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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激早鳥送先修】116年度正課班-外軌四等一般行政警察(觀課期-202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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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時送先修】2/8前結帳,115先修課將於年前出貨
【限時送先修】115先修課觀課期-2026.10.31止

先修贈送科目:115正課班-刑法(紀綱+謝大維)

▌116年度正課班 / 題庫班 / 總複習 / 超級總複習 – 觀看期限 ⮕ 2027考試當月底截止

▶ 116年度正課班 – 師資堂數表(觀看期限 ⮕ 2027.06.30)
外軌四等一般行政警察



正課班科目 師資 預定課程上架 預定堂數
刑法 總則:紀綱
分則:謝大維
總則:115/7
分則:115/9
約26+20堂
犯罪學(與犯罪預防) 弘文 115/6 約20堂
外軌警察法規 李瑜 115/8 約22堂
四警進階英文 Edison 預定115/06上架 約8堂
★ 觀看期限至考試當月底,依考試簡章公告為準
共同

共科英文 Edison 115/5 約10堂
國文 (測驗) 文強 115/4 約10堂
國文 (作文) 黃熙 115/4 約10堂
憲法 (公職) 李兆 115/11 約11堂
法學緒論 李晨 115/7 約26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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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年度題庫班 – 師資堂數表(觀看期限 ⮕ 2027.06.30)
外軌四等一般行政警察
題庫班
題庫班科目 師資 預定課程上架 預定堂數 可加購
批改題數
刑法 紀綱 115/11 約12堂 4題
刑法選擇題 紀綱 116/2 約7堂
犯罪學(與犯罪預防) 弘文 115/11 約4堂 4題
外軌警察法規 李瑜 排定中 約4堂 4題
★ 觀看期限至考試當月底,依考試簡章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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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年度總複習 – 師資堂數表(觀看期限 ⮕ 2027.06.30)
外軌四等一般行政警察
總複習
總複習科目 師資 預定課程上架 預定堂數
刑法 (公職) 紀綱 116/4 約4堂
刑法選擇題 紀綱 116/3 約7堂
(題庫班)
犯罪學(與犯罪預防) 弘文 116/2 約2堂
外軌警察法規 李瑜 排定中 約2堂
★ 觀看期限至考試當月底,依考試簡章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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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簡章資訊(依考選部公告為準)
外軌四等一般行政警察
試別 考試科目 考試時間 佔分 考試題型



筆試
◎國文(作文與測驗) 2小時 作文80
測驗20
混合題型
◎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1小時30分 申論50
測驗50
混合題型
◎刑法概要 1小時30分 申論50
測驗50
混合題型
◎犯罪學概要 1小時30分 申論50
測驗50
混合題型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小時 100 測驗
※英文 1小時 100 測驗
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應試條件※
1.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含114年6月13日之前畢業者)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不得報考本考試。
2.中華民國國民,年齡符合下列規定非自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具有附件2 應考資格表所列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考試:
三等、四等考試為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3.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4.三等考試:(一)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學位)證書影本。(二)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應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高考或相當之特考及格/普考或相當之特考及格滿三年/高等檢定考試及格。(三)以後備軍人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者,應繳驗任官令及退伍令影本。(四)大學院校研究所肄業報考者,仍應以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資格報考。
5.四等考試:(一)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學校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繳驗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修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影本,據以報考四等考試。(二)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應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普考或相當與以上之特考/初考或相當之特考及格滿三年/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三)以後備軍人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者,應繳驗任官令及退伍令影本。其餘條件詳見簡章。※成績計算※1.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各實施項目均達及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2.本考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二等、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但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科目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其餘科目平均成績乘以百分之七十計算之。
3.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及格標準如下:(一)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200公分以上、跑走1,200公尺5分50秒以內。(二)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45公分以上、跑走1,200公尺6分20秒以內。前項立定跳遠項目,每一應考人以測驗二次為限;跑走項目,每一應考人以測驗一次為限。
4.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任一項目未達及格標準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其他應試資格詳見考選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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