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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法人】113刑法導讀課程——試看講義

【思法人】113刑法導讀課程——試看講義
Aug
8

【思法人】113刑法導讀課程——試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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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構成要件該當性

立法者先設立出「原則上」要處罰的行為。所謂該當,就是符合的意思,當一個行為,完全符合某個構成要件的要求時,專業術語上,我們就會說具有某個法條的構成要件該當性。

一、構成要件在哪裡?

(一)刑法總則

如故意(§13)、過失(§14)。

(二)刑法分則

1.保護國家法益(§100以下)

如國家審判權、國家公權力之行使。

2.保護社會法益(§173以下)

如公共安全、公共信用。

3.保護個人法益(§271以下)

(1)個人專屬法益

如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秘密。

(2)個人非專屬法益

財產。

 

 

二、總則、分則的關係?

一個社會事實要討論是否成立某一個罪名時,當然是總則加上分則,才會是一組完整的要件。

 

 

三、如何組合出一個罪名完整的構成要件

(一)構成要件層次中,同時存在主、客觀構成要件

1.客觀構成要件

都設計在刑法分則裡。

2.主觀構成要件

指行為人主觀上的想法。

(二)主觀上刑法處罰的原則~故意犯

§12:

Ⅰ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1.比較下列2個不同的構成要件:

想像著客觀上甲開著Toyota撞到乙,並導致乙死亡,甲的行為該當什麼罪名?

§271: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Ⅲ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76:

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故意犯既然是處罰的原則,處理方式上:

(1)既然是犯罪共同要件,當然是放在總則,而不是放在分則

§13:

Ⅰ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2)分則裡刻意省略「故意」

3.還原完整的構成要件

§271:殺人者。

§159: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

§195: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

§320: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4.下列選擇題答案的理由?

§168: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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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

甲在擔任證人時,因為自己的記憶不清而在法庭上作出與事實不符之陳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2律師)

(A)甲不成立偽證罪,因為欠缺偽證故意

(B)只要所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甲即可成立偽證罪

(C)甲成立隱匿刑事證據罪

(D)甲成立誣告罪

 

EX2

甲於某家餐廳用餐後,離開時發現天降大雨,於是私取傘架中A所有之雨傘一把,打算稍後再將傘返還。有關甲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3律師)

(A)甲並不具備竊盜之故意                        (B)甲之行為並非一竊取行為

(C)甲已有竊取行為,但僅屬未遂             (D)甲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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