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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綱刑法|從案例演練分析申論寫作要領|思法人113題庫班導讀

紀綱刑法|從案例演練分析申論寫作要領|思法人113題庫班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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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綱刑法|從案例演練分析申論寫作要領|思法人113題庫班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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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首部曲~作答技巧[1]

 

 

壹、 論述能力

EX

甲在我國籍某遠洋漁船擔任船長,乙、丙均為外國籍,與其他外籍人士受僱於該船擔任漁工。乙則因體格瘦弱,做事反應較慢,常受到甲和部分漁工的不當對待。最初,甲在乙不熟悉船務時,責罵乙。乙上船一週後甲開始動手毆打乙。第三週開始,乙犯錯,甲不僅毆打,並且予以禁食,有時一天禁食一餐,有時三餐都禁食。同時,甲只准許乙一天睡2至4小時,其餘時間必須工作或顧守船隻。部分漁工有時也毆打乙,甲從不阻止。

經歷這些待遇,乙在海上工作三個月期間,體重減輕10公斤,臉部及身體常有傷口或瘀青,後腦勺也曾著地受傷。對於甲經常責罵與動粗,乙因擔心失去工作,不敢反抗。丙見乙的遭遇,不時趁甲不注意時,給予關切。

某日,甲再度因乙動作慢而發怒,持塑鋼製浮球向乙丟擲,擊中乙的背部和腳,乙因疼痛俯臥地上。丙見狀再也無法忍受甲的暴行,隨即拾起浮球往甲頭部砸去。此時,甲正轉身要回船艙,因此頭部右後方遭擊中頭部破裂,流血倒地。丙上前再持浮球攻擊甲頭部二次,大量鮮血流於甲板。輪機長丁聽聞衝突,走上甲板正想勸阻,激動的丙見到丁,隨即起身揮拳擊中丁的下巴,丁向後跌倒,後腦撞及船艙門檻,當場昏迷。

此時,廚工戊見事情如此演變感到震驚,遂出面要求其他船員將丙壓制並綑綁於船艙內,避免再生衝突。部分船員負責看顧受傷的甲與乙;丁則被發覺已經死亡。戊向港務局通報。海巡署得知後派艦艇前往救援。甲因腦部受創嚴重,醫治後語言、行動均有困難。…分析甲與丙之刑事責任。
(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節錄自107司法官)

→丙的刑責,在構成要件層次,是哪一種犯罪的故意?考卷上要如何論述?
比較三種寫法:

(一)丙主觀上也具有殺人故意。

(二)丙主觀上也具有知與欲,具備殺人故意。

(三)丙持以行兇之浮球為塑鋼製,質地堅硬,而頭部脆弱乃人體致命部位,丙一開始持該浮球往甲的頭部砸去,且在甲倒地後,丙再上前又是往甲的頭部再攻擊兩次,顯然丙主觀上具有殺人故意。

 

貳、不要看錯考點

EX

甲至仇人A居住的三層樓透天厝,對緊貼大門停放的機車潑灑汽油點火,希望能藉此燒死A。在縱火時,甲腦中僅有A被烈火焚身而死的想像,別無其他。A當時正在二樓,被濃煙和大火逼著逃到頂樓陽台,撐到面臨火焚的最後一刻,不得已往樓下一跳,頭部著地不幸身亡。事後確認,機車被燒得只剩車架,整棟透天厝也被燒到天花板崩塌。(節錄自110司律)

→考點在因果歷程錯誤,但到底是單一行為還是複數行為的情況?

「有不少應考人以『雙行為因果歷程錯誤』的學說處理模式,回答甲是否成立殺人罪的犯罪判斷,卻忽略了本題雖涉及有因果歷程錯誤的問題,但是否符合「雙行為」的檢視前提,仍待判斷[2]」。

 

參、作答時間不夠怎麼辦?

    因為台灣各種法律考試的作答時間極為有限,在時間極為有限的考試中,考生是處於實戰狀況,自然不應該從馬步蹲起然後一招一式地依序打完全套(實戰中這麼做一定立刻被擊倒),而是要略去無爭議之處,把時間精力留給需要處理的爭議環節(所謂的「考點」)。

    在涉及到諸多爭議的案例也要排出其間的重要性順位,以分配力道;若囿於時間因素無法顧及所有爭點,就要有所取捨,選擇其中重要性較高的爭點進行討論即可。

    各種考試的閱卷者當然知道考生的時間相當有限,所以不會(也不應該)期待看到完整解答,而只會要求應試者①看出案例事實中的主要爭點,並且②盡量完整地介紹學說及實務上的主要立場,如此就已經能夠拿到極高的分數。依照筆者過去的閱卷經驗,沒有從案例事實中看出問題(欠缺爭點意識)考生一直佔有相當高的比例。沒有辨識出爭點,自然就不可能點出學說上的不同立場,閱卷者也就無從給分。

 

肆、精簡版解題內容[3]

EX

甲經營傳統相館生意已久,因數位化浪潮決定結束營業,卻忘記將外牆看板拆除。該看板10年前雖係依法令設置,但其間未曾進行檢查維護,支架早已嚴重鏽蝕鬆脱。某日凌晨,甲被門外巨響驚醒,起身查看發現原來是自己的看板落下砸中路人A頭部,A當場陷入昏迷。甲此時才想起這個看板,見四下無人,為了逃避責任,趕緊將看板收進店内。甲雖有想到將A留在原地會有遭來車輾斃或延誤急救時機的死亡可能,但心想如此反而死無對證,於是將A留置於原地不顧(事後確認,A雖顱内出血,但若於當時送醫處理,仍有幾近確定的治癒可能性)。翌日清晨,清潔工人始發現業已死亡多時的A。警方於現場查訪時,發現甲神色詭異,便請其回警局協助辨案,甲突然想到自己裝在門口的監視錄影機可能錄下了整起事件經過,便趁警詢空檔偷偷打電話給昔日的相館員工乙,央求其前往相館將監視錄影銷燬。乙於觀看錄影內容後,將上開部分的錄影檔案刪除。試問:甲與乙各構成何罪名?

 

【說明】

本案例為101年律師高考第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科第5題的實體法部分,佔40分。當時仍屬舊制,該科總共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總分為200分,若按配分比例分配作答時間,考生大要在35分鐘左右完成本題的解答。在如此有限的時間內,自然不可能(也不需要)鉅細靡遺地交代每個審查環節,無爭議的部分(包括無爭議的罪名丶構成要件要素丶違法性與罪責)當然必須省略,將火力集中在爭點上。

 

【解答】約1700字

 

一、乙的部分

(一)刪除錄影檔案不構成刑法(以下同)第359條刪除電磁紀錄罪:
因乙係得到檔案所有人甲的囑託,可透過被害人承諾阻卻違法性。

(二)刪除錄影檔案構成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須特別討論者,乃是本罪之行為客體限於「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是否須限於業已開啟司法程序之情形,學說與實務有不同看法:

1.甲說
條文既稱「被告案件」,自應限於因告訴、告發、自首等情形開始偵查者(24年7月總會決議)。依此,由於招牌砸死人的案件尚未進入偵查程序,錄影檔案即非屬本罪的適格客體。

2.乙說
從規範意旨來看,此處應包括所有業已發生的刑事案件,只要將來可成為刑事被告案件即屬該當,而不限於已開啟偵查程序者。依此,錄影檔案即屬本罪之適格客體。

3.小結
乙說雖較符合規範意旨,但有枉顧法文而牴觸罪刑法定之嫌,我國司法實務上採甲說。但有判決將偵查程序延伸至警察著手調查之時,如此之解釋似仍在「被告」一詞的語意範圍內,依此見解,乙仍構成湮滅刑事證據罪。

 

二、甲的部分

(一)架設招牌不會構成過失致死罪(第276條),因該行為並沒有製造不受容許的風險。同理,該行為亦不構成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

(二)疏於維護招牌構成過失致人於死罪(第276條)

1.客觀上已發生A死亡之結果,安置於牆上的招牌係屬一危險源,甲作為持有人應隨時將招牌維持在不會砸傷路人的狀態(具保證人資格:危險源之監督者)。甲疏於維護(違反注意義務地未排除不受容許之風險狀態),導致支架鏽蝕鬆脫而砸下(該風險於結果中實現),構成要件該當。而其主觀上此等不法事實亦具預見可能性(可預見),構成不純正不作為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2.於此附帶說明,此行為亦同時構成過失傷害罪,但該罪與過失致死罪應以法條競合(特别關係)處理,無獨立論罪之空間。

(三)將A置於原地構成故意殺人罪(第271條第1項)
甲發現A時,A已被招牌砸中而昏迷,有送醫必要,甲竟A置於原地未為規範所期待之行為(不作為)。既然確認當時送醫有幾近確定的治癒可能,則此不作為與死亡結果之間亦存有假設之因果關係(準因果關係),顱内出血會引發極高的死亡風險,甲因危險前行為而有排除此一危險狀態之義務(保證人地位),死亡結果確因甲未排除此風險而發生(風險實現)。甲於上開構成要件該當之事實亦有認知及意欲,構成故意殺人既遂罪。

(四)將乙置於原地雖然另構成違反義務之遺棄致死罪,但因其另已成立故意不作為殺人既遂,故遺棄罪不會有獨立論罪的空間。
(不真正競合、法條競合)

(五)移走招牌不構成第165條湮滅證據罪,因為此為關係甲自己刑事案件的證據,不符合本罪他人相關性之要素。

(六)指示乙删除錄影檔不構成湮滅證據罪之教唆犯
甲唆使丙湮滅與自己有關的刑事案件證據,是否會構成湮滅證據罪的教唆犯,有不同看法:

1.甲說
錄影檔案對乙來說係屬關係他人之證據,其成立滅證罪,而其犯意被甲所喚起,依照共犯從屬原則,甲應成立教唆湮滅證據罪。

2.乙說
自行湮滅證據既屬不罰,而利用他人為自己湮滅證據亦可算入自行湮滅證據的樣態之一,故亦應不罰。此時若仍論甲教唆湮滅證據罪,將會有違事理,因自行為之不成罪,教唆他人代為更加間接,卻反不免於刑責,輕重明顯失衡。

3.丙說
立法者於湮滅證據罪之所以將客體限在關係他人的證據,是因為庇護自己逃避刑罰乃人之本性,法規範放棄期待犯罪者不要自我庇護。而這種無期待可能性的設想,於犯罪者透過他人替自己湮滅證據的情形亦有適用。

4.小結
文獻上一致認為,湮滅證據罪中「他人關聯性」的限制係基於期待可能性的考量。依此,條文中的「他人」便應定性成罪要素,而與不法無關。於共犯從屬問題上若採限制從屬形式,罪責階層即無從屬,甲說於此有所誤解。其次,乙說亦有混淆不法事實(犯行支配程度)與罪責(期待可能性)的問題。與此相對,丙說維持了犯罪審查結構中不法與罪責之區分,並對於本罪不罰自我庇護之意旨有正確的體系定位,值得贊同。依此,甲之所為雖然實現了教唆犯之不法,但由於欠缺證據之「他人相關性」這個特殊罪責要素,阻卻罪責而不成立教唆湮滅證據罪。

(七)競合:
過失致人於死罪與後隨之故意殺人既遂罪二者,少數學者主張成立數罪併罰(實質競合)。但多數則認此二罪名應處於不真正競合的關係(與罰之前行為或補充關係),僅論故意不作為殺人罪即可。



[1] 蔡聖偉,案例解析方法論,3版,2020.08,頁311、312。

[2] 110年考選部評分要點。

[3] 蔡聖偉,案例解析方法論,3版,2020.08,頁374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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