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SE思法人

112年度高普考解題講座|信長老師|行政法|Sense思法人

112年度高普考解題講座|信長老師|行政法|Sense思法人
Jul
26

112年度高普考解題講座|信長老師|行政法|Sense思法人

A- A A+
 
 

【高考申論題部分】

 

■■■ ──────────────

一、A市政府為管理市內攤販經營事業,制定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其中規定,攤販經營許可申請,如涉及私人土地,而不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應檢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市民丙申請經營攤販位於他人丁之所有土地上,於申請時檢附所有權人丁之同意書,市政府發給許可證。於證件背面註記注意事項:核准設攤地點涉及私人土地經所有權人提出異議時,應於一個月內提供所有權人同意書,逾期未補正者,本府得註銷許可證之效力。丙開始經營後,丁欲收回租地,向A市政府表示異議,市政府遂要求丙提出同意書,逾期將廢止許可證。一個月期間過後,丙未能提出同意書,故市政府以B函註銷許可證。請問:B函是否合法?(25分)

──────────── ■■■

 

【說明】

本題的重點在於辨明附款性質,以及掌握行政程序法第123條廢止處分之要件。

此外,本題應該是北高行103年度訴字第198號判決改編而成,該判決認為註記是保留廢止權之附款,且是為確保「應檢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法定要件之履行。不過,就算沒有看過這個判決,只要掌握基本概念,就可以解出答案。

 

【參考答案】

(一)許可證背面註記事項係廢止權保留之附款,係A市政府為確保「檢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法定要件之履行所添加:

1.按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可知,為確保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行政機關得以之為附款內容。

2.次按,附款種類可分為「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等五種」,此於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性質上係解除條件,係行政機關於作成處分時,附加保留於將來發生廢止事由時,得廢止該行政處分之權限。此種附款係用於授益處分,告知處分相對人授益處分未來可能被廢止,排除相對人之信賴保護。惟行政機關在決定是否廢止處分時,仍需合法裁量是否廢止處分,不得任意廢止之。 

3.經查,攤販自治條例規定人民申請攤販經營許可時,如涉及私人土地,應檢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始核發經營許可予人民,從而本件中A市政府為確保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於許可證背面註記「核准設攤地點涉及私人土地經所有權人提出異議時,應於一個月內提供所有權人同意書,逾期未補正者,本府得註銷許可證之效力」等語,乃確保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合先敘明。

4.次查,許可證背面註記事項,乃要求丙若未來經土地所有權人異議,應於一個月內補正同意書,逾期則廢止許可證,乃保留將來遭土地所有權人異議後一個月內,攤販仍無法再次取得同意書時,機關得以廢止許可證之權限,屬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4款「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之附款。

5.綜上,許可證背面註記事項係廢止權保留之附款,係A市政府為確保「檢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法定要件之履行所添加。

 

(二)A市政府以B函廢止許可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之規定,合法:

1.按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2.經查,丙開始經營後,丁欲收回租地,爰向A市政府提出異議,且丙在丁異議後一個月仍無法再次提出同意書。故A市政府既先以附款排除丙之信賴保護,其以B函廢止許可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之規定,當屬合法。

 

■■■ ──────────────

二、甲檢具陳情書向某乙政府機關陳情,主張甲所有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相鄰建物違法施工裝潢,因其室內裝修廠商未具施工許可證,為保障系爭建物之安全,乃訴求乙禁止相鄰建物繼續施工。乙回覆甲略以:經查系爭建物之相鄰建物,業已委託設計建築師及合格室內裝修廠商施工,其施工期間及竣工查驗之結構安全,併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且該址業由審查機構之審查人員辦理竣工審查,並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在案等語。甲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試問:甲有無請求乙對檢舉內容為事實調查予以裁罰之公法上請求權,並具提起行政訴訟之原告適格?(25分)

──────────── ■■■

 

【說明】

本題涉及保護規範理論之考點,在問人民有無相應之主觀公權利。

實務見解認為室內裝修所涉及之法規,非在保護特定範圍人民的個別利益,因此人民無相應之主觀公權利。但題目並未給予太多線索讓考生操作保護規範理論,縱使與實務見解之想法不同,只要言之成理,也應該能拿到相應分數。

另外本題跟最高行裁111年度抗字第296號有關,應該是從本案改編而成。

 

【參考答案】

甲無請求乙對檢舉內容為事實調查予以裁罰之公法上請求權,不具提起行政訴訟之原告適格:

 

(一)甲無請求乙對檢舉內容為事實調查予以裁罰之公法上請求權:

1.按公法上之權利與義務具不對等性,公法規定常晦暗不明,多僅就行政機關之職權或人民公法上義務而為規範,少有直接規範人民公法上權利,故判斷人民是否具公權利,常仰賴保護規範理論。

2.次按,保護規範理論者,係指公法權利的確認,應從探求相關法律規範之意旨著手,倘若該法規的規範目的,除保護公共利益外,同時兼及保護個人利益,則受保護的個人就因該法規而享有公法上權利。

3.又行政權的發動,固常以特定人民爲對象,惟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釋字第469號解釋),如認其規範目的僅在維繫公共秩序及增進民眾福祉,此時人民因公法規範而獲取之利益僅為反射利益,並無請求主管機關爲特定行爲之法律上請求權。換言之,法令如僅係規定行政機關之職權行使,並非賦予人民有公法上請求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之權利,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性質上僅是促使行政機關發動職權,乃屬建議、舉發之陳情性質。

4.經查,甲係就相鄰建物違法施工裝潢一事,訴求乙禁止鄰人繼續施工,故所應探究者,厥為本件室內裝修廠商未具施工證而於相鄰建物施工,其所涉及之建築法規是否係保護規範。而相關法規之規範目的在於提升室內裝修品質及維護公共安全之公益目的,非在保護特定範圍人民的個別利益,並未賦予人民有請求行政機關為事實調查予以裁罰之公法上請求權。

5.是以,甲既無任何公法上權利受到侵害,而其所為之陳情,僅係促請乙發動職權調查,乙所為之回覆僅是單純之事實敘述、理由說明,不具任何法效性。從而,甲無請求乙對檢舉內容為事實調查予以裁罰之公法上請求權。

 

(二)甲不具提起行政訴訟之原告適格

1.按本案適格者,可分為原告適格與被告適格,係指在具體訴訟事件中可否作為正當之原告或被告。而原告適格者,係指原告是否為其主張之權利享有者,乃行政訴訟實體有無理由之問題。在課予義務訴訟中,即係原告是否具有請求行政機關做成特定處分之請求權。

2.經查,甲並不具備請求乙對檢舉內容為事實調查予以裁罰之公法上請求權,不具實體法上請求權,故不具原告適格。 

 

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