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RCHASE A COURSE
【限時優惠-2/22截止,結帳可選3000優惠碼】
*年節期間貨運不保證隔天到貨、無保證年前出貨
▌116年度正課班 / 題庫班 / 總複習 / 超級總複習 – 觀看期限 ⮕ 2027考試當月底截止
| ▶ 116年度正課班 – 師資堂數表(觀看期限 ⮕ 2027.04.30) | ||||||
|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 | ||||||
| ★ 警大考試提供115年度錄製課程 | ||||||
|
專
業 科 目 |
正課班科目 | 師資 | 預定課程上架 | 預定堂數 | ||
| 115犯罪偵查 | 謝松善+紀綱 | 預定115/06上架 | 約16+2堂 | |||
| 115刑案現場處理與刑事鑑識 | 謝松善 | 預定115/06上架 | 約34+2堂 | |||
| 115刑法 | 總則:紀綱 分則:謝大維 |
預定115/06上架 | 約26+20堂 | |||
| 115刑事訴訟法 | 紀綱 | 預定115/06上架 | 約42堂 | |||
|
★ 觀看期限至考試當月底,依考試簡章公告為準
|
||||||
| 共 科 |
115三警內軌進階英文 | Edison | 預定115/06上架 | 約8堂 | ||

| ▶ 116年度超級總複習 – 師資堂數表(觀看期限 ⮕ 2027.04.30) | |||||||
|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 | |||||||
|
★ 警大考試提供115年度錄製課程
|
|||||||
|
超級總複習
|
超級總複習科目 | 師資 | 預定課程上架 | 預定堂數 | 可加購 批改題數 |
||
| 115犯罪偵查 | 謝松善+紀綱 | 115/12 | 約4+1堂 (超級總複習) |
4題 | |||
| 115刑案現場處理與刑事鑑識 | 謝松善 | 116/4 | 約12堂 (超級總複習) |
4題 | |||
| 115刑法 | 紀綱 | 116/3 | 約12+4堂 (題庫班+總複習) |
4題 | |||
| 115刑事訴訟法 | 紀綱 | 116/3 | 約12+4堂 (題庫班+總複習) |
4題 | |||
| ★ 觀看期限至考試當月底,依考試簡章公告為準 | |||||||

| ▶ 考試簡章資訊(依考選部公告為準) | |||||||
|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 | |||||||
| 試別 | 考試科目 | 考試時間 | 佔分 | 考試題型 | |||
|
考
試 科 目 |
筆試
|
犯罪偵查學 | 1小時20分 | 100 | 申論 | ||
| 英文 | 1小時20分 | 單選40分 翻譯30分 寫作30分 |
混合題型 | ||||
|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1小時20分 | 100 | 申論 | ||||
| 刑事鑑識概論 | 1小時20分 | 100 | 申論 | ||||
| 複試 | 口試、體格檢查、身家調查。 | ||||||
| 注意事項 | 注意事項 | ※成績計算事宜※ 1.本考試採筆試與複試。共同科目占總成績10%,專業科目占總成績90%,各科占總成績比例相等。 2.凡體檢有任何一項不合格之考生,均不予錄取,報名前請慎重考慮,以免影響個人權利。凡未依規定項目接受本校體格檢查或未至本校指定醫院檢查、檢查項目不完全、欠缺檢查結果,經本校審查不符合簡章規定者,均視為體檢不合格,不予錄取。 3.男性、女性均無身高限制。 4.口試成績未達60分者,為不合格,不予錄取。 5.凡非現職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矯正機關人員者,經初試錄取者,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如附件五)規定,均須接受身家調查。身家調查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6.各項成績滿分為100分。依成績計算總分高低順序擇優錄取,若總分相同時則以專業科目之總分高者為優先,若專業科目之總分亦相同時,則按專業科目分數高低依序錄取,其專業科目評比分數高低之優先順序詳見簡章。 7.考生如有任一科目成績零分或缺考者,即使總分達到最低錄取標準,均不予錄取。※應試條件※1.一般生為中華民國國民,符合本簡章規定報考資格者可報考,限報考全時生(修業年限3~4年)。考生報考時,具公務人員身分者,即撤銷其報考資格;如已經錄取者,則撤銷其錄取資格。中央警察大學畢業者不得報考。 2.在職生(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特考及格人員經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結業,且現職為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矯正機關公職人員者),畢業後需先服畢公職年限。 3.警大、警專在學生,及本校各系碩、博士班在學與休學生不得報考。 4.學歷: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辦法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並符合本簡章所訂其他有關之條件者。或具有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簡章所訂其他有關之條件者。 5.警察、消防、海巡等機關及一般公務機關服務之現職人員須:(一)最近2年年終考績(成)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任1年不得為另予考績(成)】(二)無重大違法違紀未結案件。(三)未因案停職、未曾因違法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以判決確定為必要)或受懲戒處分;未曾因工作受記一大過以上處分,或因違反品操風紀規定而受記過以上處分。列算期間依簡章而定。 6.警察、消防、海巡機關服務之現職人員最近1年(113年)常年訓練個人學科、術科各科之任一項成績不及格或無成績者,不准報考;其中常年訓練術科成績審核標準為各單項(射擊、體技、體能)及上、下半年成績均須及格。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