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年普通考試 地方政府與政治 解題
【普考申論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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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針對地方公職人員提出的罷免案原本極難成案並獲得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民國105年底修正放寬相關規定,自此光後有村里長、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遭到原選舉區通過罷免。請說明現行法規對於地方公職人員罷免的門檻及通過條件,並比較說明單一席次選區及多席次選區兩種選制罷免結果所反映民意的差別何在?(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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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答】字數:790
有關我國現行罷免制度,及不同選制下罷免所反映的民意,依題意討論如下:
(一)地方公職人員罷免之選罷法規範
1.罷免門檻
(1)提議門檻:依第75條,地方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區選舉人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再依第76條,提議人數應為原選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2)連署門檻:依第80條,地方公職人員罷免連署期間,於行政首長為40日;民代及村里長為20日。另第81條規定連署人數應為原選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2.罷免通過條件
依第90條,罷免案之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若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均為罷免不通過。
(二)單一與多席次選區罷免結果反映之民意差別
1.單一選區:反映兩大陣營動員對決之延續
單一選區是以簡單多數為當選原則,選舉中易出現兩大黨對決情況。同理,於罷免上亦形成兩陣營對壘局面。
若原落選陣營得票數超過總投票人數25%,其將號召支持者同意罷免;反罷免方則需相應動員,若預期同意票將超過25%之門檻,便需動員投票使反對罷免票大於同意票。
最終,在單一選區的罷免將成為兩陣營共同動員以爭取更多票數的情狀,反映雙方支持者之民意。
2.多席次選區:反映對特定人選之不滿程度
多席次選區下,僅需獲得一定比例支持(可能低於25%)便能當選。相較於罷免門檻,表面上呈現的是罷免較當選門檻高。
若當選者得票數低於25%,其策略將是降低同意票數,使同意票無法超過25%。否則,縱使其動員所有支持者投下反對罷免票,其票數依舊有限。
由於多席次選區並非零和的競爭,一般選民對罷免特定當選人與否端視對其不滿之程度。除非高度不滿,否則多半採取消極不投票的觀望態度。如此將使同意票低於門檻而罷免不通過。
綜上,可見不同選制下罷免案所呈現民意之差異。對此,實需進一步思考針對不同選制合適之罷免機制,以體現民主政治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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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當前行政區劃方式造成整體發展失衡,尤其是中央以下層級自治區 域的劃分影響更大。請說明現行區劃的法制依據,以及造成何種發展失衡?(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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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答】字數:853
有關地方行政區劃方式,可根據歷史傳統、地理環境、人口分佈或地區經濟情形加以區分。又我國當前行政區劃之法源依據及所生之問題,以下依題意析論之:
(一)現行行政區劃之法制依據
我國當前行政區劃主要法源為地方制度法,該法第3條將地方分為省、直轄市。省之下劃分為縣、市;縣之下劃分鄉、鎮、縣轄市。直轄市與市之下則均劃分為區。而第4條則規範了區劃標準:
1.直轄市:人口大於125萬人,且在政、經、文及都會發展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之。
2.準用直轄市規定:人口大於200萬之縣,準用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3.市:人口大於50萬小於125萬人,且在政、經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之。
4.縣轄市:人口大於10萬人小於50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之。
(二)現行行政區劃之問題
1.縣市邊緣化:
我國當前近七成人口聚集於六都之中,高度都市化一方面造成都市生活品質的威脅,另一方面縣市的邊緣化也使非六都地區青壯人口外移,連帶產業發展不易,徒留老與幼在非都市地區。
2.資源分配不均:
根據當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直轄市獲分配了約六成的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餘13縣3市僅分配約兩成五。導致嚴重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加諸縣、市之財政情況多半不如直轄市理想,使當前行政區劃與分配稅款造成的資源不均情況雪上加霜。
3.資源難整合:
隨著交通及產業發展,跨域人口流動更為頻繁,公共議題也更為複雜。當前行政區劃未能順應生活圈之發展,如北北基、中彰投、嘉義縣市、新竹縣市等,形成一生活圈多個地方政府的情況。使資源較難整合且易重複投入,不利區域治理之推動。
4.削弱基層民主:
六都成形後,升格的四都及原高雄縣隨著改制而廢除了鄉鎮市的設置及基層選舉,改以市政府派任的區長替代之。使學者批評此舉削弱了我國七成人口地區的基層民主動能,而代之以議員、市長的選舉亦讓政治對壘取代基層需求與社區事務討論。
綜上,學者指出我國基於政治考量而為的直轄市升格,以及未整體調整財政分配、行政區劃,導致當前諸多地方治理上的難題。實為應持續關注並想方加以處理之國土發展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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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院於112年5月通過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明訂曾犯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之罪、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槍炮與洗錢,及收受使用財源 不明等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終身不得參選等規定。這次修法對於臺 灣地方政治生態造成相當衝擊,請從選舉動員、政治結盟,以及政治與社 會關係三個層面,根據近年黑金政治的發展經驗,分析此次修法對臺灣地 方政治生態的衝擊。(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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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字數:766
2022年地方大選後,執政黨遭受抨擊與黑金掛夠。為回應社會輿論,立法院迅速完成選罷法修法,限制具特定前科者參選之資格。有關此次修法之影響,依題意討論如下:
(一)選舉動員
1.派系動員趨於檯面下
現況下選舉中政治對決仍較議題討論重要,候選人仍須仰賴大量資源與人脈以勝選。修法後可能使黑金動員轉往檯面下,仍透過灰色地帶影響選舉過程。如以民間團體或企業聯誼名義,實際上幫助特定候選人進行造勢。
2.遏止黑金動員功能待釐清
黑金對政治的影響,於選舉中僅是冰山一角。實際涉及整體政治、社會、法律體制的結構。是以,單就候選人資格進行設限,恐流於表面上的便宜之計。於選舉動員排除黑金勢力上難有實質影響。
(二)政治結盟
1.派系新興候選人之養成
修法後,有前科紀錄之現任民代、官員無法參與往後選舉。其背後地方勢力遂改推「政二代」或助理接班。形式上促成新興從政者的出現,但實質上仍是「新瓶裝舊酒」的情況,難以撼動原有地方勢力。
2.選擇性立法恐引發政治鬥爭
修法過程中哪些罪行該被納入不得參選的身份,背後仍有政黨與修法者的利益盤算。該些受修法衝擊之政治人物與勢力,可能與因修法得利者間產生鬥爭,不利政治穩定。
(三)政治與社會關係
1.過度限制人民選舉權之疑慮
修法針對特定犯罪者令其「終身不得參選」,形同完全剝奪其參政權。於比例原則上,似與憲法第23條有所相違。且「褫奪公權」係需經法院判決而施予人民,逕以法條剝奪參政權之正當性不無疑慮。
2.公民政治信任感與效能感
黑金掛鉤可能損及社會大眾的政治信任感,認為政治人物僅服膺於個人與特定團體利益。此次修法回應民眾不滿,有助維繫公民之政治效能感。後續社會的政治意識上的變化,則視修法後能否遏止黑金政治而定。
以上,為此次修法可能對於選舉與政治的影響。黑金政治是民主化進程中不可迴避的問題,除法制革新外,尚需整體公民意識的提升,方能逐步掃除黑金烏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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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稅法通則已通過20餘年,雖賦予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權限,但實施多年對地方政府財政挹注效果有限。請說明地方稅法通則所規定地方可以 開徵的地方稅課有那些?造成徵收效益不如預期的法制上、政治上與行政上的主要障礙有那些?(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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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字數:699
財政收支劃分法作為我國當前最重要之地方財政規範,影響了公共資源的收入、支出及調節情況。地方稅法通則則規範了我國各級地方政府課徵地方稅的相關事宜。以下,依題意說明根據該通則地方政府可課徵的稅課及徵收不如預期之障礙:
(一)地方政府可開徵之稅課
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2條,地方可以開徵之稅課包含1.特別稅課;2.臨時稅課;3.附加稅課。
(二)地方徵收未如預期之障礙
1.法制面:
(1)徵稅限制:稅法通則於期限上規定特別與附加稅課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兩年。於徵收對象、手段、額度等面向亦有限制,使地方政府徵收上較缺乏彈性。
(2)程序繁瑣:基於租稅法定原則,地方政府若欲開徵地方稅課,需以自治條例頒佈,過程要經過地方議會的審議並於通過後報請中央備查,程序較為繁瑣。
2.政治面:
(1)選舉因素:政治人物因需面臨選票壓力,多半不願意開徵地方稅課以免得罪選民。造成法規雖賦予地方政府開徵權力但實際運用有限。
(2)財政劃分:當前中央-地方財政關係下,資源較集中中央政府,地方則多依賴統籌分配款及補助款以支應財政,缺乏自行籌措財源之動機。
3.行政面:
(1)人力成本:若要開徵地方稅課,是必須增加專業人力投入條例擬定、合法化及後續執行徵收作業。惟地方政府業務繁雜,人力吃緊,恐能再增加額外人手以處理相關工作。
(2)作業成本:除人力外,地方政府開徵稅課前尚需舉辦公聽會、再經議會審議,後續亦須於預算中呈現。乃至於徵收、運用、決算、審計環節。所增之作業成本與收入相比恐不敷效益。
以上,為我國當前地方可開徵之稅課類型及實際徵收面臨之障礙。對此,需就當前府際關係、財政分配、地方政治生態及至於公民對財政意識的提升等面向進行革新,方能逐步消弭障礙,健全地方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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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照司法院釋字第498號解釋,我國「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 法並有權責制衡關係」,與其他國家地方立法與行政關係不盡相同,若以美國地方的議會/市經理制為例,請從行政與立法權責關係比較我國地方自治組織制度特徵與美國議會/市經理制的差異。(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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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字數:742
美國地方政府呈現多元主義色彩,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政府形式如市長制、委員制、市經理制等。以下依題意比較我國地方政府與美國市經理制之差異:
(一)行政權
1.負責對象之差異:我國地方首長對議會及選民負責,民眾可以加以罷免;市經理僅須對市議會負責即可。相較之下,我國行政首長負責對象多元,更需回應與平衡政治面之各方價值。
2.行政首長權力之差異:我國地方首長除主持市政會議並具有人事任命權外,亦對議會具有提案、覆議等權力;市經理僅依照市議會之決議,發揮行政專業以將政策加以落實。雖亦有人事權,但並無法抗衡立法權。
3.行政領導組成之差異:我國地方首長由人民選出,籌組行政團隊,加以落實競選理念;市經理制下市長並無實權,由議會選出的市經理對議會決議加以落實,所呈現的是議會跨黨派協調下之共識。是以市經理較不會受到政治因素之影響,並且是基於專業選任而非政治考量。
(二)立法權
1.議會規模之差異:我國地方議會組成及規模視各縣市人口而定,大小不一;而市經理制的議會規模多半不大。兩者皆由民眾選舉產生,需對選民負責。
2.議會權力之差異:我國地方議會功能為監督行政權,包含法規、預算等等之議決,但無法直接控制行政權的政策制定與施政;市經理制的議會權限則較大,能主導該地區的發展方針,並選任合適之市經理處理市政。
3.行政、立法關係之差異:我國地方行政與立法彼此分立抗衡,各自由人民選舉及罷免,較高的政治性易導致政治衝突與僵局;市經理制下行政、立法權偏向合一,由議會主導而行政僅配合加以執行,正當性亦由議會賦予,選民僅能透過議員的選舉,左右未來地方政策方向。
以上,可見市經理制的特色為政治與行政分離的專業導向。惟此種制度存在選民無法直選行政官員、市長權力不足、議會無法被制衡等問題。是以實際上需依不同地區情形選擇合適之政府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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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相關法制規定,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應如何貫徹自治監督?如果地方行政首長違反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中央政府要求地方首長遵守地方制度法的監督程序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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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字數:769
地方政府於自治之餘,如何確保其自治能如實貫徹,需搭配中央政府加以監督。有關我國當前法制下,中央對地方政府與首長的監督,以下依題意說明之:
(一)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貫徹自治之監督
1.消極與積極監督:消極監督如中央以評鑑、監察等管制措施,以避免地方政府怠忽職守;亦可以積極作為如補助、政策指導等,協助地方有效推動業務。
2.合法與適當性監督:中央可透過檢視施政之合法性,避免地方政府濫權、違法、瑕疵等情況;或可於合法性外進一步檢視地方施政的適當性,能否真正促進公共福祉、維護公共利益。
3.事前與事後監督:中央可透過事前的同意權行使,先行審酌地方政府能否行使其權力;也能以備查的方式,要求地方政府提供相關報告予中央進行事後審查與把關。
(二)中央政府監督地方首長之程序
1.停止首長職務: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若直轄市、縣、市長(1)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2)涉嫌犯前述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3)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時;由行政院及內政部停止該首長之職務。
2.解除首長職權或職務:
(1)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9條,若直轄市、縣、市長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以及具該條其他款之情形時,由行政院及內政部解除職權或職務。
(2)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0條,若直轄市、縣、市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解除其職務。
以上,為我國自治監督的相關規範。惟當前潮流已由監督轉向溝通、協力,使過往上而下的中央-地方府際關係,朝向夥伴關係演進,以共同促進人民之福祉。

【高考申論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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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市政府為管理市內攤販經營事業,制定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其中規定,攤販經營許可申請,如涉及私人土地,而不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應檢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市民丙申請經營攤販位於他人丁之所有土地上,於申請時檢附所有權人丁之同意書,市政府發給許可證。於證件背面註記注意事項:核准設攤地點涉及私人土地經所有權人提出異議時,應於一個月內提供所有權人同意書,逾期未補正者,本府得註銷許可證之效力。丙開始經營後,丁欲收回租地,向A市政府表示異議,市政府遂要求丙提出同意書,逾期將廢止許可證。一個月期間過後,丙未能提出同意書,故市政府以B函註銷許可證。請問:B函是否合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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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本題的重點在於辨明附款性質,以及掌握行政程序法第123條廢止處分之要件。
此外,本題應該是北高行103年度訴字第198號判決改編而成,該判決認為註記是保留廢止權之附款,且是為確保「應檢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法定要件之履行。不過,就算沒有看過這個判決,只要掌握基本概念,就可以解出答案。
【參考答案】
(一)許可證背面註記事項係廢止權保留之附款,係A市政府為確保「檢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法定要件之履行所添加:
1.按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可知,為確保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行政機關得以之為附款內容。
2.次按,附款種類可分為「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等五種」,此於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性質上係解除條件,係行政機關於作成處分時,附加保留於將來發生廢止事由時,得廢止該行政處分之權限。此種附款係用於授益處分,告知處分相對人授益處分未來可能被廢止,排除相對人之信賴保護。惟行政機關在決定是否廢止處分時,仍需合法裁量是否廢止處分,不得任意廢止之。
3.經查,攤販自治條例規定人民申請攤販經營許可時,如涉及私人土地,應檢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始核發經營許可予人民,從而本件中A市政府為確保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於許可證背面註記「核准設攤地點涉及私人土地經所有權人提出異議時,應於一個月內提供所有權人同意書,逾期未補正者,本府得註銷許可證之效力」等語,乃確保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合先敘明。
4.次查,許可證背面註記事項,乃要求丙若未來經土地所有權人異議,應於一個月內補正同意書,逾期則廢止許可證,乃保留將來遭土地所有權人異議後一個月內,攤販仍無法再次取得同意書時,機關得以廢止許可證之權限,屬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4款「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之附款。
5.綜上,許可證背面註記事項係廢止權保留之附款,係A市政府為確保「檢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法定要件之履行所添加。
(二)A市政府以B函廢止許可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之規定,合法:
1.按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2.經查,丙開始經營後,丁欲收回租地,爰向A市政府提出異議,且丙在丁異議後一個月仍無法再次提出同意書。故A市政府既先以附款排除丙之信賴保護,其以B函廢止許可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之規定,當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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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檢具陳情書向某乙政府機關陳情,主張甲所有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相鄰建物違法施工裝潢,因其室內裝修廠商未具施工許可證,為保障系爭建物之安全,乃訴求乙禁止相鄰建物繼續施工。乙回覆甲略以:經查系爭建物之相鄰建物,業已委託設計建築師及合格室內裝修廠商施工,其施工期間及竣工查驗之結構安全,併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且該址業由審查機構之審查人員辦理竣工審查,並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在案等語。甲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試問:甲有無請求乙對檢舉內容為事實調查予以裁罰之公法上請求權,並具提起行政訴訟之原告適格?(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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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本題涉及保護規範理論之考點,在問人民有無相應之主觀公權利。
實務見解認為室內裝修所涉及之法規,非在保護特定範圍人民的個別利益,因此人民無相應之主觀公權利。但題目並未給予太多線索讓考生操作保護規範理論,縱使與實務見解之想法不同,只要言之成理,也應該能拿到相應分數。
另外本題跟最高行裁111年度抗字第296號有關,應該是從本案改編而成。
【參考答案】
甲無請求乙對檢舉內容為事實調查予以裁罰之公法上請求權,不具提起行政訴訟之原告適格:
(一)甲無請求乙對檢舉內容為事實調查予以裁罰之公法上請求權:
1.按公法上之權利與義務具不對等性,公法規定常晦暗不明,多僅就行政機關之職權或人民公法上義務而為規範,少有直接規範人民公法上權利,故判斷人民是否具公權利,常仰賴保護規範理論。
2.次按,保護規範理論者,係指公法權利的確認,應從探求相關法律規範之意旨著手,倘若該法規的規範目的,除保護公共利益外,同時兼及保護個人利益,則受保護的個人就因該法規而享有公法上權利。
3.又行政權的發動,固常以特定人民爲對象,惟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釋字第469號解釋),如認其規範目的僅在維繫公共秩序及增進民眾福祉,此時人民因公法規範而獲取之利益僅為反射利益,並無請求主管機關爲特定行爲之法律上請求權。換言之,法令如僅係規定行政機關之職權行使,並非賦予人民有公法上請求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之權利,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性質上僅是促使行政機關發動職權,乃屬建議、舉發之陳情性質。
4.經查,甲係就相鄰建物違法施工裝潢一事,訴求乙禁止鄰人繼續施工,故所應探究者,厥為本件室內裝修廠商未具施工證而於相鄰建物施工,其所涉及之建築法規是否係保護規範。而相關法規之規範目的在於提升室內裝修品質及維護公共安全之公益目的,非在保護特定範圍人民的個別利益,並未賦予人民有請求行政機關為事實調查予以裁罰之公法上請求權。
5.是以,甲既無任何公法上權利受到侵害,而其所為之陳情,僅係促請乙發動職權調查,乙所為之回覆僅是單純之事實敘述、理由說明,不具任何法效性。從而,甲無請求乙對檢舉內容為事實調查予以裁罰之公法上請求權。
(二)甲不具提起行政訴訟之原告適格
1.按本案適格者,可分為原告適格與被告適格,係指在具體訴訟事件中可否作為正當之原告或被告。而原告適格者,係指原告是否為其主張之權利享有者,乃行政訴訟實體有無理由之問題。在課予義務訴訟中,即係原告是否具有請求行政機關做成特定處分之請求權。
2.經查,甲並不具備請求乙對檢舉內容為事實調查予以裁罰之公法上請求權,不具實體法上請求權,故不具原告適格。

112年普通考試 公務員法 解題
【試題評析】
這次真的不是我在講,會不會是沒人要考廉政普考(開缺太少)了所以出題偏向樸實無華且枯燥。重點絕對是第二題和第四題,因為第二題配30分,第四題配20分,沒注意到的人在版面控制以及答題深度的掌握上就會走鐘。
請容我複製貼上我在人事行政普考現行考銓制度概要的分數預估,因為這兩張考卷的難易度真的差不多:
「倘若閱卷老師還算有人性,應該能以70分以上作為標準,說不定也有出現高分90分以上的可能。沒人性的走加鹽審查風格的話,人肉鹹鹹,我們就都各減個15分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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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為剛通過公務員考試及格之人員,對於環保議題非常關心,通過考試前,已經為A政治團體之公關部主任。請問甲是否在通過考試之日起,即無法繼續擔任A政治團體公關部主任之職?其可否於分發任職後,參加由A政治團體轉變而成之A政黨?(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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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本題的陷阱在一直試圖混要時間軸,而且論述的方式讓人抓不住到底在命題者所提的「考試及格人員」是不是就是指「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中的人員」的意思。所以先趕快把戰爭迷霧去除掉,告訴他,不管在分發任職前還後,一樣都要守規矩,後面答題的世界就寬廣了。
【解答】
(一)甲通過公務員考試後,即係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範對象
1.查本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2.次查本法第17條第7款規定,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3.是以,案內甲員無論於公務員考試錄取,實施學習或訓練階段,抑或分發任職經機關依法任用,皆須遵守本法之規定。
(二)甲依法不得再擔任A政治團體之公關部主任
1.查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2.依上開規定,甲於通過考試之日起,即無法繼續擔任A政治團體公關部主任之職。
(三)甲依法得繼續參加A政黨
1.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如前所述,茲不贅言。
2.另查本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規範並無二致,故甲自可於分發任職後,繼續參加由A政治團體轉變而成之A政黨,惟仍不得擔任政黨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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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於擔任中央A部政務次長期間,擅自於自己之通訊軟體公開表示A部某項政策思慮不周,應重新檢討,並以粗話評論,引發爭議,重創人民對於A部推動該項政策之信賴。請說明甲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員義務,可能經何種程序後,遭受何種處罰?(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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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配分最多,時間一定要花最多給他,版面也要朝三等考試版面致敬,至少1又2/3頁為佳。分高下的關鍵在政務人員即便不受「職務上言論」管制,私人言論依然得回歸到公務員服務法的品位義務評價,這也是我常常強調的,不是職務上言論,不代表不能被課責的觀念。
【解答】
甲應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其行為違反公務員義務,可經彈劾及懲戒程序處罰。以下依本案情境分別說明之:
(一)政務次長係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1.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服務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2.甲擔任中央A部之政務次長職務,該職務係機關編制內有給職,故甲應遵守服務法規範,不得違反公務員義務。
(二)甲之職務上言論不須機關同意,但私人言論人不得損害政府信譽
1.查服務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未經機關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2.次查「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第9條規定,政務人員發表職務言論免經同意。
3.再查服務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4.據上,甲擅自於自己之通訊軟體公開表示A部某項政策思慮不周,應重新檢討,可能有使用職稱發表與其服務機關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之事實,本應經機關同意始得為之。惟甲為政務人員,應以政治課責作為渠等之責任課予機制為宜,故發表職務言論,可免經機關同意。
5.然而,甲即使不受發表職務言論須經機關同意之限制,其私人言論仍不可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而甲針對A部政策以粗話評論,引發爭議,重創人民對於A部推動該項政策之信賴,顯然該當違反服務法第6條之情形。
(三)甲經彈劾及懲戒程序處罰,但不受部分懲戒處分
1.查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第2條第2款規定,公務員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2.次查懲戒法第23條及第24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各部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3.再查懲戒法第9條第4項規定,休職、降級及記過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4.綜上,甲之行為如經監察院或A部部長認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於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經懲戒程序處罰。
5.惟甲為政務次長,故不適用休職、降級及記過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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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為A縣B鄉之鄉民代表,甲之配偶乙在甲擔任鄉民代表之前,已經為C公司之負責人,在甲擔任鄉民代表後,C公司可否參與B鄉公所以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工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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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公務員法考題不多,於是大考前的特考風向就得留意。今年退除役轉任三等剛考完這個點,普考就馬上致敬。考的規定還算故定,所以可以拚加分點擴充內容,也就是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解答】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C公司仍可參與B鄉公所以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工程,以下說明之:
(一)甲為本法規範對象,C公司為甲之關係人
1.查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係本法所稱之公職人員。
2.次查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職人員之配偶擔任負責人之營利事業,係本法所定之公職人員關係人。
3.據上,甲為A縣B鄉之鄉民代表,應為本法規範對象;其配偶乙擔任負責人之C公司,為本法所定之公職人員關係人。
(二)C公司須經公告程序參與B鄉公所以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工程
1.查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同條項但書第1款另規定,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不再此限。
2.觀本案,甲身為A縣B鄉之鄉民代表,該鄉公所乃甲之監督對象,故原則上C公司如與公所發生交易行為,將發生違反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之情形。
3.惟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即可不受此限制,故C公司須經公告程序參與B鄉公所以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工程。
4.此外,C公司須依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B鄉公所則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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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說明各级消防機關,對於加班有何特殊規定?(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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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本題只佔20分,但令人厭惡的是竟然出偏人事行政的背誦式考題。回想一下概念架構,服務法第12條一般勤務和特殊勤務的規範是不同的,考場上想不起來的話,至少用釋字785幫忙擴充一定的內容,還是會得分的。
【解答】
各級消防機關係工作性質特殊而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茲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85號及公務員服務法說明其加班之規定如下:
(一)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85號解釋理由書
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攸關公務人員得否藉由適當休息,以維護其健康,應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健康權之範疇。上開制度設計除滿足行政組織運作目的與效能外,亦應致力於維護公務人員之身心健康,不得使公務人員勤休失衡致危害健康。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之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基於其任務特殊性,固得有不同於一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惟亦須符合對該等公務人員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之規定
1.第4項
各機關(構)應保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而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之健康,辦公日中應給予適當之連續休息時數,並得合理彈性調整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
2.第5項
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應勤(業)務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3.第6項
前二項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數下限、彈性調整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上限、更換班次時連續休息時間之調整及休息日數等相關事項,包括其適用對象、特殊情形及勤務條件最低保障,應於維護公務員健康權之原則下,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或授權所屬機關(構)依其業務特性定之。
112年高考三級 公務員法 解題
【試題評析】
普考的歡樂時光過完了,高考真是「殺人誅心」。命題老師很好心的把最簡單的題目放在第一題配30分,一定要好好把握!因為第二到四題要不是研究報告就是重記憶和要你中計,不容易啊……。
本次高分可能會比前幾年低非常多,得60分就很厲害,能拿到50分也可謂有認真準備。要有更高的分數,真的要看老師給分的習慣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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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於111年2月擔任A直轄市某局局長期間,將自己與友人乙親密合照上傳至公開之通訊軟體,隨即經大量媒體報導,該等親密照片疑似拍攝於公務場所,乙因私生活遭公開而承受身心痛苦。請依據公務員相關法令,說明甲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員義務,並可能經何種程序後,遭受何種懲戒?(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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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鄉親啊,我們期待的丁允恭案考出來了,懲戒法院110年度澄上字第3號判決和性騷擾概念。但是配分重點是基本動作,還有,題目沒有明示你A直轄市某局局長是政務人員,要小心。
【解答】
甲之行為違反公務員保持品位操守義務,經彈劾懲戒程序後,視其身分為政務職或常務職決定可受之懲戒處分。
(一)甲身為機關局長,係公務員服務法規範對象
1.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2.甲於111年2月擔任A直轄市某局局長職務期間,因該職務係機關編制內有給職,故甲應遵守服務法規範,不得違反公務員義務。
(二)甲於公務場所拍攝親密合照並上傳,行為違反公務員義務
1.查服務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2.次查服務法第20條規定,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
3.本案中,甲將自己與友人乙親密合照上傳至公開之通訊軟體,且該等親密照片疑似拍攝於公務場所,除遭媒體大量報導外,亦導致乙因私生活遭公開而承受身心痛苦。上述行為明顯有失謹慎,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員形象,且於公務場所發生親密關係,乃非因職務需要使用行政資源,故甲之行為違反公務員義務甚鉅。
(三)甲經彈劾及懲戒程序處罰,若其為政務人員不受部分懲戒處分
1.查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第2條第2款規定,公務員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2.次查懲戒法第23條及第24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各直轄市行政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3.再查懲戒法第9條第4項規定,休職、降級及記過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4.另查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2項規定略以,直轄市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5.又參照懲戒法院110年度澄上字第3號判決,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定「敵意環境性騷擾」,其成立要件,包括行為違反意願、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及造成敵意環境。是項性騷擾行為,並不侷限於以具有「性意味」為前提,舉凡行為人基於各種情感因素所為之言詞、行為等舉措,如已令相對人有不受歡迎之感受,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並足以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環境,即足當之。
6.綜上,甲公務場所拍攝親密合照並上傳之行為,並非執行職務行為;該行為造成乙因私生活遭公開而承受身心痛苦,已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性騷擾。上開行為應屬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應受懲戒行為,可依懲戒法第23條及第24條第1項規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7.惟甲如為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政務職局長,將不適用休職、降級及記過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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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為任職乙機關之公務員,收受年終考績乙等處分後,為了釐清考績評分之始末,並評估提起救濟之可能,向乙機關申請閱覽該年度之平時考核表。請問乙機關依據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得否否准甲之申請?若乙機關否准,甲得如何請求行政救濟?(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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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考課予義務復審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還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及第20條,必須熟悉資料及概念才能完整答題,不算容易。
【解答】
現行考績制度未規定受考人得申請閱覽該年度之平時考核表,甲得請求課予義務復審及行政訴訟救濟。
(一)乙機關得否准甲之申請
1.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2.次查考績法第20條規定,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3.經查上開規定,現行法律並未規定受考人得申請閱覽該年度之平時考核表,故乙機關得否准甲之申請。
(二)甲得請求課予義務復審及行政訴訟救濟
1.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
2.次查保障法第72條,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3.復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意旨,機關不待公務人員之申請,每年即應依職權予以年終考績,且受考人享有請求機關作成無瑕疵判斷或評定適當考績等次之請求權,準此,當公務人員認為機關作成之考績處分違法而侵害其權利時,即得提起課予義務復審,不以先向機關申請作成考績處分為必要。
4.據上,案內甲員為了釐清考績評分之始末,所提出調閱年度考核表之申請,考績法雖無明文規定,但考績評等之等次將影響公務人員晉敘升遷,以及發給獎金等權利(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350號判決參照)。故甲如不服機關駁回之申請,自得依保障法第26條及第72條等規定,提起課予義務復審及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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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論述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4款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四、丁等︰免職。」及第8條後段規定:「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丁等者,免職。」與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之懲戒。」是否牴觸?(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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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果然是熟悉的111年憲判字第9號最對味,從去年起考到今年綿綿不絕,而且這次不講武德,加考記憶力。我們不是大法官,有盡力論述即可。
【解答】
參照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旨揭規定與憲法第77條規定不生牴觸之情形,理由如下:
(一)考績免職由行政機關行使免職權,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1.免職權之性質屬行政權,且為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權限
法令政策之執行是行政機關之核心權力領域。法律就公務員之任命及免職固得就其資格、程序、效果等為一般性之規定,但不得完全剝奪行政機關之任命及免職權,否則即侵及行政機關人事權之核心。
2.考績免職權適合由行政機關行使並為第一次決定
(1)考績制度係行政機關人事權之重要環節,其結果一方面可供用人機關據以為獎懲、陞遷及免職等人事決定之依據,另方面也提供公務員必要之法定事由及法定程序之保障。
(2)法院之主要功能係在提供外部之事後救濟,且其救濟亦限於合法性審查,而無法及於妥當與否之合目的性審查。
(3)故不論是就組織、程序或專業能力而言,行政機關至少應為行使免職權之主要機關,法院實難以、也不適合完全取代行政機關,就是否考績免職逕為第一次決定。
(二)由行政機關行使懲處權作成免職處分,並未牴觸憲法第77條規定
1.現行懲戒與懲處制度,其事由固有重疊,然其目的及效果則均有別。就目的而言,懲戒為國家對於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行為之制裁(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參照);而懲處為國家綜覈公務人員於從業上之名實、信賞必罰,就其表現優劣,進行考評(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規定參照)。
2.就效果而言,現行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免除職務,其效果除免其現職外,並有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之效果;其所定之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有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之效果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參照)。而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之免職,則僅有免其現職之效果,而無根本剝奪公務員資格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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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為國立A大學專任教授,曾兼任A大學某系系主任、B大學主任秘書及C學院院長,被發現當時辦理教育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委託計畫、A大學及B大學校內統籌經費,以不實會計憑證方式詐領計畫經費補助款合計新臺幣400萬2,134元,同時該不實會計憑證為甲擔任實際負責人之私人公司所開立。試論甲除刑事責任外,可能須負擔如何之公務員法律責任?(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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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乍看之下,應該是用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和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來整治他。其實內有玄機,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法律要件把機關和學校分立,所以學校職務除非很特殊,否則並不受規範。
【解答】
甲除刑事責任以外,需負擔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之責任,但甲不須負擔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之責任,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甲違反服務法規應遵守之廉潔義務
1.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現為第2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2.查服務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略以,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亦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3.次查服務法第23條規定,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4.本案中,甲為國立A大學專任教授,於兼任A大學某系系主任、B大學主任秘書及C學院院長期間,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5.又甲以不實會計憑證方式詐領計畫經費補助款,顯然違反服務法第6條及第7條之義務規範,假借權力圖利並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應依同法第23條規定予以懲戒或懲處。
(二)甲非利衝法規範對象,不受利衝法處罰
1.專任大學教授、兼任系主任及兼任院長非利衝法公職人員
查利衝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11款及第2項規定,均未規範單純擔任教職、兼任系主任或兼任學院院長之情形,故單純擔任國立A大學教授,及兼任該校某系系主任及C學院院長,非利衝法規範之公職人員。
2.大學主任秘書亦非利衝法公職人員
查利衝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及其細則第2條第3項規定略以,按本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各機關(構)之幕僚長,及包含主任秘書,係利衝法之規範對象。然而,依上開條文規定,尚未將各級公立學校之幕僚長、副幕僚長列為利衝法之公職人員,故某甲兼任C大學主任秘書,非屬利衝法所定之公職人員。
3.綜上,客觀上甲之行為似有利衝法第5條,因其執行職務時之特殊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情形。但甲並非利衝法之規範對象,自當不得依據該法對其課責處罰。

【試題評析】
今年除了升官等考試外,過完地特各國就要跟考生們說掰掰了。這長久以來折磨我們人事行政考生,讓大家靠作文功力拚高下的考科,總算一路好走了(欸)。
不過呢,其實這次的高考三級考題,各國人事制度是非常好拿分,除了有《國家人力資源論壇》持續送分的基底以外,第一題、第二題和第三題都是難度不高的考古題。可想而知,如果要再戰地特,這麼甜的一科肯定要拿下。
很可能會有不少同學出現70分以上的成績(除非你們他X的根本沒在鳥我的提醒,我其實連第三題的內容都有提過),可以好好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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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今先進民主國家在文官考選程序上的共同特徵為何?(15分)請以西方與亞洲民主國家各一個為例加以闡述之。(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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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從111年地特開始,112年退除役也考,接著高考三級就考了。同樣的題目只是在一點細節做變化,只要把《國家人力資源論壇》和《國家菁英季刊》的資料看過,點出關鍵是「用人機關積極參與選才過程」,基本上就一切順利。
【解答】
參照各先進民主國家公務人才進用經驗,其共同特徵為用人機關積極參與選才過程,發揮實質影響力。茲依題意說明如下:
(一)各國文官考選程序公同特徵
先進國家公務人員考選制度趨勢多為部會分權,機關或職位導向的取才模式,測驗專業知識之餘,更強調應考人的工作態度與能力,故而輔以事前的性向與心理測驗,並搭配事中的口試來提高人才選拔的效度。即為用人機關積極參與選才過程之模式,又可概分為兩種:
1.人事主管機關僅辦理審查工作
人事主管機關負責「把關」,依據文官法制原則上位原則監督各機關選才工作,但不實際參與辦理人才之招募考試。
2.人事主管機關辦理考選作業
人事主管機關不但基於考選獨立原則規劃政策,且專責辦理考選工作,但用人機關於通過考選之人才庫中決定進用對象。
(二)美國及日本之案例
1.美國
(1)一般職位公開競爭考試
美國自1996年起,除特定職位(例如法官)外,聯邦政府多數職缺已授權由用人機關自行辦理甄選,該局則擔任政策擬定、程序監督及技術協助,公開競爭之考試應試科目由各機關根據擬任職務內涵及職能分析成果,再選擇適當的評量方式或測驗工具。
(2)除外職位採實習計畫
如工作性質特殊,難以一般考選機制羅致合適人才之職位,可不必辦理公開競爭考試,以實習計畫代替。但招募仍遵循功績原則,惟不受人事管理局規範程序約束,充分展現機關人事自主權。
2.日本
(1)人事院辦理資格考
內閣設獨立的「人事院」辦理公務人員考試,但在「資格考」的機制下,錄取者在資格有效期限內,向有意服務的機關應徵職缺,由用人機關決定是否任用。
(2)官廳訪問使用人機關有最終人選決定權
參加國家考試的錄取者,透過用人機關的官廳訪問面試選擇,只有部分會被任用(約莫在4到7成之間),其餘人員資格保留3年,在效期滿後就必須重新參加考試。
相對各國,我國面對現行考試的效度不足的問題,可適度調整考選措施,以用人機關主導的遴選或訓練,視為考試的最後階段,以利用人機關遴補適任人員。
【參考資料】
1.江宗正、李春宜(2022)。公務人員考選制度跨國比較與我國未來展望。國家菁英季刊,第15卷,第3期,頁141-156。
2.曾冠球(2022)。淺談我國公務人員考選的改革。國家人力資源論壇,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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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少OECD會員國近年都建立針對高階文官的特殊考績制度。試說明具體制度安排為何及分析其目的。(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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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本題的出處是詹中原老師主編的《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理論與實務》,由蘇偉業老師撰寫的章節。較為困難的部分是書中的論述很精簡,因此還是得拿出經典的《高級文官考選與晉用制度之研究》輔助說明。
【解答】
OECD會員國普遍針對高階文官另訂特別管理制度,藉特殊的考績制度,採取契約任期制,使績效與薪資掛勾,以及績效協議機制等作法,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契約任期制
部分OECD國家之高階文官並非藉經銓敘後之身分保障長期任用,而須以績效結果決定其任期是否延續。高階文官任用時簽訂契約,於契約內明訂績效目標,以作為續任或升遷之依據。
(二)績效與薪資掛勾
為強化績效目標被重視的程度,高級文官之薪資待遇追求高度績效敏感度,採用固定薪及績效薪作為主要待遇內涵,並且拉高績效獎金佔薪資待遇之比率。以美國為例,高級行政主管職在人事管理局核准的績效考核制度下,整體待遇上限,包括基本薪水、績效獎金和其他津貼以及誘因,甚至可以和副總統的薪水相同(年薪$198,600美元)。
(三)績效協議機制
1.與上級長官訂定績效協議之目的,係藉由績效考核過程,溝通與釐清組織的各項目標,釐清高級文官個人對機關目標達成的職責所在,也用以評估與改善個人成就與組織成就。
2.以韓國高階文官績效協議為例,每個年度初期高階主管皆會與其上司訂定績效協議,該協議以每年各部會之具體策略目標為上位概念,並分層級具體化為各所屬局處的目標後,再由正副局長與部長簽訂績效協議。年度中可針對績效目標做出適度調整,最後再於年底做出評估結果,依據評估結果給予考績。
各國政府為達到公部門的績效和公共利益的要求緊密連結,而持續不斷進行績效改革。高級文官特殊考績制度,可說是完成改革目標的最相對可行的手段,自然廣泛地受OECD會員國所接受。
【參考資料】
1.蔡秀涓(2005)。英、美、加高級文官之考選與晉用制度。載於彭錦鵬主持,高級文官考選與晉用制度之研究(頁47-79)。考試院考銓研究報告,未出版。
2.蘇偉業、莫永榮(2020)。考績與績效。載於詹中原、林文燦、呂育誠(編),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理論與實務(頁196-228)。台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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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韓國與我國文官制度設計有不少相似之處。試比較兩者在官職分類、官階、公開考選上之異同。(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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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本次最難的題目,韓國雖然已經不偏了,可是關於韓國文官制度版本太多,沒有一致性,導致考生掌握比較概念困難。而本題是直接從蘇偉業老師撰寫於《國家菁英季刊》的〈相似的現象、不同的認知與回應:韓國文官制度改革之回顧與分析〉一文出題。只能說,有夠狠,就是要你不會寫。
【解答】
韓國現行文官制度自1949年國家公務員法制定後歷經半世紀發展,高低等級的區分主要奠定於1981年,採9等級的品位分類制,以適用功績制及身分保障與否來區分公務員類別,並採取中央統一辦理考選的制度。以下茲與我國人事體制比較之:
(一)官職分類
1.相同處
我國與韓國皆採用品位制作為基本官制框架。在職種上,韓國的經歷職公務員就如同我國須經考試或銓敘的公務人員;當中,特定職就如同我國的特種人員。而特殊經歷職就如同我國不須考試資格任用之人員;當中,政務職就如同我國的政務官,別定職就如同我國政府機關內的機要人員。
2.相異處
韓國一般職公務員職群有三類,比我國行政與技術兩大類為多,具公務員身分人員涵蓋範圍也較廣。韓國有各類人員間「循環任職」之空間,相較我國行政類及技術類人員轉調之規定來的寬鬆彈性。
(二)官階差異
1.相同處
我國的簡薦委14職等與韓國9級制皆是依附在以人為中心(rank-inperson)而非以職位為中心(rank-in-position)的官階設計。
2.相異處
韓國文官制度中職類之跨列官階範圍不一;各職類也有固定的升遷階梯,而技術職的晉升受限較多。這與我國不分行政類級技術類,皆採相同邏輯之陞遷序列安排及職務列等規範是不同的。
(三)公開考選
1.相同處
我國與韓國兩國的文官考試皆以固定官階作為公開進用的入口。韓國為5、7、9級;而我國的高普初考也以薦6、委3、委1作為主要固定入口。
2.相異處
(1)韓國文官考試並不以考試決定公務員的「職類」,而是在任職一定年資後再進行分類,是一種是「Y型人事管理」的具體落實方法。而我國則以考試類科決定公務人員之職系資格,顯然不同。
(2)韓國經歷職公務員其招募採公開競爭考試為原則,均採分試、多元取才,最終試均為口試,據以評量應考人議題分析能力、對職務了解程度,以及公務價值觀等。而口試成績將決定應試者是否通過考試,取得任用資格。我國多以筆試成績決定,未廣泛納入口試;口試也不能做為通過考試的關鍵門檻,與韓國有別。
揆諸實際,我國自1987年採用「官職併立」的新人事制度後,實務與學術界對官制設計之討論就幾乎處於停頓狀態。但與我國制度類似的韓國,仍一直對其官制持續評估,提出改革建議,政府也不斷進行制度變革及各種人事改革試驗。韓國革新作為,值得我國借鏡及反思。
【參考資料】
1.江宗正、李春宜(2022)。公務人員考選制度跨國比較與我國未來展望。國家菁英季刊,第15卷,第3期,頁141-156。
2.蘇偉業(2022)。相似的現象、不同的認知與回應:韓國文官制度改革之回顧與分析。國家菁英季刊,第15卷,第3期,頁5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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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了招募近年畢業生投考正規公務員外,日本中央政府採用那些彈性方式進用政府工作人員?試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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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本次最可愛的一題,但是要完整取分還是沒那麼容易。除了「非正規人員」以外,今年考試院的出國報告有提到「特別選考」制度,兩者都要說明才是完美。
【解答】
日本的文官體制是以永業化人員為主,原則上較不進用非正規人員。但近年來因應各種臨時性或需要專門知識人才等特殊情形,開始普遍進用「非正規人員」,更有「特別選考」制度。
(一)非正規人員
所謂非正規,即是非考試及格正式用人之「臨時人員」之意義。非經入職考試,為國家和地方政府工作的臨時任用職員,此類公務員在服勤時間、任用期限及待遇等與一般公務員有所不同。
1.以常勤及非常勤區分
日本實務上所指的臨時性人員多是指臨時性任用之人員和額外之臨時性人員,而前者是屬常勤之臨時性人員,後者則屬於非常勤之臨時性人員。申言之,正常上班時間內上班者稱為常勤之臨時任用職員,採部分工時或不定時勤務者稱為非常勤之臨時任用職員
(1)常勤之臨時性人員
常勤之臨時性人員的僱用需要依據國家公務員法之規定,並受總定員法之限制,比較不具彈性,所以人數成長有限。而臨時人員的任用需經要由人事院承認,但是不必經由競爭考試或考選,特別重視「成績主義」,以受僱者的能力表現來判斷其僱用與否的篩選要件,但是在災害或經客觀認定的重大緊急事故時,人事院必須無條件承認臨時人員的任用。
(2)非常勤之臨時性人員
非常勤之臨時性人員之僱用較具彈性,並且他並沒有列入員額管制,所以雇用亦不需要經過人事院核備。
2.期間業務職員制度
2010年公布「期間業務職員」制度,上述常勤及非常勤人員之僱用期間以一個會計年度為限,擔任臨時需要的職務。採用期間業務職員並不舉辦考試,而是以能力認證及公開招募等替代,藉由面試及各種足以證明其任職能力的方式評定,選用合適人員。
(二)「特別選考」制度
除非正規職員外,日本還有另一種較少使用的「特別選考」制度,會在政府有特殊專業需求時,例外直接進用專業人士為公務員。例如要舉辦奧運,因為缺乏主辦奧運會的人才,所以讓在該領域能力特別突出的人,可以不用參加正式考試,破格提拔為國家公務員。
日本公部門為達多元人才進用,以及增加用人彈性的目標,逐漸脫離傳統框架建構靈活的用人制度;但以傳統考試取才甄補核心人力之路線不因此改變,重視制度之調和,乃該國重要特色。
【參考資料】
1.李昭賢、陳彥宏(2023)。從日本的「期間業務職員」探討我國契約人員人事制度。國家人力資源論壇,第25期。
2.考試院(2017)。考試院106年度考銓業務國外考察日本考察團考察報告。考試院,未出版。
3.考試院(2023)。考試院111年度日本中央及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選制度考察報告。考試院,未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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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考年度、類科及成績:111 年度灌溉管理組——花蓮

二、背景:
1.學歷及科系:北部私立大學企管系。
2.準備時間:約 1 年。
3.全職或兼職:兼職,平日任職於農田水利會約僱人員。
4.參加考試動機:
這是一個地方爸爸為了可愛孩子、老婆和溫暖的家,浪子回頭的故事。捫心自問:我甘願做一個一年一聘的約僱人員嗎?告訴自己:孩子就是我的信念,「Keep the Faith」,為了小孩的未來,破釜沉舟、奮力一搏,拚了命就是要上榜。
三、各科準備方式及使用教材:
1.如何得知思法人
剛開始準備農田水利事業人員甄試時,是自己買坊間的相關書籍自修,後來聽到之前上榜的朋友介紹農業概論-廖左手老師,在網路上看到老師授課的試聽影片,得知 111 年度廖左手老師只有在思法人授課,才在 2月份決定選購思法人的農概單科函授,覺得受益良多,考前又選購思法人灌溉管理組的總複習課程。
2.各科備考心得
(1)法學緒論與公文
法規,重點是要買最新的,新修法的很常考,由於是共同科目,所以讀完一遍後,就開始刷題目,透過網路阿摩線上題庫,刷題目補破網,整理錯題,透過筆記與相關法規彙整在電子檔,考前就是一直刷錯題,和思法人總複習的課程與題庫本;公文部分就是練習格式和筆速,字體工整、簡潔明確,不用花太多時間。
(2)農田水利概論與相關法規
法規的部分是範圍最明確的,利用零碎時間看法規,彙整相關法條,作成筆記,理解法規的意義之後就很容易記憶,考前狂刷題目;農田水利概論考點有一些是灌排的相關知識,109 年考了很多題農田水利會的歷史,後來發現農田水利署的網站有相關資訊,在考前兩週時詳閱;思法人總複習課程有彙整一些新政策,考試時也是有精準命中,政策題是出在灌排的非選題。
(3)農業概論
農業概論我原本是把它當背科在背,在網路上看過廖左手老師的教學影片之後,是完全不同的境界,詳述如後文。
(4)農田灌溉排水概要
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印的灌溉原理和灌溉管理學為主,搭配坊間相關書籍與問答題、計算題練習,廖左手老師的農概有一些上課內容會和灌排結合,一兼二顧,融會貫通,可以說買一科、補兩科。考前一個月再到農委會與農田水利署的網站瀏覽時事與重點政策。
3.老師優點及特色
廖左手老師的課程真的是精心設計過的,連笑話都可以是考題,誠如老師第一堂課所說,農業是一門應用科學,它的基礎知識包含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大到外太空,小到內子宮,範圍很廣的科目,所以不用猜題,因為任何生活中和農業相關的都有可能是考點,農業概論不要用背的,要打開心胸真正理解,才可以觸類旁通,加上總複習時題庫班不斷的練習,在考試的時候,真的是提升分數的大補丸!
左手老師常說:「前面學得好,後面沒煩惱。」總論時老師講得很細,帶學員進入農業概論的世界,基礎概念建立了以後,各論就開始利用前面所學,無縫接軌,到最後一章農業政策,生動活潑的教學,會用許多生活中的例子和時事,讓人很容易理解,讓我覺得這是一門很有趣的科目,經過正課班和每堂課後複習,總複習題庫班就換老師收割學生了,在題庫班的授課過程老師會反問,是一種腦力激盪,也是學員反饋自己哪裡沒念熟沒念通,加上選擇題和非選擇題不斷的練習,精進自己,最後考前的讀書會,自己練習寫的題目,透過老師修改及精闢解說,傳授破題技巧與答題架構內容等,真的是只可意會、不可言傳,一定要親臨現場方可體會,參加過讀書會之後,有一種任督二脈被打通的感覺,強力推薦參加現場讀書會(前提是課本要先熟讀)。
4.書籍教材
*灌溉原理和灌溉管理學-農委會編印
*逢甲學分班-陳豐文
*灌溉排水概要-蔡榮江
*灌溉排水百問-林震
*農業概論-廖左手
*法學緒論-程怡
*法學緒論題庫-陳治宇
*法規-全國法規資料庫
5.筆記照片


四、讀書計畫與備考心情調適
1.作息時間
白天零碎時間讀法科,晚上讀灌排與農概,進度大約排,每週六日補當週不足,彈性調整,重點是要穩定和自律,持之以恆,變成一種習慣,每天都要讀書的習慣。
2.讀書計畫
(前半年)第一遍:跟課、概念建立、架構、目錄、標題。
(考前 4~6 個月)第二遍:內容細節、整合筆記、作題目。
(考前 2~3 個月)第三遍:狂刷題目(含選擇題與非選擇題)、彙整並濃縮筆記、刷錯題。
(考前 1 個月):練題目、維持筆感、農委會、農水署網站時事、重點政策、農糧署農業年報等
3.瓶頸與克服
(1)學習夥伴:
每週練習題目,題目討論等,每個人強弱科不同,思考邏輯不同,透過討論,腦力激盪,共同進步。
(2)思法人老師 Line 群組:
有疑義就問老師吧,群組都有活人,老師都會回覆。
五、勉勵考生的一段話
莫忘初衷、勤能補拙、保持信念。
竹密何妨流水過,山高豈礙白雲飛。
別讓未來的你,後悔現在沒有全力以赴的自己。
不是安心上榜。就是安心上路。(珍愛生命)
學海無涯,早日上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