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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法人】112司特民事訴訟法考前重點——試看講義

【思法人】112司特民事訴訟法考前重點——試看講義
A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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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法人】112司特民事訴訟法考前重點——試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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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訴法新構之訴權制度
 
1.本規定已將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訴之利益)或當事人適格等訴權要件所為駁回起訴之訴訟判決,與訴訟上請求有無理由之本案判決或實體判決予以明白區別,不再混淆私權與訴權,不將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作為訴權要件,亦不以原告受有利判決(本案請求容認之勝訴判決)為訴權之內容。
 
2.有鑑於訴權要件與第249條第1項所定其他訴訟要件並不類同,關其存否與本案請求密切相關,必須審酙當事人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無訴訟實施權及對該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無作成本案判決之資格、利益及必要,故為確實保護當事人兩造之攻防機會,如向來審判實務般,採循判決程序為之。只是為促進訴訟,在該要件有所欠缺之情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俾終結訴訟程序。
 
3.在立法政策上已考量訴權存否之裁判採行判決程序而非裁定程序,予以其審慎裁判,確保當事人之訴權。
 
4.起訴以後,於法院與當事人間形成公法之訴訟法律關係。就法院而言,於訴權要件有所欠缺而可以補正之情形,法院負有命原告補正之義務,以保障當事人之程序上權利(訴權);就當事人而言,於原告經法院命補正之情形,當事人負有促進訴訟之義務,應依限補正,以保障訴訟順利進行,不致程序浪費,延滯訴訟,徒增法院與他造當事人之勞力、時間及費用。
 
(四)訴權理論之新展開
 
1.國家既然禁止自力救濟採行法治原則而獨占行使審判權,自應負有司法行為義務,亦即應承認人民對國家有請求保護權利、解決紛爭之權利,是為司法請求權。而且憲法在承認國民主權之同時,既宣示保障人民之平等權、自由權、生存權、財產權及訴訟權等基本權利,為落實此等保障規定,國家自應負保護權利,為其解決紛爭之義務,是為司法行為義務。因此,人民得據訴訟權及司法行請求權,起訴請求法院為本案判決,以宣示「法」之所在、內容而解決紛爭。
 
2.國家設置並健全司法、訴訟制度供人民用以實現權利、尋求「法」之所在而解決紛爭,乃是為盡其國家法上及訴訟法上義務所應然。
 
3.上開請求權乃所以保障人民對國家有提訴權,而享有循公正程序獲得有效的法律救濟之權利。為此,國家應廣闢通向法院之途徑,並常開啟法院之門,受理起訴,使人民容易接近法院,獲得適時適式之審判,而指向於保障適時審判請求權。
 
4.民訴法之修正已明認訴之利益及當事人適格為訴權存在要件,則將請求法院為本案判決之程序上權利為訴權內容,從訴訟制度之基礎在於憲法,訴訟法乃被適用之憲法的觀點來看,亦應適當。憲法訴訟法已採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同法第59條至第64條),如此項程序基本權受確定終局裁判所侵害,當事人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該裁判違憲而予以廢棄發回,更可據以保障訴訟權核心內容之訴權即本案判決請求權。
 
(五)結語
 
因其更加強調當事人與法院間之公法上訴訟關係,既以訴權為程序上權利,與實體私權有所區別,且於訴權要件欠缺之情形,要求法院負有命補正義務,以確實保障此項程序上權利。在訴權要件具備之情形,無論原告或被告均有訴權,而得請求法院為本案實體判決,以貫徹憲法上訴訟權及平等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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