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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題庫班 / 超級總複習 – 觀看期限 ⮕ 2027.03.31
| 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行政警察人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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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總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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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師資 | 預定開課 | 預定堂數 | ||
| 刑法 | 紀綱 | 115/3 | 約12+4堂 | |||
| 刑事訴訟法 | 紀綱 | 115/3 | 約12+4堂 | |||
| 行政法 (公職) | 信長 | 115/3 | 約8+4堂 | |||
| 警察勤務 | 李瑜 | 排定中 | 約6堂 (超級總複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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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軌警察法規 | 楊衝 | 排定中 | 約6堂 (超級總複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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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警察大學 – 警佐二類 | |||||||
| 觀課期限-2027.03.31。警佐二類題庫班皆為選擇題,有單選、複選、倒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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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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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師資 | 預定開課 | 預定堂數 | 可加購 批改題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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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文測驗(警佐) | 黃熙 | 114/11 | 約3堂 | 無批改 | |||
| 憲法(警佐) | 李兆 | 115/1 | 約3堂 | 無批改 | |||
| 警察法規(警佐) | 李瑜 | 114/12 | 約3堂 | 無批改 | |||
| 警察勤務(警佐) | 楊衝 | 114/11 | 約3堂 | 無批改 | |||
| 刑法(警佐) | 紀綱 | 114/12 | 約3堂 | 無批改 | |||
| 刑事訴訟法(警佐) | 紀綱 | 114/11 | 約3堂 | 無批改 | |||

| ▶ 考試簡章資訊(依考選部公告為準) | |||||||
| 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行政警察人員 | |||||||
| 試別 | 考試科目 | 考試時間 | 佔分 | 考試題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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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試 科 目 |
筆試
100% |
◎國文(作文與測驗) | 2小時 | 作文80 測驗20 |
混合題型 | ||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1小時 | 100 | 測驗 | ||||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 2小時 | 100 | 申論 | ||||
| 警察勤務 | 2小時 | 100 | 申論 | ||||
|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 1小時 | 100 | 測驗 | ||||
| ※行政法 | 1小時 | 100 | 測驗 | ||||
| 注意事項 | 注意事項 | ※應試注意事項※ 1.考區設置:本考試設臺北、臺中及高雄等3考區。應考人應自行擇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完成後,即不得更改。 2.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一)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二)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 3.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4.應考人於報名時如為非現職人員(指現為留職停薪、停職、休職及辭職等情形)或機關修編未經銓敘審定者,請填寫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表(附件八),並郵寄或傳真至承辦單位申請。經本部同意准予附條件應考者,於考試舉行前1日須回復現職或經銓敘審定,並補繳相關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經審查通過,始完備應考資格。逾期未繳驗或繳驗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審查不合格者,依規定不具備應考資格,不得應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所繳報名費,不予退還。 5.應考人最近3年年終考績成績,將載明於考試通知書上,屆時請仔細核對所載分數,如有疑義,請儘速通知承辦單位查明。※成績計算事宜※1.本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2.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3 年之年終考績成績,1 年列甲等,2 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者,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30%,考試成績占70%。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3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3.本考試舉行前最近3年之年終考績,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官等考績不予採計。但依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者,得採計低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4.本考試之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但錄取人數不得逾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33%。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5.本考試總成績未達50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其他應試資格詳見考選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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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試簡章資訊(依考選部公告為準) | |||||||
| 中央警察大學警佐二類 | |||||||
| 試別 | 考試科目 | 考試時間 | 佔分 | 考試題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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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試 科 目 |
筆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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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與憲法 | 1小時20分 | 單選40 多選60 |
測驗 | ||
| ※警察法規(警察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 1小時20分 | 單選40 多選60 |
測驗 | ||||
| ※警察勤務 (含警察勤務條例) | 1小時20分 | 單選40 多選60 |
測驗 | ||||
|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1小時20分 | 單選40 多選60 |
測驗 | ||||
| 注意事項 | 注意事項 | ※應試條件※ 1.職務(具下列資格之一):(一)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現任巡佐、小隊長、警務佐、教育班長、偵查佐、警員或隊員職務。(二)曾經銓敘審定警察官合格實授之現任警察機關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以下職務人員。 2.考試:具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乙等)考試或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考試及格。 3.學歷:具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力)以上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巡佐班結業(曾受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及格者,視同巡佐班結業)。以「具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乙等)考試及格」身分報考者,即視同具專科以上之同等學力,毋須再檢附專科以上學歷證書。 4.年齡:未滿56歲 5.獎懲:最近2年內獎多於懲,未受記大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或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無重大違法違紀未結案件。 6.最近1年常年訓練成績符合一般員警規定;但懷孕、生產或因公失能,經服務機關核准免常年訓練或機關未辦理常年訓練或測驗而無成績者,不在此限;另申請留職停薪者,溯前採計最近1年常年訓練成績。 7.審查不合格者,本校不辦理複審,各警察機關請自行以書面通知初審審查不合格者,本校不另行通知。 ※成績計算事宜※ 1.本考試採筆試為總成績。 2.成績總分計算公式:成績總分=(個人筆試成績÷到考且符合計算標準之考生最高筆試成績)×50+(個人資績計分得分÷到考且符合計算標準之考生最高資績計分)×50。 3.筆試「單一選擇題」40分(每題2分,共20題)與「多重選擇題」60分(每題3分,共20題)。「單一選擇題」答對者每題給2分;答錯者倒扣1/3題分;不答者以零分計。「多重選擇題」答對每一選項者,各獲得1/5題分;答錯每一選項者,各倒扣1/5題分;完全不答者以零分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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