 – 師資堂數表(觀看期限 ⮕ 2027.07.31) | |||||||
| 高考公職社會工作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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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總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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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總複習科目 | 師資 | 預定課程上架 | 預定堂數 | 可加購 批改題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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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 (公職.司三) | 信長 | 116/2 | 約8+4堂 | 4題 | |||
|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 藍星沙 | 預定115/11上架 | 約5+1堂 (超級總複習) |
4題 | |||
| 社會工作 | 藍星沙+雙魚 | 116/3 | 約4堂 (超級總複習) |
4題 | |||
| ★ 觀看期限至考試當月底,依考試簡章公告為準 | |||||||
| ★ 地方特考可加購延長至2027.12.31 | |||||||

| ▶ 考試簡章資訊(依考選部公告為準) | |||||||
| 高考公職社會工作師 | |||||||
| 試別 | 考試科目 | 考試時間 | 佔分 | 考試題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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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試 科 目 |
筆試
70% |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 2小時 | 100 | 申論 | ||
| 社會工作實務 | 2小時 | 100 | 申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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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
30% |
第二試口試均於臺北考區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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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 注意事項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即民國96年7月5日以前出生者),並具有附件3所列應考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2.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大專院校學歷) 3.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4.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 條第1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考選法規/公務人員考試法規項下查詢)。 5.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筆試成績以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6.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7.相關證照、訓練或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公職社會工作師類科:(a)衛生福利部核發之社會工作師證書影本、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影本、領照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詳附件11)。(b)工作經驗證明為團體或私立機構開具者,另需檢附下列文件:(1)應考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表影本,內容應載明投保薪資。(2)服務單位立案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其他應試資格詳見考選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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