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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現場】紀綱刑法選擇題題庫書勘誤整理
刑法總則部分
P.8
民國105年增訂第11款加重詐欺罪,立法理由中特別說明,是針對「我國人民在境外犯加重詐欺罪」的情況。所以,考試上別掉入陷阱,例如我國人民在中國犯加重詐欺罪,其行為有我國刑法之適用,但依據並非第5條第11款,而是第3條前段規定。因為,實務上認為,我國人民在中國犯罪,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而不是在領域外犯罪。
P.15
EX6 甲為中華民國公務員於出差至非洲肯亞時,違犯我國刑法第336條第1項之公務侵占罪,下列敘述何者為是?(105警大二技) 適用我國刑法 不適用我國刑法 適用國際刑法 不適用國際刑法 |
正確選項:
P.51
甲行為當時,對於所瞄準的客體,也就是B,其主觀上所想像的完全符合殺人罪的所有客觀構成要件的要求,主客觀完全相對應,具備刑法第271條殺人故意之「知」,而且下手時也希望他所瞄準的特定對象,也就是B,發生死亡結果,具備殺人之「欲」。因此,對B成立故意殺人未遂罪(等價客體錯誤部分)。
P.56
EX6 甲以殺人之意思殺A,A昏迷未死,甲誤認其已死,棄置於水圳,A因溺水窒息死亡。甲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105司法官) 甲將A置於水圳時,不知A一息尚存。故對於A溺斃之結果僅成立過失致死罪 甲成立殺人之不能犯與過失致死罪 甲前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後行為則係過失致死罪 A之死亡不違背甲殺人之本意,應負故意殺人既遂之責 |
正確選項:
【理由】
理由與前題相同。
本題甲誤認A已死而棄置水圳,最後A乃因溺水窒息死亡,兩者有相當因果關係,縱死因非其所預見,惟並未偏離一般生活經驗可預見之範圍,甲仍成立殺人既遂罪,故選。
P.57
行為人對於「事實」層面沒有發生主客觀不一致的情況,簡單來說,行為人知道他在做什麼,但卻因為欠缺不法意識,主觀上不知道自己做的事,在法律上是會處罰的。在禁止錯誤中,行為人主客觀不一致的層面是發生在「規範」層面。
P.94
EX14 甲見乙當街強制猥褻丙,甲立即抓住乙並送交警察局。甲對乙之妨害自由行為,得主張下列何種阻卻違法事由?(110四等警察) 現行犯逮捕 義務衝突 緊急避難 得被害人承諾 |
正確選項:
【理由】
第21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而刑事訴訟法第88條所規定,現行犯任何人都能逮捕,即屬依法令之行為。乙當街強制猥褻丙,而被甲立即抓住,乃犯罪實施中被發覺,為典型之現行犯。
P.262
EX5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筆者自擬) 甲在假釋中故意犯罪,而受5月有期徒刑之宣告,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一定會被撤銷假釋。 甲因犯殺人罪而被判處無期徒刑,在裁判確定前已被羈押8個月,而依據刑法第77條規定,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可以申請假釋。在計算25年時,此8個月不能算入已執行之期間。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大法官認為,關於強制治療期間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之部分,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且「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也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正確選項:
P.264 (此非勘誤,為113年最新憲判字見解,請同學特別注意)
EX6 關於假釋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08司律)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25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 二以上有期徒刑併執行者,關於假釋要件之最低應執行期間,合併計算之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合計計算後逾6月者,不在此限 |
正確選項:
【理由】
第79條之1條第5項:「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惟113年憲判字第2號認為:「不分撤銷假釋之原因係另犯罪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復未區別另犯罪之情節暨所犯之罪應執行之刑之輕重,以及假釋期間更生計畫執行之成效等因素,以分定不同之殘餘刑期,於此範圍內,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至遲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故選項亦為錯誤。
刑法分則部分
P.19
甲強迫A在本票上偽填B為發票人,是使用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而侵害A的意思形成自由,使A不得不簽發本票,有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適用。而於本票上偽填A之父B為發票人,也有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之適用。
P.20
EX5 甲持開山刀到A家,向A催討其屆期未清償之債務,甲並威脅如不簽本票即要剁其手指,A不得已只好簽下本票乙紙。甲成立何罪?(110四等警察) 強盜既遂罪 恐嚇取財罪 加重強盜罪 強制罪 |
正確選項:
【理由】
強盜罪、恐嚇取財罪等財產犯罪都有一個特性,也就是主觀上除了故意以外,還必須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而A對甲既然還有屆期未清償之債務,甲對A在民法上就有請求權,不會該當「不法」所有之意圖。因此,甲只成立強制罪。
P.25
EX11 廚師甲為了獲取廚師乙所研發的某種食材秘方,將乙強行關在某間屋內。甲告知乙,倘若不說出來,就不讓他離去。乙不得已,只好如實說出。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110法警) 強制罪與剝奪行動自由罪,數罪併罰 強制罪與剝奪行動自由罪,想像競合 強制罪吸收剝奪行動自由罪 剝奪行動自由罪吸收強制罪 |
正確選項:
P.38
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與第225條乘機性交罪的區分在於,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是否是行為人所造成?也就是行為人是否使用低度強制手段。E酒醉不醒,該不能抗拒之狀態並非戊造成,行為人不會成立強制性交罪,而是乘機性交罪。另外,戊是已經將計程車開到目的地後,才對E興起強制性交犯意而為性交行為,與此加重強制性交罪第6款「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要求在運載途中即對於被害人興起強制性交犯意而為性交行為也不同。
P.43
甲一開始進入乙宅,並非為了強制猥褻,不符合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7款:「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也沒有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之適用(第224條之1之加重事由依據在於第222條)。
P.51
甲所寄送給A女結婚的對象及親友的照片,內容上是甲與A性愛內容,是針對具體的事實,除了成立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品罪外,另構成誹謗罪(目前實務上的認定是不管有沒有在性慾照片加註具體文字,一律毫無理由成立誹謗罪)。且甲是以散布文字、圖畫犯誹謗罪,而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之適用。
P.64
EX11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秘密罪之行為主體?(105移民四等) 助產士 藥商-------------------- 公務員 宗教師 |
正確選項:
P.77
EX3 員工甲未得同意,將公司營業資訊之電磁紀錄,以附加檔案之方式轉寄至甲之私人電子信箱。甲之刑事責任為何?(111法警)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
正確選項:
【理由】
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而「以附加檔案之方式轉寄」,代表甲必須要先取得他人電磁紀錄,而且沒有正當理由,因此成立本罪。此外,依題示,甲並沒有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所以不成立第358條,而且即使有第358條之適用,兩罪應依想像競合論處,從一重罪處斷,也會是第359條。
P.90
第321條第1項第4款是屬於結夥犯,必須要「在場」共同實施之人數達到3人以上才能依照本款加重,本題中甲屬於共謀共同正犯,不能算進去3人的人頭數,因此在場實施竊盜行為之人只有兩人,僅構成普通竊盜罪[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