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資訊

112年度警察法制人員榜首、高考法制雙榜吳同學心得分享

一、  背景

    本身為國立大學法律系畢業,大四期間曾準備研究所考試,後來決定先服役,再直接就業。進入公司就職近3年,工作前半段涉及法律相關內容較少,離職前1年工作才主要與法律有關。

    於工作期間,常利用下班時間溫習法制相關考科,以利未來從事司法工作時不會生疏。由於工作等變故,以及今年初法研所考試成績不錯,因而決定離職轉換生活方向,在此期間發現思法人有提供2023年題庫總複習班優惠,故選擇以此準備警特法制、高考法制考試。

二、準備考試方式

(一)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教材:紀綱刑法總(分)則講義書、紀綱刑事訴訟法講義書、思法人YT頻道紀綱刑法刑訴相關影片。

方式:熟讀課內講義、隨時更新法律知識

1、刑法
先前準備研究所考試時,有購買友班函授複習,因此刑法科目已經有相當底子。然而,法研所刑法考題與警特法制刑法差距甚多,所以準備時間某程度上可說只有3個月左右。由於準備時間甚短,拿到函授後,立即將講義翻過一遍,如屬於已知的內容就不再看函授影片。

高考準備方式:複習課內講義、隨時更新法律知識
在考完警特後,準備高考法制的時間不到1個月,時間相當受限。準備上,以複習紀綱班內課程為主,練習題目維持手感,並透過各項資源補充法律新知。本次考試成績相較警特低很多,可見高考本身比警特更難,如確定志在高考的考生,或許可以考慮買高考正課課程,並專心於高考。

2、刑事訴訟法

    我準備的法研不考刑訴,因此本科重新準備時間只有3個月。不過,從警特歷屆考題可以發現,刑訴通常考近期實務見解、或者基本觀念,所以在我先看講義複習基本觀念,再去找刑訴實務見解更新知識。

    在此有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刑訴第2題考M化車偵查,而考前幾天思法人講座就有提到相關考題爭點,令人佩服紀綱刑訴的考向掌握能力,也可惜當初我沒有即時看到。對於尚須準備警特法制的考生,建議購買思法人函授,以利掌握考前講座各種資訊。(思法人函授網頁版行事曆會提供講座影片資訊,有時候會在YT頻道發布前給函授生)

112警特內軌考前講座|偵查法學|紀綱老師|Sense思法人

高考準備方式:

    本科分數不高,而且第三題寫不好完全可歸責於自己。畢竟警特也考刑訴,所以有點鬆懈心態,書也轉贈別人,沒有把握好基本觀念。建議考生在確定考完前,書都還是要好好保留,尤其同時準備多種考試的,舊書仍可以多拿來複習,就不會像我一樣錯基本題。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教材:賴川民法總則講義書、賴川債編講義書、賴川物權講義書、賴川身分法講義書、梓潼民事訴訟法講義書。

方式:熟讀課內講義、練習歷屆試題

1、民法

    相較於公法類科,民法一直不是我的強項,所以雖然準備時間不多,我還是把函授影片看完。賴川民法上課非常生動,除了講授一般參考書可以看到的見解外,還會另外提供他的看法,使學生加深印象。

    賴川民法雖然沒有考前講座命中試題,但講義末提供的司律歷解練習題剛好命中第一題爭點,而本題在講義內的專題討論也有詳列架構,最後順利助我取得該題滿分。這件事不僅告訴我們,賴川民法掌握考項能力甚佳,也提醒準備警特的考生要適量練習司律考古題。

高考準備方式:熟讀課內講義(重要!)、練習歷屆試題

    高考民法選擇題占50分,在申論題給分較嚴的時候(如本次),選擇題就是上榜關鍵。相較於本課程其他科目,賴川民法另提供選擇題函授,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利用各種瑣碎時間聽影音課程是非常有效的學習方式。

     在此有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賴川在上選擇題時,忽然轉成嚴肅的態度,說委任終止、贈與撤銷很可能考,就相關爭議整理成可逕用於解題的架構,結果居然2題爭議都考在高考申論,結果考完我才聽到,真的非常可惜。建議同學聽賴川民法要專心,且盡早聽完、做好筆記,以免事後懊悔。

2、民事訴訟法

    自警特歷屆試題可以發現,出題老師非常仁慈,通常會出基礎觀念題。因此,我看完函授影片前2堂司律選擇題講解(通常是基礎題)後,便直接看講義內所附擬答,以擬答複習爭點,節省準備時間。

高考準備方式:

    本科分數極低,實在不好意思建議什麼。不過從考後心得來看,多數人本科都爆炸,所以在準備上仍可以相信班內講義,畢竟考太難,大家都考炸,考一般,班內講義足以應付。

(三)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教材:網路上找的擬答。

本科不在購課範圍內,故直接上網看歷屆試題及其擬答。

(四)行政法

教材:行政法(齊安)講義書。

方式:先前知識、課內講義

    齊安上課內容很好(如後述智財法部分),只是本科屬於我當初準備法研的主要科目,所以看過講義補充已知內容後,便無償贈與需要的人。

高考準備方式:先前知識、課內講義

    齊安上課內容很好,只是本科屬於我當初準備法研的主要科目,所以看過講義補充已知內容後,便無償贈與需要的人。

     在此有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考試中堂休息,發現思法人YT頻道有行政法考前講座,剛好在講公立學校教師相關爭議,並提出可逕用於解題的架構,結果剛好就考在申論題第二題。雖然公立學校教師相關爭議是多數人準備內容,但我自己認為,考前幾分鐘的影音複習,對最終近滿分的結果有相當大的助益,建議考生多關注思法人YT頻道。

IFrame

(五)智慧財產權法

教材:齊安智慧財產權法講義書。

方式:熟讀課內講義及其影片

    雖然先前有接觸智財法,但在寫題上總遇到一些困難。齊安智財上課會拿司律答題要點示範解題,使沒有解智財題目經驗的學生可以快速上手。

高考商事法準備方式:熟讀課內講義

     警特不考商事法,所以幾乎是只準備1個月。再次建議確定志在高考的考生,對是否同時準備高考及警特,要三思而行。

     本科考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除非考生當年同時報考司律選考海海,否則個人認為海商可以放掉,專心準備前三科。

四、結論

    警察特考筆試後仍要體測,考生除須準備筆試考科,平常更需花時間鍛鍊體力。在準備本項考試上,無法如準備其他考試般花大量時間坐在書桌前,所以選擇懂得掌握考向的輔考工具就顯得十分重要。雖然本次思法人提供的非專攻警特考試,但從總複習發現命中考題數滿多的,尚需準備警特法制的考生可以考慮他。準備考試隨時把握,只剩最後一哩路也要繼續堅持。

112年度高考法廉榜首王同學,一年就上榜9000字心得,再一次還會選擇思法人

因深受前輩們的心得文激勵,且在放榜前到龍山寺向神明承諾若有幸上榜,將以心得文造福大眾,此外也希望拋磚引玉,希望比我更優秀的人願意分享他們的故事,故有此心得文。

以下內容繁雜字數很多(共9427字),僅為個人經驗不會每個人都適用,內容或有冒犯之處還請見諒,拜託不要噴我,我玻璃心,合先敘明。

此外,雖然有些部分缺點版面較優點大但我其實可能整體是推薦的,只是為了避免被當作亂黑而寫得較為詳細而已。

大綱

一、個人背景

二、分數

三、讀書準備-總論

四、讀書準備-各科

五、附論

六、致謝

一、個人背景

貓空大學公行系應屆畢業,輔系法律及沒輔完的韓文,在校成績大概20%。個人認為自己上課不怎麼認真,多為期中期末前大概一個月才開始看書,完全是短期記憶應付,所以到大四都忘得差不多了。而且公行系多數課程以報告為主,考試往往是其次。

個人是以高考法律廉政為主要準備方向,有補習(思法人),因為有相同科目可以練筆,所以報考臺大公事所、政大及北大法律刑法組、地方特考四等法律廉政考試,有幸上榜臺大公事所。

https://reurl.cc/RyjDY6

二、分數

111地特四等

112普考

112高考

三、讀書準備-總論

(一)總論

1.函授

只看一次,除非有不懂的才會再回去看。上完課兩天以內會至少複習一次,之後有空就會整理成筆記,複習以筆記為主。全部在5/21號看完且複習過一次。堂數:行政學46堂、行政法38堂、公務員法26堂、社會學22堂、刑法48堂(總則25堂)、刑事訴訟法44堂。

2.讀書習慣時間與地點

從2022年6月底期末考結束當週開始備考。

(1)YPT:計時的APP,如果沒有在唸書就會按暫停,雖然目標是每日8小時,但以每週平均來看基本上都是6小時左右,個人是1個小時就需要起來走一走的類型,有時候可能10分鐘就要,真的不知道那些可以持續專注5小時甚至更多的人是怎麼做到的,相當厲害。還滿推薦這個APP的,一方面可以督促自己確實唸書一定的時間,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其他的人正在唸書還唸的比你多,產生比你聰明的人都在努力向前,自己怎麼能懈怠呢,而繼續念書的想法。而且他可以分不同科目計時,這樣就可以平均分配時間給不同科目,而不會無形中偏科,畢竟分數是以平均來算,偏科不是一件好事情。有各種不同的呈現方式,可以做為檢核或是目標設定的方式,如:

Day

Week

Month

(2)計畫:很多讀書心得都會說要做從開始備考到考試前長達一年的完整計畫,但畢竟人不是機器,且環境總有許多因素影響,不太可能一到時間就開始唸書或暫停,事情也往往不會如同計畫一樣順利,可能會出現花費時間比預期的多或是突然多出待辦事項,或是情緒壓力使得無法專心等。綜上,人非全知全能但也還是需要一定的軌道以及進度壓力來推進自己,是故個人計畫以周或月為單位,使用一本活頁進度日誌,大致列出待辦事項知道自己有什麼事情該做。在前一天晚上想隔天要唸的書,把握每天可用時間全力以赴,就算沒有完成也無須給自己太大壓力,進行滾動式調整。當天唸完後會把做過的事情寫下來,一方面做為安排進度之依據,一方面告訴自己有認真做很多事情激勵自己,此外我也會寫一些激勵的話在上面,讓自己有繼續奮鬥的動力。

(3)考試

答題核心目標:

a.讓老師知道你有唸書:申而論之,多寫一些相關的東西,更有機會打中老師的心。

b.善用題目內容涵攝:題目往往隱含老師想看同學討論的重點。

c.版面力求整潔:盡量分點分段,讓老師能快速找到重點,至少不要讓老師看都不想看那個程度。

d.時間配置與版面夠寫:考研究所的時候有發生紙寫滿但還沒寫完的狀況,所以在寫之前可能要控制好,國考也有幾科寫到第8頁沒位子而只好草草結束。

(4)手機:發現自己實在花不少時間在滑手機,所以有用手機設定的限制螢幕使用時間來減少滑手機的時間,但個人是覺得以現在的考試趨勢,與世界斷開連結並不是一個好的選擇,適當的接收一些新聞,哪怕跟朋友聊天或看會讓自己開心的東西也還是放鬆心情的必要手段,所以如何適當的運用手機會是需要思考的課題。

(5)地點:暑假時有去家附近的圖書館,後來都在家,寒假本來也有去圖書館的念頭,但懶得走路就沒去了,6月中畢業到考前的三個禮拜平日白天都有去圖書館。而若有上課會去學校圖書館。自己算是在家能夠專心唸書的類型,不過圖書館能夠看到別人也在努力就會變得更努力也是很不錯,但也經常會有怪人就是了。

(6)詳細時間安排上大致可以分為沒課跟有課:

a.沒課:

早上:8點起床,但都會不知不覺用到9點10點(賴床泡咖啡滑手機等)才開始唸書,念到1點。

下午:吃飯到2點半(通常是3點多才開始)念到7點(中間可能會午睡一下)。

晚上:吃飯到8點(常不小心看電視到8點半)念到10點多(視進度與精神而定),盡量12點前睡,但也常常滑手機到忘記。

b.有課

111上學期總共15學分,其中星期四早8體育,6點就要起床,晚上韓文課到9點,所以星期四幾乎沒辦法唸書。

111下學期17學分,星期四晚上一樣有韓文所以沒辦法唸書。

因為我通勤,從家到學校單趟要差不多1個半小時,如何有效運用這段來回3小時就相當重要。在捷運上以記憶的科目為主,像是行政學的筆記,不斷地看自然就會記得了。更重要的是把握任何的空閒時間,哪怕只是看一句也會比完全都沒看好。

(7)何昀峯老師的建議

整體而言與我的想法差不多,供各位參考

四、讀書準備-各科

(一)行政學 高考40+37=77

1.時間分配:選擇題15分鐘(平常練習10分鐘),剩下105分鐘申論

2.申論版面:5.5+2.5頁

3.思法人師資:梅高文老師

3.書單:

(1)思法人梅高文老師正課講義

(2)許多、羊 (2018)。《這是一本行政學選擇題》。臺北:讀享。

(3)黃朝盟、黃東益、郭昱瑩 (2018)。《行政學》。臺北:東華。

(4)吳定、張潤書、陳德禹、賴維堯、許立一(2007)。《行政學》。臺北:空大。

函授11月底結束。幸運地遇到思法人梅高文老師所教授的行政學。各章節內容都相當詳盡,各個版本都有收錄,所以其實不用再額外買教科書。且都附有題目,上課前能快速確認本章重點,複習後能檢核是否確實理解,以避免主客觀不一致。上課時的筆記與口訣也很受用,唸熟的話,在考試當下只要確定題目所問為何,就能自然地反射並完成內容豐富的答案,板書很多算是好看的字體。老師上課堂數很多很扎實,講話也算風趣所以不容易睡著。今年高考申論第二題老師經常提到,而且考前一天11點多睡前在焦慮隨便滑老師的粉專時剛好看到PDCA,真的蠻幸運的。

(2)是11/11在官網買的111元過版書,優點:字大、排版都很舒服,每個章節開頭的體系表很清晰完整;缺點:非題題詳解,不懂之處難釐清,且有時文不對題。整體而言如果111元算賺,但若非如此便宜我可能不會買。

(3)(4)兩本書都是系上必修(大一)用的書,但備考時基本沒看過

(3)優點:字大、薄、彩色、有圖、有附題目;缺點:內容淺薄、圖僅佔版面而無實益。很多圖我都覺得不如不要放,更薄或是多寫一點字都比較好,整體而言只適合想入門看看行政學在幹嘛的人,不適合備考者。

(4)個人手邊其實沒有這本,但必修老師的簡報跟課本內容一模一樣,所以也能算是有(?優點:分成上下兩本都厚度適中、內容細緻;缺點:內容複雜、版面死氣沉沉。系上上課主要是用這本,雖然我也沒看過其他版本的,但這版會當作主要上課書目應該是有他的道理。

4.個人讀書方法與考試:行政學又廣又多,如果有稍微看過考古的人應該都會發現,再如何仔細念也很難猜到申論會考甚麼,而且參考過去前輩們心得文發現行政學及行政法的申論分數普遍都不高,爰此個人以選擇題為主要準備方向,較為容易且無須受到閱卷委員因素影響。一直刷考古題(除了選擇題本整本外還寫了13份),遇到問題就回去翻課本並且錯誤的部分作記號,多錯幾次總會記得,而且對於申論多少也會有幫助。平常通勤時會重複看筆記,努力記憶,多看幾次總會記得。

5.筆記及練過的申論

 

(二)行政法 高考46+32=78 普考86

1.時間分配:選擇題20分鐘,剩下100分鐘申論

2.申論版面:4.2+2.7頁

3.思法人師資:言軒老師

4.書單:

(1)思法人言軒老師正課講義

(2)莊國榮 (2021)。行政法,修訂7版。臺北:元照。

(3)陳靜慧老師行政法(一、二)上課簡報、江宜昕助教課輔講義。

(4)詹鎮榮老師行政法進階上課簡報。

(5)陳靜慧、詹鎮榮、傅玲靜老師行政救濟法上課簡報。

莊國榮老師一生推,老師的書淺顯易懂,實務見解適時更新,正課內容精彩,豐富的實務經驗,可以帶領我們跳脫課本上的知識而思考。老師說話精彩有趣,常使得哄堂大笑。不過後來因為疫情改為線上,期末考改成報告,導致後面的章節,訴願訴訟僅草草帶過,略微可惜。

函授3月底結束。言軒雖然沒有公職版之前某篇文說的這麼差,但也確實有些明顯缺點,例如在不同本會出現重複內容,老師自己感覺也忘記講過,不是因為很重要要多講幾次;上課常會忽然盯著課本沉默好幾分鐘,版書內容很少,有也是也是邊上邊寫,邊寫邊修改,上課不太有完整架構,常常把課本唸一唸就過去,很令人懷疑到底有沒有備課,甚至書到底是不是自己寫的。有時候會忘記要講頁數或行數,不知道在講哪。不過看起來他113年度不在了。

陳老師及詹老師的上課都使我受益良多,江助教的講義更為優秀,架構完整漂亮,也會帶大家寫申論題。

4.個人讀書方法與考試:同行政學以選擇為主要準備方向,總共寫了20份。

5.筆記及練過的申論

(三)公務員法 高考59 普考57

1.申論版面:高3.7+1.3+1.5+1.5頁 普寫到第8頁最後一行滿

2.思法人師資:何昀峯老師

3.書單:

(1)思法人何昀峯老師正課講義

(2)陳漢宇 (2022)。《考銓實用小法典》。臺北:高點。

(3)良文育成 (2022)。《就是這本公務員法體系+解題書》。臺北:讀享。

(4)張桐銳老師上課簡報

函授11月結束,整體而言相當推薦何昀峯老師,上課架構完整易懂,板書也算好看,筆記提綱挈領能快速複習並用於實戰,考試時確認考點後回想筆記架構即能很快地解題,且課本中含有完整考古題,讓學生知道這個章節的出題頻繁度、如何考等,上課時也會帶大家思考以及大綱列標的方式等,相當有助於考試準備,最後幾堂課帶大家看實務見解也很有用;此外何老師本身幽默風趣,會說很多相關的有趣議題或八卦,上課方式活潑會亂叫(褒義)不容易睡著或分心。

不過就像本版某篇文所提及,課本郭公夏五,許多錯字漏字或法條錯漏,且我買到先修班,所以有拿到前一年的課本,而發現許多連續兩年都沒修正的錯字,雖然老師說是手術後遺症之類的,但這件事情個人認為應該能夠靠班系校稿避免,尤其連續兩年都錯頗為誇張,或許有人認為自己拿立可帶塗掉就好,但課本就會很醜。法條錯漏部分,首先是修法部分沒改到,如服務法第24條、公懲會之類的,這明是能夠用搜尋、替代很快就能處理,但卻沒有;另外就是課本當中有很多重要法條會找不到,例如懲戒法部分有24但沒23、25、26,或許老師認為用法典就好,但個人偏好一本書主義,且法典很厚,公務員法卻只需要用到約9部法,帶出門念書時,或上課時兩本換來換去都覺得很煩,更不要說那本有夠難翻,完全沒辦法停留在同一頁,爰此個人認為直接放法條在課本裡可能會更方便一些,且就算厚度增加也不會比多帶一本重;此外,個人對於課本編排也有部分不解之處,尤其財申與懲戒章節偏亂,財申部分只放了歷年修法重點,但個人認為倒不如放完整法條,懲戒章節與老師上課順序與方式對不上,複習時有些混亂。老師很喜歡說一些與上課不太相關的事情,我個人是喜歡聽啦,但可能有些人會不愛就是了。(雖然缺點版面較優點大但我整體是推薦何老師的,只是為了避免被當作亂黑而寫得較為詳細而已)

(3)的優點在於排版好,解題內容也不錯,而且補充很多實務見解。不過缺點則在於題目偏少,且有些是人事行政的,但公務員法不太會那樣考,個人認為可以貼所有題目,不一定要都有詳解,至少讓學生知道這個章節的出題頻繁度、如何考之類的,這方面何老師的課本就很完善;此外,不少章節的體系部分單純是法條複製貼上。

(4)張老師是我見過最爛的老師簡報能連條號都寫錯,上課被提醒有修法還不知道。

4.個人讀書方法與考試:如上所述,何老師的筆記很完美,大致上加上一些自己覺得重要的東西,通勤時會重複看筆記,努力記憶,多看幾次總會記得。重要的條項款會記,例如任用法第18、28條、考績法第6、7、12、14條、懲戒第2-8條等,但並不建議硬背,而是應該架構熟悉後再加入條號,分類記憶,例如懲戒停職,從移送23、24、事由4、5、效果6、8、到復職7+保障法。考古題完整寫了26題,但有點晚才開始寫所以也沒有太多時間看,如果早點開始寫可能會更好,在寫的時候才能發現自己所不足之處而改進,知道哪來還不夠熟悉需要再複習,以及該如何在考卷上完整漂亮的表達。高考當下感覺自己寫得偏糟糕。

5.筆記及練過的申論

(四)社會學 高考51

1.申論版面:3.1+2+1.6+1.3 8頁滿

2.思法人師資:藍星沙老師

3.書單:

(1)思法人藍星沙老師正課課本、補充講義

(2)王宏仁主編(2014)。巷仔口社會學。新北:大家。

函授12月結束。藍星沙老師講課活潑生動,課本精煉又不失深度,而且會教解題思考步驟也相當受用,筆記記熟對於考試應該會很有幫助。但上課時會一直強調自己內容很棒很完整,聽得有點煩,我就已經買課了,宣傳的TA應該是還沒買課的人吧;補充講義複製而無重新編排,會有突然空一格之類,且中國文章無潤飾,標點符號或用語都看得偏痛苦;課本中有很多年紀比我大的題目且位子怪;部分數值舊e.g.扶養比2017年。

4.個人讀書方法與考試:藍星沙老師的筆記很不錯,通勤時會重複看筆記,努力記憶,多看幾次總會記得。社會學很多人稱之為沒範圍的考科,而且畢竟是學科,字數偏重要,而擴展字數的方法,個人認為應該要先歸類該題目屬於課本中的哪個單元,之後搜尋哪些關鍵字能夠塞進答案中,再把關鍵字合乎邏輯地串起,字數應該不會太少,例如看到階級,應該能想到各種資本、地位取得研究、社會流動等,但如果甚麼都想不到,至少想一下Durkheim、Marx、Weber社會學三大家的理論能不能帶入,另外我是有背他們三位的生卒年,但不曉得會不會加分。這次高考的題目藍星沙老師都有重點提醒過,還蠻厲害的。考前看了高點張海平老師的講座,老師很強調要寫英文,所以後來的幾天也將這部分補上,或許有些幫助。

5.筆記及練過的申論

(五)刑法 高考64 普考70

1.申論版面:高考3+1.5+1.2+1.3頁

2.思法人師資:紀綱老師

3.書單:

(1)思法人紀綱老師正課講義

(2)王皇玉 (2020)。《刑法總則》。臺北:新學林。

(3)許澤天 (2022)。《刑法分則(上):財產法義篇》。臺北:新學林。

(4)許澤天 (2022)。《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義篇》。臺北:新學林。

(5)周易(2020)。《周易的刑法文章解密》。臺北:讀享。

(6)黃士軒老師刑法總則、刑法(三)上課講義

函授4月結束。紀綱老師上課架構很好,板書完美地濃縮重點,無論是快速進入狀況或是複習都很好用,初學者應該能很快地掌握,像我有底子的人也能很快地掃過重點。講義內有很多題目,老師多數都會講解,尤其法科要培養快速找到爭點的能力,對於考試準備很有幫助。而且堂數很多,所以上課內容很完整,整體而言非常推薦。老師講話的幽默點不太平凡,個人是覺得都蠻有趣的。不過有些部分比較淺或內容不完整,會想去翻原文,但如果很完整書會很厚,所以還算能理解。比較大的缺點是老師大概太常抽菸喝酒,所以經常會咳嗽或有痰,聽函授戴耳機會有些痛苦。

(2)相當推薦,文字淺顯易懂,而且不會太厚,很適合做為入門書,且老師於網路上有開放課程(https://reurl.cc/o7nZMl),也一併推薦給大家,他的講義就是書的內容,所以不想買書的同學可以參考看看。

(3)(4)個人看不太懂,文字繞來繞去不易讀懂,且部分罪名沒有,因為老師認為該罪不應該存在,但考生角度而言會考所以需要,因此不推薦此二書。不過老師的YT頻道還行(https://reurl.cc/r5mZeZ),供大家參考。

(5)是11/11在官網買的111元過版書,當時因為想報考法研所所以想說買來看看,最後唸完8成,個人認為還不錯,適合複習或加深加廣。

(6)在大二上過黃士軒老師的課後,就被刑法深深吸引,也大概是我會選擇考法廉的起點,是我大學四年當中最喜歡的老師,教學有體系感,具廣度又不乏深度,有許多獨特見解帶領同學思考。講義及版書也看得出來是一次又一次不斷修正出來的masterpiece。為了讓大家能夠完整學習還會加課,考試完也會帶著大家檢討,思考如何能更好。人也很幽默,常常會有意象不到的笑點,而且很謙遜,或許與留學日本有關,老師常常會使用「如果我的理解沒錯…」。

4.個人讀書方法與考試:自己有做筆記,將重點寫在紙上較方便複習,例如分則將構成要件要素分開來寫各自的重點(圖),與其他科目相同,一次又一次地重複閱讀加深記憶。就像紀綱老師說的爭點之所在考點之所在,爭點寫出來就會有分,考試時有先打草稿,比較不會忘記要寫的爭點。而欲快速找出爭點,則須對於內容有一定熟悉度及大量考古題的操作,這就會是平常念刑法的重點,平常就培養找出爭點的能力。

5.筆記及練過的申論

(六)刑事訴訟法 高考56 普考42

1.申論版面:高考1.2+2.9+2+1.4頁 普考4+1+1+2頁

2.思法人師資:紀綱老師

3.書單:

(1)思法人紀綱老師正課講義

(2)林俊益老師刑事法綜合研習講義

(3)何賴傑老師刑事訴訟法(一)上課講義

(4)楊雲驊老師刑事訴訟法(二)上課題目

函授5月結束(最後兩堂老師本來在等國民法官判決出爐再講所以才這麼晚)。同樣是紀綱老師同樣非常推薦。

(2)林俊益大法官雖然在政治或仕途上有些爭議,但上課的部分相當好,每次上課集中於同一個主題,如被害人的保護、上訴等,有很完整且充滿重點的體系圖,體系感很強,筆記精煉又不失深度,而且老師有緊跟最新的實務見解或學說,很適合準備考試的人綜合整理複習用。

(3)(4)個人都不太喜歡。

4.個人讀書方法與考試:有做筆記,將重點寫在從法規資料庫印出來的法條上(圖)與其他科目相同,一次又一次地重複閱讀加深記憶。大致上與刑法相同,找的到爭點很重要。高考前中午剛好在看前富邦悍將球員陳X倫的性侵判決書,其中有一段就在寫第2題(性犯罪補強證據),還滿剛好的,考試當下直接笑出來。而普考為甚麼第一題寫4頁呢,簡單來說,因為我只會那題。

5.筆記及練過的申論

(七)法英 高考82普考80

沒念,補習班函授很多堂但看5分鐘就受不了,研究所考前及高普考前有把考高中時的單字書拿出來隨便翻,考前只做了大概3份考古,整體準備時間可能不超過1小時,能有這樣的成績運氣不錯。

(八)國文 高58+20=78 普55+14=69

沒念,補習班函授老師像有嗑藥聽不下去,考前只做1份考古感受一下,國文本來就沒什麼好念。

五、附論

1.應考

個人相當怕熱,7月考是真的要我命,還要連續5天非常難熬,要考量自身情況多補充水分及午餐的選擇,我吃了3天7-11、2天QBurger。此外,個人考試的時候一定要喝水,還有偷吃糖果(吃軟糖比較不會吵到人)才能保持專心,都要事先準備好。還有一個小撇步,監考官會在考前7分鐘叫大家收東西開始發考卷,所以可以趁這段時間去裝水上廁所,不要浪費還能看書的時間,多念一分鐘算一分鐘。

2.備考心態

盡量保持身心靈健康雖然是屁話,但依舊是很重要的事情,有壓力代表你在乎,所以是很正常的,但如果壓力大到出現病症則不太好。我在開始備考後身體各個不同地方不約而同出現狀況,常常讀書讀到忽然哭。5、6月開始唸書都會頭昏腦脹沒辦法馬上回憶起剛剛念過的東西,愈接近考試愈為嚴重,身心都出現問題,這並不是好的現象。爰此,如何取得讀書與生活的平衡就相當重要,備考期間有時可能只要休息一下就會有罪惡感,但真的心情很差精神渙散的時候,與其逼迫自己待在書桌前一籌莫展,不如給自己一點休息的時間,不只讀書要全力以赴,休息也要全力以赴,才能夠繼續認真唸書。找到自己能夠放鬆的事情相當重要,像我是玩激鬥峽谷、打羽球、追星、看球賽,每個禮拜去系羽打球,每天給自己玩一場遊戲、看一個舞台或綜藝的時間適當放鬆。

此外找到自己必須考上的原因也是堅持下去很重要的一點,把他寫下來,當覺得疲憊而想要放棄時,拿出來看一下就會重新獲得動力。

3.補習班-思法人

先說結論,如果再讓我重新選擇一次,我還是會選擇思法人。

我是買112年度先修班,有某4科111年度的前10堂課+112年度正課,價格是40800元。

當初會知道思法人大約是大二看到他們粉專在抽書時,按讚他們的粉專,也沒有多管就放著。到確定要考國考後,先到Dcard上看一些前輩上榜的心得文,不少篇對於思法人的評價還不錯,尤其是法警榜首+法廉雙榜那位特別有印象,以及法廉榜單好像都滿漂亮,之後到他們的YT頻道(https://reurl.cc/3e17y0)上看一些第一堂課或是講座的影片,覺得口條、語調、大致內容我都能夠接受就購入了。

思法人LINE客服小編的回應速度都很快而且態度很好、書籍寄送通常會在每個月中下旬,在寄出的隔天就會收到(他們總部在高雄我家在臺北),問問題的回復速度則因老師而異,有幾位回得偏慢,另外還有改題服務,但我個人沒有使用過。師資則如上述,除行政法外都非常推薦。補習班老師的影響或許有,但更多的可能是自己有沒有認真念。

至於一生幸福系列常常到我們系請大家吃麥當勞,我在當系學會幹部時也贊助我們不少錢,但想到如果我繳的學費都拿來做這些事情就很不舒服,而且當時好像還類似恐嚇說如果不去他們那他們都知道類似的話,所以完全不考慮。話說一生幸福完全是不合理的標語,公職也不過是個要考試才能進去的工作,真的不適應不喜歡,或是有更好的發展,該離開還是要離開。

4.藍筆

很多人說要用黑筆,但我並不認為那是應該要擔心的事情,我都用藍筆,還用不同牌子(zebra sarasa clip, pilot juice, pilot juice up, uniball),感覺也沒有任何不利益發生。在備考期間買了一堆筆來玩,當作是唸書時的樂趣,考試時才會用一堆不同的筆。zebra蠻好寫的,只是補充筆芯的顏色我不太喜歡。

5.其他

可能準備考試一年兩年甚至好幾年,但考試只用4題120分鐘就要測試一個人對於某個科目的掌握程度,充滿射倖性,更不要說行政學與行政法這種範圍如此廣泛的科目,要剛好遇到會寫的題目,還能夠打中閱卷者難以預測的心,需要多少的運氣。正因如此,我能夠1年應屆榜首純粹是運氣比較好,深深知道還有很多比我認真努力學識更好的人只是缺乏一個適當的機遇,例如目前與我一起念研究所的那位朋友,他就比我更有資格考上100倍。

面對未知的將來難免會惶惶不安,努力不擔心還沒發生的事與不執著於已經發生的事,盡可能專注當下還有思考現在能做的和能做到最好的事是什麼,並抱持著「幸運女神只眷顧有準備的人」的心態而全力以赴,必定會有好的結果。即使現在或許不是我現在想要的結果,但最終會彷彿是宇宙替我安排好一般,得到最適合的結果,共勉之!

六、致謝

備考的一年多及連續考試五天都相當痛苦,這個考試很古典也很純粹,每堂寫完一份考卷,休息一下後再繼續下一堂,不斷地重複,也體認到高普考雙榜這五個字是扛下了龐大的壓力才得來的,實在得之不易。爰此我要感謝所有給我幫助的人,我才能撐過整段旅程,無論是父母還是朋友。父母對我很是包容,接納我每個決定,能夠成為你們的孩子很是榮幸。

在液體現代性的今日,人與人之間互動變得淡薄,但因為敝系多數的朋友都要準備國考,所以大家彼此的些許接觸,使得孤獨的國考路上增添了些許溫暖,一起打羽球或激鬥峽谷都是我在這段過程中不可或缺的放鬆時間;特別感謝其他考一般行政的朋友們,自己一個人考法廉在不同的考場真的很是孤獨,由衷感激那幾天我在群組講話時都願意回我,讓我還能感受到朋友的溫暖,也是我能夠撐完這艱困五天的激勵因素。也很感謝當天一起考的朋友,儘管不太熟,但很幸運在這麼多考場中我們剛好同一間,能夠彼此說說話、稍微放鬆而不被情緒壓力壓垮。還有另外一個從高中就認識的討厭人,雖然你臻愛敷衍屁話嘴砲失禮,不久前還吵架,但遇到任何事情都想跟你分享,能夠毫無拘束地跟你分享生活大小事還有大學一起修課講屁話聽我崩潰,真的是我能夠能持續努力沒有被情緒壓垮繼續堅持努力不懈的重要動力,也謝謝你有把我當成重要的朋友,希望以後我們能一直像現在一樣保持聯繫,也祝你在荷蘭一切順利。

感謝每個看到這裡的你,抱歉屁話一堆又很冗,希望這篇對大家有幫助,即使一點點也好,祝大家金榜題名。如果有任何想瞭解的都可以問我,會盡棉薄之力回覆。

112年地方特考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

112年地方特考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

壹、報名日期:自112年9月11日(星期一)起至9月20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

貳、報名方式:

本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應考人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網址: https://register.moex.gov.tw ; https://register.moex2.nat.gov.tw )報名。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詳閱應考須知。

叁、考試日期:

一、筆試:

(一)三等考試:112年12月9日(星期六)至11日(星期一)。

(二)四等考試:112年12月9日(星期六)至10日(星期日)。

(三)五等考試:112年12月9日(星期六)。

二、第二試口試:三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類科及四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第二試口試預定於113年4月13日(星期六)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並於第一試筆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肆、考試通知書:

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請於預定開放下載(112年11月24日起)至考試結束當日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考試通知書下載」下載列印。

詳細資訊請至考選部查詢:https://wwwc.moex.gov.tw/main/exam/wFrmPropertyDetail.aspx?m=6460&c=112200

112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各錄取分發區四等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表

分發區

類科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桃 園 市 

基 宜 區 (包 括 基 隆 縣 市、宜 蘭 縣 ) 

竹 苗 區 (包 括 新 竹 縣 、 南 投 縣 、苗 栗 縣 ) 

彰 投 區 (包 括 彰 化縣 、 南 投 縣 )

雲 嘉 區 (包 括 雲 林縣 、 嘉 義 縣 市 )

屏 東 縣

花 東 區 (包 括 花 蓮縣 、 臺 東 縣 )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合 計

一般行政

7

7

2

2

3

2

1

3

2

2

1

1

1

34

一般民政

14

18

3

4

1

5

6

1

2

10

2

10

3

1

80

社會行政

10

5

1

2

3

2

1

3

2

29

人事行政

13

5

3

5

1

1

1

9

法律廉政

1

1

地政

4

4

1

1

9

2

1

1

23

112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各錄取分發區三等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表

分發區

類科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桃 園 市 

基 宜 區 (包 括 基 隆 縣 市、宜 蘭 縣 ) 

竹 苗 區 (包 括 新 竹 縣 、 南 投 縣 、苗 栗 縣 ) 

彰 投 區 (包 括 彰 化縣 、 南 投 縣 )

雲 嘉 區 (包 括 雲 林縣 、 嘉 義 縣 市 )

屏 東 縣

花 東 區 (包 括 花 蓮縣 、 臺 東 縣 )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合 計

一般行政

4

5

1

1

1

2

2

2

2

1

1

22

一般民政

11

2

2

1

17

社會行政

4

3

2

1

4

1

1

1

17

人事行政

12

1

1

12

6

13

2

47

法律廉政

2

1

2

1

6

地政

9

21

2

3

13

2

4

1

1

2

5

4

1

68

法制

1

1

2

2

2

8

公職社會 工作師 

3

25

4

4

6

1

2

1

4

1

51

急徵!全台檢察官助理開缺中

急徵!檢察官助理開缺中
思法人挺學員,考取就發獎學金
給法律人更多選擇,司法工作多一項
法務部為因應偵查輔助人力不足
由各地檢察署對外招考檢察官助理職缺
小編整理已公告的簡章內容
有興趣的同學快來看吧!
要注意喔,各地檢的考試科目、時間都不一樣
(詳情請自行參閱簡章)


職缺 考試科目 題型 報名時間 考試時間 簡章連結
台北
地檢
10人 筆試(70%)-2小時
◆刑法
◆刑事訴訟法
◆特別刑法

口試(30%) 

選擇+申論(實例) 2023/9/7
~2023/9/13
筆試
2023/9/20(三)
9:10報到
9:30考試

口試
2023/9/26(二)
9:50報到
10:00考試

https://reurl.cc/9Rog28
新北
地檢
10人 筆試(70%)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80%)
◆公文(20%)

電腦中文看打輸入測驗
-不列入成績
-每分鐘40字以上
-通過始能參加口試

口試(30%)

未公告 即日起~
2023/9/15
筆試
2023/9/24(日)
8:30報考
8:50考試

打字測驗
2023/9/24(日)
11:10考試

口試
2023/9/24(日)
13:30考試

https://reurl.cc/K3KVZe
桃園
地檢
10人 電腦中文看打輸入測驗(2次)
-不列入成績
-每分鐘40字以上
-通過始能參加筆試、口試

筆試(60%)-2小時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洗錢防制法

口試(40%)

未公告 2023/9/1
~2023/9/15
打字測驗與筆試
2023/9/21(四)下午

口試
2023/9/26(二)

https://reurl.cc/Nya1qe

臺中
地檢
10人 筆試(70%)
◆刑法(40%)
◆刑事訴訟法(40%)
◆國文(含短文及公文)(20%)

口試(30%)

選擇+申論(實例) 即日起~
2023/9/11
筆試
2023/9/18(一)
9:00考試

口試
2023/9/24(日)
9:00考試
https://reurl.cc/5OgkOV
彰化
地檢
5人 筆試(70%)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含洗錢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70%)
◆國文作文(30%)

電腦中文看打輸入測驗
-不列入成績
-每分鐘40字以上
-通過始能參加口試

口試(30%)

未公告 2023/9/1
~2023/9/18
筆試
2023/9/24(日)
8:30報考
8:50考試

打字測驗
2023/9/27(三)
9:00考試

口試
2023/9/27(三)
13:30考試

https://reurl.cc/My714v
嘉義
地檢
3人 筆試(70%)-2小時
◆刑法
◆刑事訴訟法
◆特別刑法

電腦中文看打輸入測驗(2次)
-不列入成績
-每分鐘30字以上
-通過始能參加口試

口試(30%)

選擇+申論(實例) 即日起~
2023/9/12
筆試
2023/9/19(二)
9:00~11:00

打字測驗
2023/9/19(二)
13:30考試

口試
2023/9/19(二)

https://reurl.cc/q0Dzvn
高雄
地檢
10人 筆試(70%)-2小時
◆刑法
◆刑事訴訟法
◆特別刑法

電腦中文看打輸入測驗(2次)
-不列入成績
-每分鐘40字以上
-列入口試參考

口試(30%)

選擇+申論(實例) 即日起~
2023/9/11
筆試與打字測驗
2023/9/18(一)

口試
2023/9/25(一)

https://reurl.cc/QZpnXq

基隆
地檢
3人 筆試(60%)
◆刑法(30%)
◆刑事訴訟法(30%)

電腦中文看打輸入測驗(2次
-不列入成績
-每分鐘30字以上
-未通過不得參加口試

口試(40%)

申論(實例) 即日起~
2023/9/14
筆試
2023/9/20(三)
9:00~11:20

打字測驗
2023/9/23(六)
9:30考試

口試
2023/9/23(六)

https://reurl.cc/nLV6Nl

學員考取後請儘速通知小編

提供考取心得就能領取獎學金

——————

點擊私訊小編:課程諮詢、優惠領取都在這邊

113年度正課試看課程|試看講義區|Sense思法人

還在思考師資與課程選擇嗎?

不怕你比較,就怕不來看

#最多線上課程影片資源的思法人

新年度試看課程首波公開啦!

試看課程的講義請點選下列連結:
賴川民法👉https://reurl.cc/lDG6Yv

鄭候群行政法👉https://reurl.cc/dD6Zaq

信長行政法👉https://reurl.cc/GAW1m3

何昀峯現行考銓制度👉https://reurl.cc/eD1YkR

梅高文行政學👉https://reurl.cc/RzxZ29

邱子宇政治學👉https://reurl.cc/aV2yMG

謝松善刑案現場處理👉https://reurl.cc/Ov9W6A

謝松善刑事鑑識👉https://reurl.cc/x7nq21

陳建曄法院組織法👉https://reurl.cc/4oZ0ev

齊安智慧財產權法👉https://reurl.cc/YeyzDo

陳胤保險法👉https://reurl.cc/WGln4L

李晨法學緒論(警察升官等)&法學大意👉https://reurl.cc/Ov9W9r

112年度司法特考解題|李晨老師|民法|Sense思法人

【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 民法概要】

■■■ ──────────────

一、甲將其對乙之消費借貸債權以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出賣給丙,然甲對乙之消費借貸債權,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存在。試問:甲、丙間之債權買賣契約效力如何?丙就已支付價金以及其利息之損害,應如何向甲請求賠償?(25分)

──────────── ■■■

【擬答】約900字

一、甲、丙間債權買賣契約有效

(一) 按民法(下同)第246條第1項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二) 次按第350條規定,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此乃鑑於買賣契約之有償性,並為保護善意之買受人,特設權利存在瑕疵擔保之規定,是以不存在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買賣標的物者,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得依民法第353條規定行使權利,其買賣契約並非無效(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076號裁判參照)。

(三) 經查,甲、丙間買賣契約乃以「甲對乙之消費借貸債權」為買賣標的,然「甲對乙之消費借貸債權」,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存在,而屬買賣不存在之債權情形。依照第246條第1項規定,甲、丙間買賣「甲對乙之消費借貸債權」之契約似屬無效。

(四) 然而,依照上開實務見解之意旨,鑑於買賣契約之有償性,並為保護善意之買受人丙,以不存在之「甲對乙之消費借貸債權」為買賣標的物者,出賣人甲應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丙得依第353條規定行使權利,其買賣契約並非無效

(五) 因此,甲、丙間債權買賣契約有效。

(六) 丙得依照第353條、第226條第1項、第256條、第259條第2款、第260條向甲請求價金與利息之返還,並主張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1)按第353條規定,出賣人不履行第348條至第351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2)次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債權人於有第226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第226條第1項、第256條、第259條第2款、第260條分別定有明文。

(3)經查,承上所述,甲、丙間債權買賣契約有效,而構成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依照第353條權利瑕疵擔保規定,及第256條關於給付不能之規定,解除該買賣契約,並依第259條第2款之規定,請求甲返還付價金以及其利息。再者,若丙有相關履行利益之損害,亦得依照第226條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4)因此,丙得依照第353條、第226條第1項、第256條、第259條第2款、第260條向甲請求價金與利息之返還,並主張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觀念補充: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壹、瑕疵擔保責任

一、意義

所謂瑕疵擔保責任,係指出賣人就買賣標的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所應負之法定擔保責任。所謂「瑕疵」,係指出賣人所交付之物或移轉之權利,未符合債之本旨而存有缺點,即不符合當事人「約定」之內容而言,故「瑕疵」之概念,係「主觀」、「相對」者

二、責任性質

(一)法定責任
出賣人應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係出於法律規定,而非出於當事人約定。惟民法關於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並非強行規定,當事人得以特約免除、限制或加重之,此乃規定於民法第366條。

(二)無過失責任[1]

只要買賣標的存有權利或物之瑕疵,不問出賣人關於該瑕疵之存在或發生,是否有過失,出賣人均須負擔責任,而屬一種「無過失責任」。

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349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民法§350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民法§351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352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民法§353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一)意義
所謂權利瑕疵,係指出賣人所移轉之權利,帶有不該有的負擔,甚至該權利客觀上根本不存在,即物本身並無瑕疵,而是該物帶有一些負擔。而買賣契約既然係以財產權之取得為目的,在物之買賣,出賣人不但應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且應移轉一個如買賣契約約定之所有權狀態給買受人。換言之,只要該標的物帶有契約所未約定、且為買受人所不知的負擔,此種不完整的狀態,即為權利瑕疵

(二)要件

1.該瑕疵須發生於買賣契約成立之前,限於「自始瑕疵

(1)民法之所以在一般債務不履行規範外,另設權利瑕疵擔保的規定,一定是有所不同。

(2)所謂「債務」,解釋上係於債之關係有效成立「後」,始依債之內容而發生。故當契約成立當時,標的物所有權上並無權利瑕疵存在,而係在契約成立「後」始發生,此時應討論者為該權利瑕疵發生的原因,可歸責於何人,即債務不履行責任。

(3)倘若該權利瑕疵係於買賣契約成立之前,則在該權利瑕疵發生當時,並無債務成立,也無債務不履行可討論。然而,該權利瑕疵畢竟已經發生,必須有法律規範以調整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故設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2.相對人對瑕疵存在善意不知情
民法第351條為「瑕疵相對性」之規定,蓋瑕疵為相對性,而非絕對性之概念,若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即知悉「瑕疵」之存在,該「瑕疵」即不能被稱為「瑕疵」。

(三)類型

1.權利「無缺」擔保(第349條)

(1)意義
出賣人應擔保他人不得對買受人之買賣標的物主張「任何權利」。

(2)所有權「自始為他人所有」(自始主觀不能)

①當買賣契約存有自始主觀不能之情事時,出賣人無法將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縱使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後,真正所有權人仍得依照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此即屬第三人(標的物真正所有權人)就標的物對買受人主張權利。

②因此,若係無權出賣他人之物,此為民法第349條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債務人(出賣人)對債權人(買受人)依照民法第353條規定應負擔「無過失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3)所有權帶有「物權負擔」

【案例思考】

甲將所有A地出賣給乙,然而甲於簽訂買賣契約前,已將A地設定抵押權給丙,而乙對設定抵押權之事並不知情,嗣後甲將A地移轉並登記給乙,試問乙得主張何種權利?

【解析】

出賣人甲將帶有抵押權負擔之A地所有權出賣給買受人乙,由於抵押權具有「追及力」,故乙取得者,為帶有抵押權負擔之A地所有權。若買受人乙在締約時對抵押權一事並不知情,乙得對甲主張第349條、第353條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請求無過失之損害賠償。

(4)所有權帶有「債權負擔」

【案例思考】

甲將所有A屋出賣給乙,然而甲於簽訂買賣契約前,已將A屋出租給丙,而乙對出租給丙之事並不知情,嗣後甲將A屋移轉並登記給乙,試問乙得主張何種權利?

【解析】

出賣人甲將已出租給丙之A屋出賣給乙,依照第425條第1項規定,乙在取得A屋所有權同時,亦承擔「出租人」之法律地位,故乙即便取得A屋所有權,也沒辦法自己自行使用收益。若買受人乙在締約時對租賃契約一事並不知情,乙得對甲主張第349條、第353條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請求無過失之損害賠償。

2.權利「存在」擔保(第350條)

(1)意義
原則上契約「標的物」如為自始客觀不能,依照民法第246條規定,該契約「無效」,例外在「債權或其權利」之買賣契約時,法律特別規定為「有效」,即民法第350條為第246條自始客觀不能之特別規定[2]。蓋此係鑑於債權是否存在難以查證,通常看到相關文件你可能就覺得債權存在了。

(2)案例思考
甲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予乙,因此對乙有一借款返還債權,甲將此一債權出賣予丙,惟甲於出賣該債權前,乙業已將上開10萬元之借款返還予甲。此時,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仍為有效[1],惟丙得對甲行使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權。

(四)法律效果
第353條之準用為「法律效果準用」,不以出賣人有可歸責事由為必要,即在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下,出賣人係負擔「無過失擔保責任」。

─────★★


■■■ ──────────────

二、甲擅自在登記為乙所有之A土地上興建違章房屋B以供居住,為乙所不知。嗣後,乙將A地設定抵押權於丙,作為向丙借款之擔保。借款期滿,乙未清償債務,丙向管轄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試問:甲對B屋有何權利?丙向法院聲請連同土地上之B屋併付拍賣,是否有理由?(25分)

──────────── ■■■

【擬答】約750字

(一)甲原始取得違章建築B之所有權

1.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下同)第758條訂有明文。次按自己建築之房屋,與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有別,縱使不經登記,亦不在民法第758條所謂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列(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39號民事判例參照)。

2.是以,甲乃出資興建B,縱使該房屋為違章建築,一經建造完成,即由建築物建造人甲原始取得所有權。

(二)丙無法向法院聲請將該違章房屋B與A地併付拍賣

1.丙無法依照第877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將該違章房屋B與A地併付拍賣

(1)按第877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2)經查,甲係於乙將A地設定抵押權於丙前,在A地上興建違章房屋B,縱使乙並不知情,仍不影響抵押權設定前已存在違章房屋B之事實

(3)因此,丙無法依照第877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將該違章房屋B與A地併付拍賣。

2.丙無法依照第877條第2項、第866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將該違章房屋B與A地併付拍賣

(1)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土地之使用收益權人,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第877條第2項、第866條分別定有明文。

(2)經查,甲與乙間並未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亦未成立其他使用收益契約,且甲係於乙將A地設定抵押權於丙前,在A地上興建違章房屋B。

(3)因此,丙無法依照第877條第2項、第866條規定向法院申請將該違章房屋B與A地併付拍賣。

                    觀念補充:違章建築基礎概念                    

內部關係

意義

所謂違章建築,係指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而發給建築執照[4],而擅自建造使用[5]或縱使有建築執照但未依照建築執照建造之建物

違章建築可分為「程序違建」與「實質違建」[6]

「程序違建」乃指其建築物之位置、高度、結構、與建蔽率等均不違反當地都市計畫建築法令規定,且獲得土地使用權,僅於程序上疏失[7],未領建築執照,擅自興工者而言,建造者仍可依法補辦執照並繳交相關稅款,成為合法建物

內部關係

意義

2.「實質違建」則係指不動產建物違反「建築法」及「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之規定且其建築行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並無從補正,而不得辦理保存登記。
(宣示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1)未經許可擅自於保護區內建築者。

(2)未經許可擅自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建築者。

(3)佔用既成巷道或堵塞防火巷者。

(4)於合法房屋頂上增建房屋,或設置簷高超過二公尺之棚架者。

(5)於合法房屋法定空地上增建房屋,或設置寬度大於二公尺,簷高超過三公尺之棚架者。

(6)建築物建蔽率或其高度不符規定者。

(7)建築物附設防空避難地下室面積不足,無法補足者。

(8)基地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不符合省、市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者。

(9)基地面臨既成巷道不符合「面臨既成巷道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原則」之規定者。

(10)違反其他有關建築法令規定,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補照者。

是否為定著物?

(一)按民法第66條第1項所謂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凡屋頂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其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者,即屬土地之定著物,買受此種房屋之人,乃係基於法律行為,自須辦理移轉登記,始能取得所有權。
(最高法院63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經查,違章建築既然是不動產建物[8],即須符合民法對定著物之要件,故若其符合定著物要件,即代表出資興建違章建築者,仍係「原始取得」該違章建築所有權[9],不以登記為必要。

債權契約:
得否為交易客體

(一)違章建築物雖違反相關法規,為地政機關所不許登記,而不得辦理保存登記,進而不得辦理所有權之移轉登記。

(二)然而,實務[10]認為,其仍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尚非不得以之為交易之標的,故以違章建築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有效。

內部關係

物權契約:得否移轉所有權?

(一)不得移轉所有權
依照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依法律行為設定物權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違章建築既然不得辦理建物之保存登記(759),當然也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758,而不得以法律行為移轉違章建築之所有權。

(二)得移轉事實上[11]處分權

1.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
(最高法院67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2])。

2.實務這樣處理的原因在於,既然肯認違章建築得為交易客體,但又否定違章建築的「所有權」不能進行移轉,則以違章建築為買賣標的之契約,實際上該如何處理雙方當事人之法律關係?對此,最高法院67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乃創設出「事實上處分權」概念,讓當事人在買賣違章建築時,雖然不能移轉違章建築之「所有權」,但得移轉其「事實上處分權」

3.另外,關於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之移轉時點,通說與實務是以出賣人「交付」違章建築以及辦理「稅籍變更登記」,二者綜合判斷之。

4.故在出賣人移轉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給買受人後,應注意者係,出賣人仍為違章建築之「所有權人」,買受人則係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人」,但出賣人此時並不具備一般所有權之使用收益處分權能,蓋這些權能已經移轉到買受人身上。

5.此外,違章建築之所有權人在移轉事實上之處分行為後,不得對於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人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應屬當然。

得否主張
時效取得

取得時效制度,係為公益而設,依此制度取得之財產權應為憲法所保障。民法第768條至第772條關於因時效而取得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之規定,乃為促使原權利人善盡積極利用其財產之社會責任,並尊重長期占有之既成秩序,以增進公共利益而設。此項依法律規定而取得之財產權,應為憲法所保障。以有建築物為目的而因時效完成取得他人私有土地之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與該建於他人土地上之建築物,是否為「合法建物」無關(釋字第291號解釋參照)。


債權關係之請求

不當得利與
侵權責任
★★★

爭點:違章建築遭他人無權占用時,得否主張侵權責任或不當得利[13]

(一)侵權責任
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權利,係指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所謂既存法律體系,應兼指法典(包括委任立法之規章)、習慣法、習慣、法理及判例。受讓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受讓人雖因該建物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僅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但該事實上處分權,具占有、使用、收益、事實上處分及交易等支配權能,長久以來為司法實務所肯認,亦為社會交易之通念,自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權利。

(二)不當得利
按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是否該當上述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應以「權益歸屬」為判斷標準,亦即倘欠缺法律上原因,而違反權益歸屬對象取得其利益者,即應對該對象成立不當得利。又未為所有權登記之建物之占有利益,應歸屬於享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第三人未經事實上處分權人同意而占有該建物,受有占有之利益,致事實上處分權人受有損害,且無法律上原因時,該事實上處分權人自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其占有。

民法§425

爭點: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5條所有權不破租賃之適用[14]

(一)按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民法第45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同法第455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又按「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民法第425條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雖以「所有權讓與」為明文,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因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僅得以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所取得之事實上處分權,較之所有權人之權能,實屬無異,依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所謂「所有權讓與」,解釋上應包括就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物受讓事實上處分權之情形始符法意。

債權關係之請求

民法§426-1

爭點:租用基地所建築之房屋為違章建築,於承租人將「事實上處分權」讓與第三人後,第三人得否向出租人主張民法第426條之1租地建屋契約物權化?

(一)肯定說[15]
實務見解多認為事實上處分權與所有權人之無異,而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26條之1條規定。

(二)否定說[16]
違章建築無法辦理保存登記,有遭到拆屋還地之風險,未必能達到民法第426條之1維持物之價值與效益之目的。

民法§425-1

爭點:房屋所有權受讓人得主張推定租賃,惟違章建築受讓人所得權利為「事實上處分權」,是否得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推定租賃關係?

(一)肯定說[17]
實務認為,事實上處分權與所有權人之權能,實屬無異,民法第425條之1,所謂「所有權讓與」,解釋上應包括就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受讓事實上處分權之情形

(二)否定說[18]

1.基於文義解釋,民法第425條之1所稱所有權,並不包含事實上處分權。

2.違章建築本具有危險性,原本即應面對拆除之命運,土地所有人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拆除違章建築返還基地,並無害於社會經濟,故不應將第425條之1規定類推適用於違章建築之情形。

債權關係之請求

民法§426-2

爭點:若基地承租人所建之房屋為違章建築時,承租人是否有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一)肯定說[19]

1.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租地建屋之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旨在使地上建物之利用與其基地所有權合歸於一人,藉以發揮土地之利用價值,盡經濟上之效用,並避免租賃關係消滅後,建物因無使用土地權限遭拆除還地,防杜紛爭。

2.違章建築者,雖不能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但並非不得為交易、讓與之標的,買受人受領交付而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且基地出賣時蓋有之該房屋具有一定之經濟價值,承租人與基地所有人訂立租約時,係約定以在土地上有房屋(建築物)為目的,即不因該房屋嗣後被拆除而影響其原本已取得之優先購買權,以貫徹法律就優先購買權重在使基地及其上之房屋合歸一人所有之旨意及實務上對違章建築賦與事實上處分權之內涵。

3.吳從周教授[20]亦認為,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應與所有權本質無異,為貫徹優先購買權之意旨,應以肯定說為宜。

(二)否定說[21]
違章建築有礙市容觀瞻,並影響公眾安全,而有隨時被主管機關拆除之可能,與第426條之2及土地法第104條之房地合一立法政策意旨有違,故以合法建物為限,使能主張基地優先購買權,較為合理

物權關係之請求

民法§767Ⅰ
★★★

爭點: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主張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物上請求權?

(一)否定說[22]

1.認為事實上處分權究與所有權性質不同自無第767條規定之適用,且亦無類推適用餘地。

2.事實上處分權人僅能透過民法第242條代位權之規定,代位違章建築物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以資解除[23]

(二)肯定說[24]
認為事實上處分權與所有權兩者,在占有、用益權能之範疇內,具有同一性,遇有他人不法干擾時,應許事實上處分權人主張「類推適用」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其物且亦有認為可直接適用者

(三)本文認為

1.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目的在於,維護物權之積極使用權能,而違章建築之使用收益處分權既然已經藉由交付,而移轉於事實上處分權人,若不允許事實上處分權人行使物上請求權,將無從確保事實上處分權人享受對於違章建築之積極權能。

2.退步言之,縱使不承認事實上處分權人得直接適用、類推適用物上請求權規定,仍可主張民法第962條[25]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民法§962

(一)按第962條規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次按本條所稱之占有人,無論是直接、間接或無權占有均包含。

(二)因此,若該違章建築遭他人無權占用,該違章建築之所有人、承租人自得主張第962條請求返還。

─────★★

                    觀念補充:給付拍賣制度                    

壹、併付拍賣之意義

所謂併付拍賣,係指將「非」抵押權效力所及之不動產或權利,於拍賣時一起拍賣,不過抵押權人就併付拍賣部分之價金,仍無優先受償之權。此為增加拍定人應買之意願,或兼顧社會整體經濟效用。

貳、併付拍賣之類型

一、建築物「設定抵押權後」建物所有人加建獨立物(§862Ⅲ但書)

・民法§862

Ⅰ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Ⅱ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Ⅲ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一)舉例
甲向乙借款,而將其A屋設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又於該A屋上興建一獨立B陽台,然甲未於期間內清償債款,乙實行抵押權,而由丙拍定。

(二)說明

1.依照民法第862條第3項但書規定,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877條之規定。即抵押權人乙於必要時,得聲請法院將該建築物(A屋)及其附加物(B陽台)併付拍賣,但就附加物賣得價金,無優先受償之權,就附加物部分所賣得價金,抵押權人無優先受償之權,應歸還所有人

2.理由在於,雖然附加部分屬於獨立之物,其與抵押物之間不具有主、從關係,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惟因附加之獨立建物,緊鄰抵押物,若於抵押權人乙實行抵押權而拍賣抵押物(A屋)後,該獨立之定著物(B陽台)仍由抵押人甲保有所有權,將影響抵押物之價值,才會賦予抵押權人乙得準用民法第877條第1項併付拍賣規定,以保障抵押權人乙、抵押人甲、拍定人丙之權益

……………………完整講義請點連結見PDF檔案……………………


[1] 擔保責任本質上就是一種無過失責任。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按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民法第246條第1項、第24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全部或一部)「不能之給付」係指「客觀之不能給付」而言(民法第246條立法理由參照),自即包含「(於契約成立時)自始不存在之契約標的」。惟按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為無效,民法第350條亦有明文;此乃鑑於買賣契約之有償性,並為保護善意之買受人,民法第350條特設權利存在瑕疵擔保之規定,是以不存在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買賣標的物者,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得依民法第353條規定行使權利,其買賣契約並非無效(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076號裁判意旨參照)。基此,民法第350條實即民法第246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亦即:若係屬債權或其他權利之買賣契約,買受人若要主張該債權或其他權利有全部或一部不存在之情形,即應依民法第350條、第353條權利瑕疵擔保規定以為請求,而不得再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規定主張該全部或一部之買賣契約係屬無效。」

[3] 因為債權相對物權買賣來說,較難進行查證,故為了保障交易相對人,契約仍有效。

[4] 代表經過評估後,你的房屋是安全的。

[5] 建築執照,指建築物於申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使用、拆除之前,應將建築計畫、工程圖樣及說明書,送請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同意,所發給之一種建築認可文件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認可,並發給建築執照者,不得擅自建造、使用或拆除建築執照又可分為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及拆除執照四種

(一)建造執照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之建築執照。

(二)雜項執照指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之建築執照(雜項工作物包含營業爐電、水塔、瞭望臺、廣告牌、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駁嵌、高架遊戲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室,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昇降設備、防空避難及挖填土石方等工程)

(三)使用執照指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之建築執照。

(四)拆除執照指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之建築執照。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具備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主管建築機關於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書件時,應於規定時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執照,但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予以延長。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亦應於規定時日內開工,逾期,執照作廢。建築物工程完竣後,起造人會同承建人及監造人向原發給建造執照機關,申請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電或申請營業登記與使用。

[6] 整理自內政部函64.10.17台內營字第656943號。

[7] 通常是邊蓋邊申請,即單純程序上不對,蓋政府建照通常不會這麼即時下來。

[8] 違章建築具有獨立的大門、樓梯,或獨立的自來水表、電表,而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具有獨立性。

[9] 第759條規定之適用。

[10]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236號民事判例:「違章建築物雖為地政機關所不許登記,尚非不得以之為交易之標的,原建築人出賣該建築物時,依一般規則,既仍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之義務,則其事後以有不能登記之弱點可乘,又隨時主張所有權為其原始取得,訴請確認,勢無以確保交易之安全,故本院最近見解,認此種情形,即屬所謂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予駁回。是其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既應駁回,則基於所有權而請求撤銷查封,自亦無由准許。」

[11] 代表不是法律上權利。

[12] 最高法院67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

[13] 整理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14] 整理自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77號民事判決。

[15]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172號民事判決。

[16] 林俊廷,違章建築與基地租賃、推定租賃及優先承買權,月旦裁判時報第29期,2014年10月,頁146-170。

[17]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

[18] 林俊廷,違章建築與基地租賃、推定租賃及優先承買權,月旦裁判時報第29期,2014年10月,頁146-170。

[19] 整理自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15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88號民事判決。

[20] 吳從周,違章建築與基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月旦法學雜誌第121期,2012年11月,頁15-17。

[21] 溫豐文,優先購買權之競合,月旦法學教室第156期,2015年10月,頁13以下。

[22]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86號民事判決:「查上訴人係因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而取得其夫陳枝山向法院拍得系爭未辦保存登記之一六八號、一二三號房屋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是上訴人無法經由登記取得該等房屋之所有權(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則上訴人就該等房屋固有事實上處分權,惟事實上處分權究與物權性質不同,並無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之適用。

[23]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24] 曾品傑,民法物權編所有權修正評析──以通則部分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27期,2009年11月,頁25-26。楊芳賢,違章建築物遭毀損時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月旦法學教室第151期,2015年5月,頁14。

[25] 民法第962條:「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112年警察、一般警察上榜名單更新,二試體測及內軌受訓資訊注意事項

112年警察考試筆試成績於8/17放榜

歡迎各位學員回報你的好消息,並領取上榜獎學金

考選部查榜:https://www.moex.gov.tw/main/wfrmExamList.aspx

一般警察考試二試體測資訊

舉辦時間:112/10/18

合格標準:

女生/立定跳遠130公分以上,800公尺跑走280秒內完成。

男生/立定跳遠190公分以上,1600公尺跑走494秒內完成。


奮戰了許久,卻差臨門一腳的同學

草泥狗想對你說:

邁向夢想的路難免崎嶇

思法人會繼續陪同學一起奮戰

成為帶領同學迎向下回成功的燈塔

無論迷惘或徬徨,我們都將為你照亮成功之路!

——再接再勵,一起努力——

差分優惠內容

活動時間:8/17(四)~8/24(四)

活動方法:放榜後將成績單私訊客服,即提供下方相應優惠

——警特內軌正課套組優惠——

🔸 平均分差2分內

↠↠ 套組折扣4800元,送全套總複習

——警特外軌專業套組優惠——

🔸 平均分差2分內

↠↠ 套組折扣3500元,送全套總複習(不含心理學)

↠↠ 四等警察再送警察必修課(刑法選擇題、英文正課)

——正課雙科優惠價——

🔸差分2分內↠↠ 20800元

〔🔹差分2~10分另有優惠,歡迎洽詢〕

追逐警察夢的人們

思法人提供最適合您的函授課程

👏在線學習|觀課時間自由調配

👏實體課程|現場聽課與老師問答

👏由淺入深|從零基礎帶領你了解法律

⠀⠀⠀⠀

#開放北中高部分面授與免費試聽 歡迎來訊詢問課表

#路再辛苦遇到好老師就可以堅持

警察特考_差分優惠_警察

——————

點擊私訊小編:課程諮詢、優惠領取都在這邊

熱騰騰的113年度考選部考試年度排程表出爐囉!

還在入手國考的邊緣試探嗎?

今年正是入手的好時機!

2024年開始高普考許多類科的科目都進行了刪減,

準備的科目變少準備起來更上手!

跟著思法人的優質師資讓你的考試力直接飆升!

優質課程這邊買:https://senseoflaw.com/product-list.asp

思法人熱銷款!警特特考報名日期預計為113.03.08(五)-03.18(一),筆試日期113.06.15(六)-06.16(日)~想要知道上榜的秘訣嗎?快點手刀報起來!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報名日期預計為113.07.23(二)-08.01(四)

思法人招牌課程司法特考&調查局特考,司特無論是三等、四等、五等的課程都替同學準備好了!報名日期都預計為113.04.30(二)-05.09(四)

來來來~同學最愛的高普考,思法人也有!

報名日期預計為113.03.12(二)-03.21(四),筆試日期113.07.05(五)-07.09(二)

現在準備最合適,類科最多、缺額也最多,國考入門超香~

第二次上榜機會,地方特考也一定要報名~

報名日期預計為113.09.10(二)-09.19(四)

想考社工師的同學注意!

預定報考日期為112.10.17(二)-10.26(四),預計考試日期113.02.03(六)-02.05(一)

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報名日期預計為113.04.23(二)-05.02(四)

國防法務官~報名日期預計為113.08.07(三)-08.13(二)

地政士的考生們看過來~預定報考日期為113.02.27(二)-03.07(四),預計考試日期113.06.01(六)-06.02(日)

不動產估價師~報名日期預計為113.05.14(二)-05.23(四)

不動產經紀人~報名日期預計為113.08.06(二)-08.15(四)

優質課程這邊買:https://senseoflaw.com/product-list.asp

考選部公布明年考試期程
新聞連結:https://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3&menu_id=42&news_id=5998

113年度高普考試專業科目後各科佔比表

全文出處:考選部

高普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彈性多元調整方案將自113年考試開始適用,考選部日前已公布最新的命題大綱內容,而專業科目減列後,各科目的成績占比也隨之調整。高考三級部分類科減列1或2科者,每科的占比從原本的13%調整為15.6%或19.5%;普考部分類科減列1科者,每科占比從16.67%調整為20%。

考選部說明,高普考試專業科目減列後,高考三級計83類科減列2科、13類科減列1科、5類科維持列考6科;普考計66類科減列1科、5類科維持列考4科。至於總成績計算,高考三級是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其中普通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占14%、「國文」占8%,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78%;普考總成績則是按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

考選部表示,本項新措施係以「專業知能核心化、擇才條件友善化」為精進方向,透過減少筆試應試負擔,搭配多元考試方式取才以及提升用人機關參與,漸進改革調整考試方式。歡迎符合應考資格者及早準備,踴躍報考,加入公共服務行列。

高普考試全新考科佔比圖

好聽PODCAST版
(點擊圖片前往聆聽)

新制高普的投考建議_何昀峯老師

【陸海空軍刑法、軍事審判法就交給思法人】112國防法務官童同學上榜心得

國防法務官上榜心得

本人過去大學從醫學工程系畢業,後來唸了清大科法所,經歷過律師考試幾次,每次都以幾分之差飲恨。在偶然看到新聞說國防部組織法修正,增加國防法務官職位,並且將比照律師考試方式考試。就想說給自己一個機會好好測試自己。

在考試上,國防法務官當然難度不如司律那般複雜,但確實是一個非常好測試自己的考試。國防法務官考試題目通常會點出爭點,所以不用特別去找刁難的爭點在哪,但是要熟悉實務的見解,不用特地點出學說見解或是以學說作結,但自己可以提出自己的見解(偷一點學說)然後給予適當的評價或結論。

思法人的總複習一共是兩科,也就是與一般律師不一樣的科目:陸海空軍刑法、軍事審判法。兩位老師都是非常厲害的軍法官退下來的,在介紹上很有經驗,也很會把這些科目與普通刑法刑訴做連結,並且介紹異同之處。其實我覺得也相當於在過程中幫自己建構一個很大的連結。

其實準備考試這種事,要讓他融會貫通,需要帶入一些畫面感跟想像,在處理軍事相關法律問題也是。

最後,其實就把基礎法學學好,然後實務見解有印象,並且好好的準備,相信這個考試是不難。也告訴各位法律苦海浮沉多年的同儕,不要氣餒,總有一天會看到光的。祝福各位未來也都能早日脫離考試並發揮專長專業。

選擇可用的優惠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