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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法人學員受性騷擾暨跟蹤騷擾申訴辦法

思法人學員受性騷擾暨跟蹤騷擾申訴辦法
Jul
19

思法人學員受性騷擾暨跟蹤騷擾申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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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
 
思法人數位出版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為防治性騷擾及相類不當行為及提供學員免於恐懼之學習環境,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及隱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現為或曾為本公司所屬學員,受到本公司之教師、職員於課程存續期間內,或於本公司工作場域內,曾有或現有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行為。
 
 
 
第三條、用詞定義
 
本辦法所稱性騷擾或相類不當行為,包括:
 
一、本公司之教師、職員以展示、播送、寄送或留置帶有性要求、性意味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等帶有性別歧視之言行,對學員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等不當影響。
 
二、本公司之教師、職員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4.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5.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物品、服務。
 
 
第四條、本公司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電話、電子信箱;現場面談者,本公司所屬營業據點皆可受理。
線上受理
申訴電話:07-2519288
申訴電子信箱:service@senseoflaw.com
 
現場受理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245號2樓之2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39號6樓
 
 
第五條、受理申訴
 
申訴人得以口頭或書面陳述,向本公司以電話、電子信箱及現場面談方式申訴,受理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申訴事件,以本公司法務人員為受理人;最先接觸該訊息之本公司職員,應以保護當事人隱私之方式,立即轉交與申訴人性別認同之相同性別者受理;如受理人性別與申訴人性別認同相異,經申訴人提出改以相同性別者受理之要求,本公司不得拒絕;本公司接觸過申訴相關資訊之人員,受理過程不得洩漏當事人個人資料、申訴內容等資訊予無關人員,違反者,除本公司應按情節情重進行懲處外,本公司亦應指派律師協助申訴人處理訴訟事宜,且因訴訟所生之各項費用,本公司全額負擔。
二、以電話或現場面談申訴者,受理人應於他人無法共見共聞之狀態下進行受理;以電子郵件申訴者,應設定為加密郵件後受理。
三、應以書面詳實記錄申訴人之說明過程、申訴內容,雙方確認內容無誤後均應簽名。
四、前款紀錄,受理人應記載: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購買課程年度、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請求事項。
(四)申訴之年、月、日。
(五)有代理人者,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居所及聯絡電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五、前款紀錄,受理人應立即封緘,並應注意當事人隱私,禁止無關人員接觸、閱覽或以他法得知當事人個人資料、申訴內容等相關資訊;如有違反,本公司應立即懲處受理人,並指派律師協助當事人處理訴訟事宜,因訴訟所生之各項費用,本公司全額負擔。
 
 
第六條 、調查小組之組成
 
本公司於受理申訴之日起十日內,應指派三位或五位具備法律、心理學或社會學等相關專業,或曾有處理此類事件經驗者組成調查小組(下稱本小組),且與申訴人性別認同之相同性別者應過半數。
 
 
第七條 、調查小組之運作
 
調查過程應為不公開,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做出成立或不成立之結果後,提交本公司,並送達予當事人;如有對外說明需要,本公司應先徵詢當事人意見,並於隱去當事人個資後始能公開。
 
本小組成員與當事人之一方,如有師生、同儕、業務往來等足認有偏頗之虞,應自行或因當事人之一方申請而迴避;迴避之申請,由本公司經理級主管受理。
 
本小組得因調查之必要,請當事人到會或實地進行訪談,與當事人訪談過程,除經申訴人書面同意外,應避免其與被申訴人會面、談話等接觸。
 
本小組得視申訴人之人身安全、身心狀況等因素,委任具備相關專業之人員,協助申訴人進行調查過程;因委任而生之各項費用,本公司全額負擔。
 
 
第八條、調查結果之覆審
 
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得於調查報告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檢附不服之具體理由,向本公司提起覆審;本公司應於受理之日起十日內,委任調查該案以外之人進行覆審。
 
覆審之人員組成與運作,準用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
 
 
第九條、調查結果之成立
 
申訴內容經調查認定為成立後,本公司應視情節輕重,對教師、職員進行懲處;懲處事由與結果,應隱去申訴人個人資訊後公開之。
 
前項懲處之公開,如被懲處人為教師,本名與化名應一併公開。
調查結果為成立者,本公司除應於刊登公開道歉啟事外,應立即主動派任與申訴人性別認同之相同性別之律師,經申訴人同意委任後,處理後續訴訟事宜;因訴訟所生之各項費用、申訴人進行心理治療、諮商輔導等相關費用,本公司全額負擔。
 
 
第十條、本辦法應於公開處所發布,並自發布之日翌日起施行。
 
 
 
思法人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112年7月19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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