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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高普考解題講座|何昀峯老師|現行考銓制度|Sense思法人

112年度高普考解題講座|何昀峯老師|現行考銓制度|Sense思法人
Jul
24

112年度高普考解題講座|何昀峯老師|現行考銓制度|Sense思法人

A- A A+
112 年高考三級 現行考銓制度 解題
 
【試題評析】
這張考卷是這樣子,第一眼看起來很簡單,再看一點會發現矮油有點難搞捏。第一題看起來是把行政中立法好好寫上去就可以收拾掉了,但是其實沒那麼容易啊。第二題就是本場考試大戲啦!應該不少人都是先跳過再回頭寫它(我解題時也是,它最需要花心思)。第三題和第四題是歡欣愉悅,只是呢……這個法規有點細膩,但記不得哪一條是沒關係,關鍵要素有說明就好。這份現行考銓制度的考卷有它的指標性,明確的就在政策與法制面命題,人力資源管理面色彩淡化。明年開始,現行考銓制度只在三等出現,可以預見命題將持續保持「高水準」。
 
 
一份難易適中的考卷,高分區應該是落在70 分上下,有充分努力的考生也拿到55 分左右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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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公務人員「政治中立」而言,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主要規範的内容為何?這些規範為什麼寓有公務人員保障的精神?(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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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112 年上校轉任的考題再挖深一層,由本題的敘述角度可之,並非要將政治中立與行政中立混為一談,而需另外針對「政治行為規範」說明。後半段是較為棘手的部分,考驗考生對制度的穿透程度,直接回答中立法第15 條與第16 條會顯得不合題,必須得詳加論述規範政治活動之制度原理才能充分取分。
 
【解答】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法立法理由係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是以,題旨所稱之「政治中立」,範圍應較行政中立法所定之限縮,係指有限度之政治活動參與而言,以下依題意說明之:
 
(一)本法之「政治中立」規範
 
主要規定於本法第5 條至第10 條,茲列舉如下:
1.不得兼任政黨職務(法第5 條第1 項但書)。
2.不得兼任競選辦事處職務(本法第5 條第3 項)。
3.不得運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要求與期約利益;影響他人加入不加入政黨或選舉活動意願;阻止或妨礙依法募款活動;影響或妨礙對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之意願(本法第5 條第1 項、第6 條、第8 條、第10 條)。
4.上班及勤務時間不得從事政治活動(本法第7 條)。
5.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或公職候選人,運用行政資源、官銜從事
與特定政治活動或廣告助選等行為(本法第9 條)。
 
(二)政治中立規範對實踐公務人員保障之助益
 
1.設定政治隔離之界線
限縮公務人員之參與政治活動空間,除可建立行政不受政治干預之形象外,更裨益行政之專業性及得以發揮。而公務人員亦不需因涉及黨政紛爭,將自身置於輿論及利益衝突之風險中;另一方面,也等於是保障公務人員得參與政治活動之空間。本法第5 條至第10 條之規定,即有此意。
 
 
2.公務人員得以明確主張其權利
欲實踐文官中立,鞏固其中立職能,故須將受政治力侵犯之不利因素排除,並以法律明文保障之,使公務人員得以明確主張其權利。如本法第15 條規定,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公務人員遭受前項之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請求救濟。
 
3.對逾越禁止機制者懲罰
如本法第16 條規定,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建立政治中立規範以及懲罰機制,使法規具有明確之拘束力,除有利制度推行,亦能強化對公務人員保障效果。
 
綜上所述,公務人員在受許可之領域內參與政治活動,就是行使憲法或法律所保障之權利。因此,本法之規定設有保護機制,以保護公務人員行使權利時不受干預或報復;亦同時於禁止領域設計控制與裁罰機制,以確保政治中立價值之實踐。
 
【參考書目】
楊戊龍(2021)公務員法要義〔第二版〕,頁283-284。台北:翰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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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随著外部環境變遷,人事行政也會與時俱進不斷變革,試從政治體制、多元化社會和資訊科技三個層面,探討這些外部因素對文官體制的影響?(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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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當然要給他五顆星,政治體制指涉的是民主化的影響、多元化社會指涉的是異質性的影響、資訊科技則是數位治理趨勢的影響。要寫得好,得有「全觀面」的思路才行,靠背書或猜題是會被這題擊落的。
 
【解答】
人事行政制度本身,是政府為遂行治理任務而建構的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其內涵乃是由社會環境、習俗、理念等融合而成的價值體系,從而導致制度發展及演變的過程當中必須不斷回應外部環境變遷以及平衡各方所需,且深受影響。
 
(一)政治體制:民主思潮的發展
 
1.特別權力關係的解構
當政治體制處在專制體制時,提倡公務人員擔任公職所特有的忠實與服從關係,以行政特別規則作為人員管理之依據,甚而有義務不確定之現象。民主思潮之發展使特別權力關係解構,公務人員有權利亦有救濟,且以法律保留原則作為管理之準據,確立國家與公務員間之公法上職務關係。
 
2.強調公務人員行政中立
專制體制下,政府職位不需對外充分開放,又因黨政高度合一,公務人員政治中立不被重視。民主化發展之下,公務人員係依功績原則進入政府任職,治理正當係立基於其專業能力,故應避免涉及黨政紛爭,強調公務人員行政中立。
 
 
(二)多元文化社會:平等就業機會及尊重差異化
 
 
1.平等就業機會
人事行政體系應具備社會整體人口結構的組成特性,才能夠廣泛代表社會整體的利益,進而反應各種人口的意見與偏好。是以,除採用公開、公平的考試及擇優錄取之方式,來選用公務人員外,尚須避免就業的歧視及塑造實質平等的機會。
 
2.尊重差異化
多元化的工作隊伍可以促進革新與增加生產力,惟仍須避免過度陷入組織本位,忽視個體差異性。因此,型塑多元文化的組織,應藉由接受與善用員工的差異,促使非傳統背景的員工可以發揮潛能並且貢獻組織,也成為人事行政制度之新興議題。
 
(三)資訊科技:數位治理與組織轉型
 
1.多元公務人力團隊
資訊科技發展,使得數位治理成為面對當代公共治理的要務。人事行政管理於甄補端從傳統考試用人途徑,亦擴增為以常任文官為核心,結合政務人員及契約進用人員構成多元公務人力團隊,才能充分借用政府外之人才,並讓多元活水不斷注入及流通,以因應治理任務的挑戰。
 
2.人事機構組織任務及技術變革
由於資訊科技使得管理效率提升,故人事機構應在另外的組織與員額架構下,透過整合性的資訊管理,始能更快速、精確、且有效率地管理組織外部之人力資源。而組織內的工作流程與技術應善用數位科技持續追求創新,重新將人事工作區分為可以藉由「數位科技完成」的,以及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工作內容,完成技術變革。
 
人事行政欲達到的目標,是善良治理的實踐,自應顧及整體公眾的利益包含公民與公務員。外環境可驅動變革,但仍不能忽略整體社會與現職公務員間福祉的利益衡平;這也是法隨時轉而治向來艱難,亦令改革者最為費心思量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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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從法律相關規定、法律效果與復職方式三個層面,論述公務人員停職和休職制度
的內涵與差異?(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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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考驗記憶力的一題,而且是人事行政考生容易鬆懈的區域,有點壞心。只要對於規
定有印象,順著題目給的路線完成即可。但停職的復職規定,必須一併提及懲戒法
第7 條第1 項才算完整說明。
 
【解答】
公務人員受停職與休職處分,皆產生「身分與職務分離」之情形,但兩者之性質與內
涵實質有別,茲依題意析述如下:
 
(一)法律相關規定
 
1.停職
停職廣義來說涉及到公務人員有違法等重大情事,有權機關為調查事實或不再信
任等因素,而令其暫時停止職務之執行,等候釐清事實以追究責任;或為保障公
務人員之身分,於不利處分確定前之保全措施等情形。其相關規定有:
 
(1)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9 條之1 第1 項,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
(2)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第4 條之當然停職。
(3)懲戒法第5 條第1 項之司法裁定停職。
(4)懲戒法第5 條第3 項之機關職權停職。
(5)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 條第6 項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8 條但書之解(免)處分未確定前,先行停職。
 
2.休職
休職係公務人員如有違法失職情形,經懲戒法院審理後所為之懲戒處分。規定於公務員懲戒法第9 條第1 項及第14 條。
 
(二)法律效果
 
1.停職
(1)保障法第9 條之1 第2 項規定,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
(2)懲戒法第6 條規定,依據懲戒法第4 條及第5 條停職之人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3)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 條第1 項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2.休職
依據懲戒法第14 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
(1)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2)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三)復職方式
1.停職
(1)保障法第10 條第1 項及第3 項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2)懲戒法第7 條第1 項
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未經懲戒法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法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許其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
 
2.休職
依據懲戒法第14 條第3 項,休職人員之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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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何謂調任?公務人員調任的情形有那些?不同情形的調任人員,其敘俸方式為何?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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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可以讓人考了又考考了又考嗎!?可以,就是這個題組可以,因為對未來的工作太重要,所以一考再考。這次聚焦在現職人員調任,不是談調任的限制,因此不能扯到任用法第18 條和第22 條以外的規定開花;後半段在答題時如果能適度說明哪些調任情形不影響敘俸會更好。
 
【解答】
現職公務人員之調任之情形,主要規定於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8 條及第22 條;調任人員之敘俸則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第11 條及第15條規定辦理。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公務人員調任之意涵
1.所謂調任,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3 條規定,指的是「指具有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人員,於不同職務間之調動。」也就是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 條所定,各機關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於其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列有職系現仍在職之人員之職務調動。
2.現行人事法規之調任態樣可依調動後對資格是否產生影響,以及調動後之隸屬關係加以劃分。
 
(二)公務人員調任的情形
1.職組職系間之情形
任用法第18 條第1 項第1 款,簡任第12 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2.降調之情形
(1)降低官等
任用法第18 條第1 項第2 款,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2)同官等內降低職等
任用法第18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
 
(3)擬任職務之特別限制
任用法第18 條第1 項第3 款亦規定,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3.商調他機關現職人員之情形
任用法第22 條第1 項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但指名商調考試及格人員時,仍應受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三)調任人員之敘俸方式
公務人員調任之敘俸,涉及官職等變動時受身分銓敘影響而改變,但如因機關或職係改變則不影響其敘俸,以下依俸給法第11 條及第15 條說明之:
 
1.平調人員
調任同職等職務,仍依原俸級敘俸。
 
2.升任人員
(1)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人員,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自所任職等最低俸級起敘;如未達所任職等之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如原敘俸級之俸點高於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時,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2)升任官等人員,自升任官等最低職等之本俸最低級起敘。但原敘年功俸者,得敘同數額俸點之本俸或年功俸。曾任公務人員依考試及格資格,再任較高官等職務者,亦同。
 
3.降調人員
(1)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人員,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
(2)調任低官等職務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
 
112 年普通考試 現行考銓制度 解題
 
【試題評析】
本次普通考試,高分關鍵就是要求穩,又涉及到核心肌群穩定的問題。前三題都是考古題,第四題是熱門話題,所以一切都看時間掌握度以及說明的精準程度而定。加上問題的範圍都偏大,所以做出取捨就非常重要。
 
分數表現上,倘若閱卷老師還算有人性,應該能以70 分以上作為標準,說不定也有出現高分90 分以上的可能。沒人性的走加鹽審查風格的話,人肉鹹鹹,我們就都各減個15 分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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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人員考績的意義是什麼?我國公務人員的考績結果和俸給、陞遷、獎懲制度之間的關係為何?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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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就在109 年普考才考過非常相似一樣的題目。但是本題稍微麻煩的地方是,「考績結果和俸給、陞遷、獎懲制度之間的關係」就是得緊扣住考績等第以及法律效果說明。我擬答寫多一點,考場上必須取捨,可以按考績法第7 條、第11 條和第12 條依序說明就好。
 
 
【解答】
(一)公務人員考績的意義
 
1.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可知考績需綜覈公務人員於從業上之名實,就其表現優劣,進行考評。
 
2.因此,為達到人事行政追求獎優汰劣,提昇機關效率與效能之目標,可藉由考績結果之優劣等第為依據,調升人員待遇激勵同仁、拔擢績優人才,並依考評結果實施獎懲。
 
(二)考績結果和俸給、陞遷、獎懲制度之間的關係
 
1.俸給:考績為晉敘及發給獎金之依據
本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年終考績甲等發給1 個月俸給總額獎金,乙等發給半個月獎金,考列甲等及乙等皆可晉俸級一級。如已晉至年功俸最高級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發給2 個月或1 個半月之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2.陞遷:考績為晉升官等、職等之基礎
(1)升官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 條第2 項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9 職等職務人員,具有考試或轉任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3 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9 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10 職等任用資格。
 
(2)升職等:本法第11 條第1 項規定,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二年列甲等者,或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3.獎懲:考績結果影響公務人員榮譽及懲罰
本法第12 條第1 項規定之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獎勵除影響等第發給獎金、晉敘及升遷以外,亦為公務人員之榮譽。而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係工作表現不佳之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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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的相關規定,說明公務員「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倫理事項之內涵,並就這些內涵提出個人見解。(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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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好久不見,說實話又看到「有所為」、「有所不為」這兩個詞實在令人反感啊!其實這次普考最難處理的是這題,因為「應作為義務」和「不應作為義務」內容不少,題目又誘拐考生要去提出個人見解。鄉親啊,出題的不是真的要看你的心得抒發,他是要看你到底知不知道意涵阿!擬答我在「應作為」的部分寫紮(ㄌㄠˇ)實(ㄆㄞˋ)一點,在考場上有提到是公務員應積極作為與節制的倫理行為標準就夠了。
 
【解答】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中所謂「有所為」之倫理是項,係指公務員只基本「應作為義務」;而「有所不為」則指「不應作為之義務」,茲依題意說明如下:
 
(一)「有所為」之倫理事項
身為公務員,在憲政層次應重視對國家忠誠與公平正義之維護,在社會層次則應重視社會關懷與工作之專業化,於個人自我層次則重視人民意識與職業倫理、行為互動之規範等,即為「有所為」之倫理事項,本法主要有以下規定:
 
1.忠實職務並努力執行職務
本法第1 條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2.服從命令
本法第3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但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
 
3.嚴守機密
本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4.保持品位義務
本法第6 條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二)「有所不為」之倫理事項
公務員因職務關係,享有一定之公權力,為避免公務員利用職權,發生違法舞弊情事;或從事妨礙公務員關係特性的活動,故本規定公務員於在職期間,不得為之的行為,即是「有所不為」之倫理事項,本法主要有以下規定:
 
1.經商之限制
本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2.兼職須經同意或備查
本法第15 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惟仍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3.利益迴避
本法第19 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親(家)屬之利害關係者,應依法迴避。另本法第22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4.離職就業迴避
本法第16 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參考資料】
劉昊洲(2001)。公務員義務與權利概述。三民主義學報,第22 期,頁133-149。
蔡良文(2006)。公務人員核心價值與行政倫理。考銓季刊,第47 期,頁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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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何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迥避法所稱的「利益衝突」?公職人員、利害關係人和機關團體三者,知有利益衝突時的處置方式為何?請分别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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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本次最簡單的一題,110 年地特三等也才考過的考古題。考試前一直強調利益衝突迴避是要小心的點,財產申報可以不管但是利益衝突迴避不能放。本題為避免內容單薄,可以多用一些迴避法的規定補強(例如第1 條及第10 條)。在考場中時間有限時,內文都講完了也就夠了。
 
【解答】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 條(以下簡稱本法)第1 項規定,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係為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而公職人員、利害關係人和機關團體三者,知有利益衝突時的處置方式,分別為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職權迴避。以下依本法規定分別說明之:
 
(一)利益衝突的定義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 條規定,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二)知有利益衝突時的處置方式
 
1.公職人員自行迴避
本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2.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
本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上級機關團體、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等申請迴避。
 
3.機關團體職權(命令)迴避
本法第9 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知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依職權令其迴避。
 
此外,按本法第10 條規定,依上開規定迴避者,如係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如係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必要時,由各該機關團體指定代理執行該職務之人。
 
【參考資料】
楊戊龍(2021)。公務員法要義〔第二版〕,頁228-229。台北:翰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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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假設您是某鄉公所的人事室主任,為提升公所員工的數位治理職些職能應該包含那些面向?您會採取那些進修或終身學習鼓勵員工提升這些職能?(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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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解析】
・難易度:★★★
解題關鍵:
只要有定期追蹤《國家人力資源論壇》或是聽我蝦槓,看到這題應該是備感熟悉。本題刁鑽之處在於,要完全切合題旨所問的內容,應以「共通數位職能」的五項來回答,但真的是文章沒看熟就不太可能答得出來。因此,本題的真正取分之道,是回想一下110 年原特四等要你寫提升數位能力的進修計畫那題,再用反向工程把職能湊出來;又或者是你套用各國人事制度其他國家的數位治理職能培訓概念來講,也一定會有漂亮的成績。
 
【解答】
因鄉公所同仁職務列等大多為8 職等以下為主,故提升數位治理職能應首重「共通性職能」為主,並可適度結合「共享的學習社群」概念規劃進修及終身學習活動。
 
 
(一)鄉公所同仁之數位治理職能面向
共通的數位職能指涉全體公務人員均須具備的數位治理能力,這部分的能力包含五大區塊:
 
1.資訊與資料素養
能清楚表達資訊的需求,並具蒐集、檢索、存取、管理、組織數位資料、資訊與內容的能力。能夠辨識資料的品質及其間的關聯性,並加以運用。
 
2.數位溝通與合作
能考量到文化與世代差異,適度透過數位科技與他人互動、溝通及合作、實踐社會參與。同時能與來自不同背景的對象連結合作,具有同理心與協商的能力。
 
3.數位內容產製
能夠創作與編輯數位內容,並瞭解版權與執照等數位資料運用的相關規定,並整合資訊與內容到既有公務的知識體系。
 
4.數位安全
在數位環境中維護設備、內容、個人資料與隱私,並且維護身心健康;關心數位科技相關之社會福祉與社會包容,以及數位科技應用對環境的影響。
 
5.運用數位途徑解決問題
能辨識工作環境中的問題,並能針對相關數位科技運用之解方評估其價值、風險與運用。
 
(二)培育數位職能的進修及終身學習活動
 
1.善用學術資源進行進修活動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3 條第2 項之規定,本法所稱進修,指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由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由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參加學術或其他機關(構)學校學習或研究,以增進學識及汲取經驗之過程。故可留意鄰近大專院校或他機關是否有開設與上開職能有關之課程,並鼓勵同仁參加。
 
2.建立「共享的學習社群」
又依據該細則第24 條規定,本法第十七條所稱提供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機會,指各主管機關得主動或協調國內外學術或其他機構,結合公私部門辦理有關終身學習活動。故可參考澳洲政府打造「共享的學習社群」經驗,由鄉公所辦理,聚集來區域內中,特定數位工作領域的人們,與公務同仁相互學習成功或失敗的經驗,以持續提升問題解決能力。
 
【參考資料】
廖興中(2022)。公務人力數位治理核心職能的建構與培訓。國家人力資源論壇,第20 期。
廖興中、賴怡樺、蔡雅琄(2021)。公務人員數位治理職能培訓之研究—以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法定訓練對象為例,頁134-151。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0
年度專案委託研究,未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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